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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了版權持有人的著作權利益。
“登月”計劃(8)
提起訴訟的出版商們在起訴書中指出,谷歌的出版商計劃和圖書館計劃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唯一的不同就是,前者是谷歌在尋求版權持有人的許可之前就已經將其付諸實施;後者呢,至少還是在取得了密歇根大學對持有的版權書籍的許可後才開始對圖書進行復制的。谷歌在這兩個計劃實施方法上的自相矛盾表明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谷歌完全有能力在《版權法》的要求範圍內完成它制定的計劃,但是為了省去麻煩而選擇了不去那樣做。耐人尋味的是,每個參與訴訟的原告都是谷歌出版計劃中的合作伙伴,而且這些出版社都願意同谷歌繼續該項計劃的合作。
這些出版社在訴狀中辯稱,一直以來,他們的業績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依靠輔助###收入獲得的。所謂的輔助###收入就是透過允許他人出版作品摘錄來獲取許可費。他們同時指出,谷歌作為一家商業實體,為了“增加其網站上的使用者流量,以達到從他的廣告客戶那裡收取更高的費用”的目的,作為一家商業實體的谷歌竟然打算在網頁上將掃描過的圖書的摘錄展示出來。這無疑是在搶出版社的飯碗。美國出版商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主席帕特里西婭·S。施羅德(Patricia S。 Schroeder)告訴《紐約》記者說,Google是一個偉大的搜尋引擎,她本人非常喜歡。“但是必須要有人為這種搜尋買單,”她接著說,“我要對谷歌說,‘我們來做個交易吧。你可能會少賺一點,但我認為這樣對大家都有好處。讓大家都有錢賺,怎麼樣?小夥子們!讓大家都有錢賺,你們不能太貪了’!”
對於一個把“不作惡”作為座右銘的公司,這次訴訟顯然是一件很尷尬的事情。“不作惡”成為谷歌一直奉行的企業信條,是其有意為之的結果。故事要追溯到1999年,當谷歌第一次開始招聘能夠為谷歌的前途帶來敏銳的洞察力和正確的判斷力的非工程類員工時,經驗老到的谷歌人非常關心的是新來的那些MBA們會不會為了###公司的廣告客戶或者推行新產品而強迫他們修改搜尋程式。因為在他們眼裡,MBA通常都很熱衷於做這類事情。為了表達這種擔心,作為最早進入谷歌的員工之一,埃米·帕特爾(Amit Patel)將“不作惡”三個字工工整整地寫在了公司唯一一間會議室的白板一角,以便讓每一個谷歌的銷售人員和他們的客戶都能看得到。
幾年後,谷歌的員工數量已經增至數百人。當人力資源團隊開始甄選一些口號以顯示企業價值的時候,另一名工程師,保羅·布奇海特(Paul Buchheit)建議把帕特爾提出的“不作惡”列為公司的口號之一。因為在加入谷歌之前曾經在英特爾工作過,布奇海特對於一般大公司都會提出的類似“努力爭優”這樣的既空洞乏味又典型化的目標很是反感,認為谷歌應該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他覺得判斷企業價值的口號應該是屬於“一旦你把它確定下來,就很難去更改”的那種。當布奇海特成功地實現了將“不作惡”列為公司的口號之後,帕特爾把這三個字寫在他所經過的每一塊白板上面。儘管聽起來沒有“你不能靠做壞事賺錢”更清晰有力,並且只是谷歌公司“認為可以做到的十件事”之一,但是透過帕特爾和布奇海特的努力,“不作惡”還是很快地成為大家所熟悉的代表谷歌價值的口號。之前一直有批評家說,正是由於谷歌沒有很好地遵守它倡導的“不作惡”信條,才最終導致了2002年因為建立反科學網站而受到審查;在2003年還獲得國際保護###協會主辦的“美國大佬獎”提名。曾獲普利策獎的《紐約時報》王牌專欄作家托馬斯·弗裡德曼(Thomas Friedman)曾以《谷歌是上帝?》為標題對其進行了一番羞辱。然而,所有這些向谷歌自我界定的商業道德信條提出的挑戰中,最有力的無疑是代表了整個圖書界意見的這兩起訴訟,就好像在指著谷歌的鼻子對其所犯下的罪惡進行譴責。這對谷歌來說顯然是一種痛苦的侮辱。
“登月”計劃(9)
就在第二起訴訟案提出後不久,谷歌將給它帶來汙點的“谷歌出版計劃”更名為“谷歌圖書搜尋計劃”。公司聲稱,“谷歌出版”這個名字容易讓使用者誤認為這個計劃是用於幫助使用者進行網頁列印的。公司的官方部落格文章則表示,可以把這次專案名稱的更改看作是改善公共關係的預演,並對這樣一種說法進行了否認:“不,我們並不認為新名稱會改變某些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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