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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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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因此,招股說明書載明規定的內容,可使投資人瞭解募股情況,掌握和知道自己購買股份後的權利和義務及利益受到損害時法律的保護。此外,招股說明書還附有公司章程,可讓公眾加深對公司的瞭解,增強對公司經營運作獲得成功的信心。

9.創立大會的職權

中國《公司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透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稽核;(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稽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

10.其他形式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中國公司法除明確規定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程式外,還特別對其他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條第2款對發起人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其規定表現在根據我國國情,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完全屬於國家,因此有可能出現當國有企業改變經營管理機制變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只有1個的情況而作出這樣的特別例外標準。此外,更規定要採取募集設立方式,使原國有企業可以吸納社會的資金,更具潛力進行更新改造、開創新局面。

在改建過程中,《公司法》第81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公司法》第213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要求在對國家作為發起人之一時不得將國有財產化為集體或私人所有,不得透過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方法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或使國有資產被非法侵佔、損害。這一規定,充分保護了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重要準則,不得違反。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司法對其應具備的條件、程式、股份折價、募集社會資金、債權債務的處理等有如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並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式辦理。”(《公司法》第98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本法有關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公司法》第99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公司法》第100條)

因此,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要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變更。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及監事會。這些機構的成員負有在公司業務經營範圍內或在他們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對公司重大事務進行決策。進行有效的業務活動及承擔公司代理人和部分受託人的責任。各組織機構有各自的許可權範圍,相互配合協調,有效地管理公司,使公司順利正常地運轉。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結合而成的非常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則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並依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出資人。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參加的,對公司所有事項作出決策和決議的機構,公司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由其選舉產生。

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和決策機構。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股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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