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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許國大王許王許仙的侍衛也是同樣非常非常的高興。
這個自然是因為自從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把這些侍衛以及他們的家屬的戶口安排在許國,這些侍衛的前途就完完全全的與許國聯絡在一起了。許國如果消失了,不管什麼原因,也不管這些侍衛怎麼樣解釋,這些侍衛很容易被其他國家的人們視為“亡國奴”。
提起亡國奴,就不得不提及奴隸。
奴隸就是1。為奴隸主勞動而沒有人身自由的人,可以被奴隸主隨意殺死或買賣;
2。完全聽從於某種具有支配力量的影響的人;3。不能自主的人。
奴隸的來源很多。
一是戰敗成奴。特別是商和西周的奴隸,大概絕大多數都來自這些人。從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銅器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敵對的方國、部落,都力爭在軍事行動中擒獲戰俘並掠取對方人口。商代貴族獲得的大量俘虜,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則淪為奴隸。西周時期,殺人祭祀的現象大大減少,俘虜用作奴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銘文所記的征伐某個方國的戰爭中,周人斬獲了三千八百多個首級,還俘獲萬三千八十一人。《左傳》中關於春秋時期俘虜的記載很多。戰國時戰敗國的青壯年大批戰死,《尉繚子·武議》就指責用兵攻人者“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時人亦常把奴隸稱為“虜”。不過在戰國時期,其他來源的奴隸急劇增加,俘虜作為奴隸來源的重要性不如過去突出。
二是奴隸社會征服者對被征服的國家或部落的處理方法比較複雜。從西周春秋時代史料看,統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來有射御等作戰技術的人充當在軍事上為他們服役的“臣”、“僕”,使原來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成為為他們耕種土地的“庸”;同時不僅允許這種臣、僕或庸有家庭,而且還讓他們大批聚居在一起。他們究竟是否應該看作奴隸,尚有待討論。
三是罪人及其家屬。商以來,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輕但又不夠處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較重之罪者的家屬罰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屬沒為官奴者(或謂指盜賊罰為官奴的)
男子成為司隸所掌管的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等勞動。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並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過去一般認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懷疑是否能把他們看作官奴。據近代有些學者的研究,隸臣妾等刑徒在漢文帝實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無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隸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時間為公家服役,情況比較特殊)。無期限的刑徒無疑應該看作國家的奴隸。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於原來身分以及成為罪奴後的工作的不同,具體情況可以有很大差別。例如春秋時有些貴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隸”,他們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職務,地位近於低階的吏,是否應該看作奴隸,也是有討論餘地的。
四是破產出賣。自戰國始,貧民或其他破產者出賣妻子、兒女為奴的現象大量出現。有時他們採取贅的方式,即以妻兒作為債務抵押,過期不能償債就被債主沒為奴隸。作為抵押的贅子如被債主家招為女婿,就成為贅婿。戰國時贅婿的地位極低,跟奴隸相似。自賣為奴的現象在戰國時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隸,基本上可以看作債務奴隸。
五是血統因素奴隸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仍是奴隸。
此外,強抑、誘拐以至掠賣人為奴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亡國奴的原始解釋就是奴隸社會的時候,那些被滅亡的國家的原來的居民裡面絕大部分的人們會被取得戰爭勝利的國家當做奴隸使用,所以叫做亡國奴。
如果許國大王許王許仙真的沒有後裔,許國還是有可能被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廢除,畢竟相對於另外委派與許國大王許王許仙毫無關係的人來許國成為新的許王。直接廢除許國還是也可以勉強被其他諸侯接受,至少不會有人認為是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在背後弄了什麼手腳。但是無論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怎麼樣處理這件事情,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的大王周靈王姬吉吉面子上面總是免不了有些不好看。
面子上面總是免不了有些不好看的當時的天下共主周王朝的大王周靈王姬吉吉心裡面會不會非常非常的生氣呢?”
當時的天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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