閱讀足跡 永久書架

第14部分 (第1/5頁)

希望之舟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筆趣閣小說www.biqugexs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37 頁。

(3)《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26—27 頁。

(4)《農情報告》,3.4(1935 年 4 月),第 90 頁,載國民政府主計

處統計局:《中國租佃制度之統計分析》,第 43 頁。

(5)《農情報告》,3.6(1935 年 6 月),載《中國租佃制度之統計分

析》,第 79 頁。陳正謨:《中國各省的地租》,第 94—95 頁。

農,他們租種部分土地。表 16(1)列出 30 年代各省租佃率的兩種估計,它

們雖然在細節上有差別,但都清楚地表明,長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種植水稻的

省份純租佃發生率比種植小麥的北方各省高得多。①這些省的資料常常掩蓋了

省內由於地區、土質、商業化程度和歷史積累的不同而產生的不少地方性差

異。②還應當指出,類別中的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農的順序在經濟上不

一定是每況愈下。例如,表 17 所示全國土地委員會 1934—1935 年調查中較

為複雜一些的分類就告誡我們,表 16(1)中的“自耕農兼佃農”這個名目,

把從租種 1%土地的地主到租種 95%土地的貧農之間的每一種情況都包括進

去了。山西、山東、河北、河南的農民,人口壓力較小,農場較大,大都是

自耕農,但在家庭收入方面並不比他們在廣東的佃農兄弟更好。租佃與經濟

進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國,農場經營者的百分比從 1879 年的

各類地權形態戶的百分數

表 17 (16 省 1745344 戶,1934—1935 年)

地主

地主兼自耕農

地主兼自耕農兼佃農

地主兼佃農

自耕農

自耕農兼佃農

佃農

佃農兼僱農

僱農

其他

2.05

3.15

0.47

0.11

47.61

20.81

15.78

0.02

1.57

8.43

資料來源:《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35 頁。

25.6%增加到 1945 年的 34.5%,他們都是佃農。

幾乎不存在關於變化著的租佃發生率的可靠歷史資料。將地方上的觀察

家、傳教士和其他人士在 19 世紀 80 年代編纂的估計與 20 世紀 30 年代的估

① 在表 16(1)中,我用了從卜凱的“農業調查”而不是他的“田場調查”中通常被引證的百分比匯出的

可供選擇的估計。後者顯然太低,一方面由於他的例項對南方各省的重視不夠,另方面由於調查的性質使

得比較容易接近的地區支配了資料。

② 關於江蘇的地區差異,見阿什:《中國革命前的土地佔有》,第 11—22 頁;關於山東與河北,見邁爾斯:

《中國的農民經濟》,第 234—240 頁。

計相比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當大的差別,但總的來看沒有重大的變化。①

中央農業實驗所的估計僅僅表明有微小的變化。(租種全部土地的農戶,從

1912 年的 28%增加到 1931—1936 年的 30%),這也許沒有多大意義,因為

1931—1936 年的資料是用通常的通訊調查獲得的,參加者是成千志願的作物

報告者,其中許多是鄉村教師,而關於 1912 年的資料則純屬推測。②拉蒙?邁

爾斯把山東 22 縣在 19 世紀 90 年代與它們在 20 世紀 30 年代相比較,揭示佃

戶的百分數在 13 個縣下降,在 9 個縣上升。①河南、安徽、江蘇和湖北 1913、

1923 和 1934 年的比較資料,表明沒有重大變化:佃農從 39%增加到 41%,

自耕農兼佃農從 27%增

《劍橋中國史:中華民國史(上)》 第14部分(第1/5頁),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