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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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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30日,李登輝宣佈終止持續了43年之久的所謂“動員戡亂時期”;同時著手修訂或廢止與“戡亂體制”相關的150多種法律、法規。1992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透過策劃4年之久、屢受爭議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些律令的實質是,全面規範日益頻繁的兩岸民間交流活動,在想限制又沒法限制的情況下只有進行嚴加管制。

在上述機構和政策的指導下,兩岸開始進行事務性談判。在“海基會”成立以前,兩岸民間的事務性接觸已經開始。為解決兩岸交流中出現的問題,1989年12月16日,大陸海峽兩岸經貿協會與臺灣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在香港舉行了首次會議,雙方就有關事宜簽訂了“協議書”。1990年7月4日,兩個協會在北京舉行了第2次會議,並設立了調解仲裁、商標專利、法律服務、工商諮詢4個專業委員會。同年9月,兩岸紅十字會首次在金門進行商談,達成海上遣返問題的“金門協議”。

具有官方背景和授權的民間中介機構“海基會”和“海協會”成立後,兩岸民間這種事務性、技術性和功能性的接觸商談便主要由兩會來進行。從1991年4月28日起,“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陳長文率領訪問團抵達北京起,與“海協會”進行商談,兩會先後進行了17次談判。其中,1992年3月,“兩岸文書驗證”及“建立兩岸掛號信函查詢補償事宜”進行磋商,開始涉及“一箇中國”的表述問題。10月28日,兩會又派出代表在香港舉行第2次磋商,雙方在一箇中國原則上形成的共識,被臺灣當局推翻。兩會於1992年11月16日和1993年3月分別在香港和北京舉行的商談中,大陸代表最後同意臺灣當局提出的“一箇中國原則由兩會各自採用口頭方式表述”的意見,促成就在事務性商談中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一事達成共識。雙方同意各自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為下一步兩會商談提供了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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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8日,“海協會”致函邀請“海基會”董事長或秘書長到祖國大陸來訪問。同年8月4日,“海協會”會長汪道涵也向臺灣“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發出“汪辜會談”的邀請,希望“就當前經濟發展及雙方會晤諸問題,交流意見、洽商方案”。8月22日,辜振甫接受邀請。但此後因臺灣當局反對將“一箇中國”原則寫入“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和“兩岸掛號函件丟失查詢補償”兩協議,一再拖延“汪辜會談”的時間。

1993年初,祖國大陸為促成“汪辜會談”,同意各自表述“一箇中國”和會談在第三地進行的要求,臺灣當局沒有拒絕的理由。此時,臺灣當局也有意透過提高兩岸商談層次,顯示臺灣與大陸“對等政治實體地位”。

1993年3月18日,臺“行政院陸委會”正式公佈了《辜汪會談背景說明書》,稱這次會談是“兩岸政府正式授權之民間中介團體高層負責人首度會面”,其性質為事務性和功能性,不涉及政治問題。經過3次會談,到4月26日,關於“汪辜會談”的一些技術性大陸“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右)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左)交換籤署四項協議的文字細節達成協議。

4月27日至29日,“汪辜會談”在新加坡正式舉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在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首次會談時,提出了關於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科技文化交流和兩會會務的具體意見。在近3天的會談中,雙方分別就上述議題交換了意見,並於29日上午正式簽署了4項協議,即:《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和《兩會聯絡與會談制度協議》。在這次會談中,雙方還商定了1993年內兩會事務性商談的一些議題,如關於“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人員的遣返及相關問題”、“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兩岸海上漁事糾紛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絡與協助”等5項議題。

“汪辜會談”是兩岸隔絕40多年後的第一次高層正式會談,它在兩岸關係發展史上具有極為重要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對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不是臺灣當局後來故意製造事端,破壞兩岸關係,“汪辜會談”會繼續進行,兩岸各種交流將會有更大的發展。

“汪辜會談”後,兩會就此次會談的後續事務性問題進行副秘書長級和副會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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