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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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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遭遇戰後,白寶山停止了在石景山區再次作案的企圖,但他並沒放棄“搞短槍”的目標。

白寶山二姐在房山縣某農場工作,他看望二姐的途中經過八一射擊場,偶然發現這裡的哨兵佩帶著短槍。於是就發生了“4?22”槍案。

槍案發生後,他來到母親家,這時他已不住母親家,母親為他租了間小房,白寶山單獨住在外邊。這樣,家人就更不知道他晚上都在做什麼。

白寶山連續作了4案,都逃避開警方的打擊。他並不把殺人當回事,毫不顧及他所造成的後果。他多次開槍,打死打傷軍人和警察。

除了與巡警交火是一場遭遇戰,其餘全都是他有預謀地在進攻。

白寶山已成為一個冷血動物,一部血腥的殺人機器。他的殘忍性就在於:當他確定了某一攻擊目標之後,無論是誰阻礙了他,他都要把對方在肉體上消滅掉。

七、報復心理的形成與預謀犯罪

任何人走向犯罪都有著外部和內部的原因。白寶山返京後不到一個月就重新作案,50天內連作4案,打死哨兵1人,打傷軍警人員6人,除了他反覆強調的戶口問題外,當然有著他自身的更深層的根源。

早年因盜竊,他被判刑。這造成他的家庭破裂,妻子與他離婚,兒女也跟著受牽連。他認為前罪判得過重,這影響到他的整個前程。他把這筆“賬”記到法律和社會的頭上。

按照白寶山的說法,他僅僅因為盜竊了人家幾件衣服,就被判了4年徒刑。在服刑期間,被揭發出另一件事:他因喂鴿子,入院盜竊人家一書包玉米,被主家發現,追出來,他用木棍打了對方頭部一下———結果,他因搶劫罪被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

這件事他始終裝在心裡,成為其報復社會的理由之一。

我仔細閱讀過有關方面的材料,應該說,北京市兩家初級人民法院當年對白寶山的量刑應該說是恰當的。1982年前後,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很低,多數公職人員月薪只有幾十元人民幣,白寶山的盜竊數額不菲。他多次與同夥入戶盜竊,性質惡劣。而在刑法上,對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著明確的規定,持械行兇,搶奪他人財產,傷害他人身體,以搶劫罪判刑是完全正確的。

但白寶山並不這樣想,他從自身的私利出發,認為法律對他不公平。這種思想在他漫長的服刑過程中,在他承受離婚等人生打擊時,不斷得到加強。

白寶山是一個報復心理極重的人,1998年3月,白寶山在法庭上曾相當清晰地表述過他在獄中產生的報復思想。他說:“我想過了,法律這樣判我,我服刑出來,就去殺人,殺死那些受法律保護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來殺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無期(徒刑),減刑後我出來年紀大了,沒能力殺成年人了,我就殺孩子,到幼兒園去殺,能殺多少殺多少,直到殺不動為止……”

1991年,也就是在宣武區人民法院宣判加刑的5年之後,白寶山被遣送到大西北,在新疆石河子新安監獄服刑。大約在1992年間,白寶山接到當時僅10歲的女兒的一封來信。女兒在信中向他訴苦。跟白寶山一起服刑的同監犯人李清亮(化名)說,白寶山接到女兒來信,情緒極不正常。後來白寶山把這封信拿給李清亮看,當著李清亮的面痛哭了一場,發誓說:“我出去之後,一定要弄到300萬(元),給我的兩個孩子買房子,每人買一輛賓士車,讓他們過上好日子,不能比別(的有錢)人差。”

李清亮比白寶山年長,人性不錯,有見識,服刑前曾在北京某軍事單位供職,懂得槍械知識。與白寶山要好的還有兩人,一個叫吳子明,一個叫小蛋子(化名),他們都是本地人。吳子明對白寶山非常佩服,小蛋子曾跟白寶山住一個監號,他對小蛋子格外照顧,兩人是另一種友誼。

在監獄裡,白寶山著手做著各項準備工作。

他知道,要作大案,沒有文化知識是不行的。小時候他不肯讀書,進了監獄卻臥薪嚐膽,堅持把文化課學下來,達到了能讀書能看報的水平。

這時的白寶山在外表看來很老實、很勤奮,這正是他“立大志” 的階段。同時,他開始研究案例。勞動之閒,他常常跟李清亮“探討”。

在白寶山“預想”的那些案件裡,作為主人公的他,必須有武器。白寶山向往的不是普通的槍,而是火力猛、威力大又攜帶方便的槍種。還要有車,有高超的射擊技術和駕駛技術———這都是前期準備的“必要條件”。在監獄裡不可能搞到槍,也無法學習駕駛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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