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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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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可能規定具體的行為模式,也不會有具體規定某種性活動或衣著方式的突變,和別的基因相比較,行為基因更可能影響情緒反應的形式和強度範圍,激發的閾值、在學習某種特定刺激方面的接受性,以及對於一些特殊環境因素的敏感方式,正是這些因素把文化進化引導向某種方向,而不是與之相反。

瞭解行為是否也會體現“種族”的差異,這同樣是饒有興趣的問題,但我必須先發出強烈的警告,因為這是所有的題目中最具感情色彩,最擔政治風險的問題,大多數生物學家和人類學家只是在鬆散的意義上使用“種族的”這一表達方式。他們只想觀察不同地區的人在某些特徵上的遺傳差異,諸如平均身高、膚色等。如果說亞洲人和歐洲人之間在某種性質上有差異,那麼這種說法的意思是該特徵在亞、歐人之間有著某種形式的變化,它並不意味著以這個特徵為基礎可以劃定相互分離的“種族”範圍,在亞歐兩洲各自內部的不同地區,這一特徵很可能還將表現出另外一些差異。而且,解剖學和生理學的各種性質-例如膚色或消化牛奶的能力-也顯示出了地理(“種族”)上的差異,因此,大多數科學家長期以來就認識到,要想截然劃分出各自完全不同的人類種族是徒勞的事。這樣的種族實體其實並不存在。同樣重要的是,生物學家、人類學家或任何人在描述某種特徵的地理差異時,不應帶有任何關於他所述特徵的價值判斷。

現在,我們可以更為客觀地問:人類特徵的地理差異是不是在社會行為的遺傳基礎上產生的?已經有證據強有力地證明,人類各種社會之間的一切差異幾乎都是以學習作用和社會條件作用為基礎的,而不是遺傳,然而,情況或許並不完全如此,芝加哥大學心理學家丹尼爾·弗裡德曼曾根據對幾個種族的新生兒行為的一系列研究,談到過這一問題,他發現他們在身體各部分的運動、姿態、肌肉彈性以及情感反應等方面表現出了一些明顯的平均差異,這些差異都無法合理地解釋成訓練的結果,也不能歸因於子宮內的條件作用。例如,美國華人的新生兒就比美國高加索嬰兒顯得穩定一些,不那麼容易受噪音和運動的干擾,更能適應新的刺激和不人舒適的環境,而且能更迅速地安靜下來,更準確地說,任何中國祖籍的嬰兒在上述行發特徵方面都不同於歐洲祖籍的嬰兒。

還有些跡象表明,這些平均差別會持續到童年期。弗裡德曼的學生諾瓦·格林發現,芝加哥幼兒園裡的美籍華人兒童比同齡的美籍歐洲人兒童較少與夥伴接近和交往,但用在個人活動上的時間更多,氣質上也顯示出有趣的差別:

雖然大部分美籍華人兒童處於3至5歲之間正是

“高度易激發的年齡”,但他們很少顯示強烈的情感行為。他們和其他幼兒園裡的兒童一樣地跑、跳、笑、打招呼、騎腳踏車、滑旱冰等等,但吵鬧的程度顯然較低,情感氣氛顯然較平靜。孩子們的面部都沒什麼表情,這就使他們都帶有一種尊嚴和沉著的神情,但這僅是影響總印象的一種因素。他們的身體運動似乎更加協調,沒有看到跌、絆、摔、擦傷,也沒有尖叫、碰撞,哭鬧,甚至連其他幼兒園常有的憤怒注高聲爭吵也沒有!也看不到孩子們為爭奪東西而發生吵鬧的現象,只有最溫和的“打架行為”,即年齡大些的男孩子之間友好的摔跤。

弗裡德曼和同事考察的拿佛和(印第安人的一支)兒童甚至比華人兒童更好靜,當把他們抱起來並往前拉時,他們也不大願意邁步,當讓他們坐下時,立刻就彎著腰,當叫他們俯臥時,誰也不想爬一爬,通常,人們把拿佛和兒童的這種消極習性歸因於嬰兒背篼——一種把嬰兒緊緊背在母親背上的用具,但弗裡德曼認為,實際情況可能並非如此,拿佛和嬰兒相對的沉靜顯然是與生俱來的特性,這種特性使他們能夠很適應嬰兒背篼的限制,這嬰兒背篼代表了文化創造和兒童素質之間切實可行的結合。

如果把人類看成是一種生物物種,那麼,發現人類群體在其社會行為後面的生理和精神特徵上有一定的遺傳差異,這是不足為怪的,發現人類的這一本質並不會損害西方文明觀點,我們並非被迫信奉生物學的統一性,以便肯定人類的自由和尊嚴,社會學者馬文·佈雷斯勒準確地表達了這一觀念:“有人悄悄以生物學上的平等來作為人類解放的條件,這種思想嚴重敗壞了自由概念,而且,它促使正人君子們對未來科學研究中的一些可能的、‘令人煩惱的’發現感到驚恐不安,這種不適當的反知識主義是雙倍的倒退和墮落,因為它很可能是完全不必要的。”

我要進一步指出,遺傳多樣性給我們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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