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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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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型”。這是“立法院”內最傳統、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輸送模式。小至“立法院”的辦公用具,大至軍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說都是“立法委員”爭取承包的物件,其承包金額從數十萬、數百萬,到數億元不等。不過,“立法委員”承包這些公共工程業務,大都不以自己的名義承包,而是以親朋好友的公司,甚至空頭公司承包,間接從中獲利。或者承包之後,再轉包給其他小承包商,自己抽取15%—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說許多“立法委員”或多或少都曾涉及承包官方工程業務,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質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買辦型”。這類政商勾結模式,是指運用“立法委員”名義,或明或暗地充當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間媒介政府採購案件,以便從###利。其中以代理軍方軍火或大宗物資採購案的利益最大,動輒數億、數十億,利潤相當高。熟悉臺灣情況的外國軍火商或貿易商多尋求“立法委員”擔任在臺聯絡人或顧問。這些“立法委員”在利益的驅使下,經常穿梭於財經部門與軍事單位,扮演說客或掮客。媒介這類採購案件,不僅是為自己開闢財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築與公共工程是臺灣官商牟利最為嚴重的領域回饋“幕後金主”(“立法委員”選舉時的幕後金錢支持者)的重要手段。

“利益護航型”。“立法院”內利益護航型金權交易極為嚴重,幾乎每一項代表不同群體利益的法案,背後都會有利益團體在暗中向“立法委員”遊說,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法案條款。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泰集團的蔡辰洲進入“立法院”後,以家族掌控的臺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請劉松藩、王金平與饒穎奇等人到海外旅遊,為“立法院”審查“合作社法”與“銀行法”鋪路,曾引起轟動。同時,以蔡辰洲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會”,曾以2000萬元收買“立法委員”,為信託公司利益“護盤”(爭取信託公司可經營銀行的不定期存款業務)。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利益護航”情況更為惡化。由於來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員”不斷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業或大財團紛紛推出自己的代理人進入“立法院”,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肆無忌憚地以特權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獨攬各項特許經營的業務。如與汽車行業關係密切的“立法委員”,會直接介入汽車進口稅的調整,以維持保護稅率標準,保障該行業的資方利益;經營鋼鐵廠的“立法委員”,會聯合相關利益的“立法委員”,聯手控制公營“中鋼公司”的營運計劃,間接參與“中鋼公司”下游投資企業的“共同經營”;經營證券業的“立法委員”經常反對與阻撓徵收證券交易稅,或儘可能降低稅率,明目張膽聯手對證券交易稅稅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張與辦法;經營銀行的“立法委員”則在新設銀行的開放標準、設立程式及相關管理措施等方面搶先取得商機。

“共存共榮型”。這類金權關係是指“立法委員”運用法律賦予的監督政府決策的權力,強迫改變現有經濟利益的分配規則,或調整官方的財經政策及相關措施,而達到某些特定行業或企業聯合壟斷經濟利益的金權互動模式,即透過預算審查權與行政官員進行利益交換,實現“共存共榮”。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相關財經法案,或“立法委員”與財經官員不定期召開的溝通會議上,“立法委員”遊說施壓,迫使行政官員接受利益交換條件。政府部門官員為換取“立法院”對法案、預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援,常常向這些“立法委員”的不正當利益要求妥協,甚至有意施以小惠。關鍵在於,行政部門在預算受制於“立法委員”審查的情況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榮”的“政治勒索”,以保證自己的官位。

“人頭租用型”。臺灣許多不正當經營的企業,經常會聘請“立法委員”擔任其名譽負責人或掛名董事長,以掩蓋其非法或不正當經營,這些被當做人頭的“立法委員”從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辦法是“立法委員”擔任地下投資公司、非法企業或民營企業的名譽董事長、董事或監事,負責向政府部門打通關節,或騙取投資人的信任,以獲得“立法委員”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額報酬。

“五鬼搬運型”。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可靠、投資報酬率極高的金權交易術。“立法委員”透過利用親屬、朋友名義下的公司,直接與各公營事業投資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經營。然後,“立法委員”以其職權及廣泛的政商關係,向軍方或公營機構低價購入大片土地,再透過合理的法定程式變更地目,其公司資產瞬間暴漲,獲得鉅額利益。“立法委員”有時透過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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