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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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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3

陰間的判官顯然向著原告,3天后陸氏死去。

在這位鬼丈夫的眼裡,妻子有責任祭祀他,同時照管好他的父母、孩子們和財產。另一個故事裡,一個小官回到妻子的夢中責罵她嫁給一個他的胥吏,209給他丟臉:“我存日有財產及居室兩間,儘可贍給,而必欲歸他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時交遊士大夫間,視此輩為奴僕,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為正室,卻又竊奸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後他詛咒妻子的新丈夫49天之內一定喪命。

鬼丈夫的動機有時候只不過是嫉妒。有一個這樣的故事,鬼丈夫竟然把自己的怨氣發到妻子的後夫身上:

將仕郎鄧增娶宗室朝議大夫子洤季女,絕有色,未及從宦而亡。家素貧,趙無以守志,才服闋,攜其二兒適南豐富室黃氏子。甫一月,黃夢鄧至,誚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為瘟部判官,汝宜速罷昏。不爾,將行疫癧於汝家,至時勿悔也。”黃驚寤而懼,雖甚慕戀趙,不得已亟與決絕。

逾年後,趙益窮匱,或日高無炊煙,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數月,亦夢鄧來責數,且雲:“當以我臨終之疾移汝身。”童方溺愛,不以為然。果得風勞之疾,如鄧所感時,二年竟死。

再婚的寡婦比留在丈夫家的在財務方面困難少一點,但是她們仍然發現自己遇到的問題比一般妻子多。如果她們與前夫生過孩子,就更是這樣,因為前夫的家人有權譴責她們丟下孩子不管,甚至拒絕她回去看孩子。程頤雖然反對侄媳再嫁的決定,但允許她不時回來看望留下的小兒子。邵伯溫(1057—1134)談到一位縣令的寡婦李氏,她沒告訴新丈夫自己把一個尚在襁褓裡的兒子留在前夫的親戚家。後來,新丈夫知道那個孩子處境不好,就出錢把孩子接到自己家,像自己的孩子一樣撫養他,在他長大以前從未告訴他親生父親是誰。

但是帶著孩子再婚並不總是好辦法,異母兄弟之間的緊張關係幾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兒子無權要求得到母親後夫的財產,雖然他們的生活費用由繼父支付,210但是他們也幫助繼父幹了很多活,經營家業多年。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繼父受新妻子的影響,喜歡繼子超過前妻的兒子。繼子似乎常常改姓繼父的姓,這樣一來就有可能與異母兄弟一起繼承繼父的財產。袁採建議,無論何時娶有孩子的寡婦,事先都應該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伕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眾,明之於宦,以絕爭端。”當然,種種不同也從另一種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兒子可能繼承生父的財產,也可以得到母親的嫁妝,而異母兄弟則不能。

正常情況下,寡婦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財產帶到第二個丈夫家。法律規定,沒有兒子的寡婦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財產。但是,她即便有兒子,也常會攜產再嫁。袁採指出,男人把財產登記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為避免日後與兄弟分產),因為自己辭世後妻子再婚時可以把它們帶到新家。男人甚至會爭著娶帶著豐厚嫁妝的寡婦。寡婦如果有兒子或繼子,而他們沒跟著她到新丈夫家,就會爭奪她的嫁妝。有一個案例,判官根本不問寡婦帶走的那塊地產是不是她的嫁妝,就認定只有一種可能,即實際上是她丈夫家的財產。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過問她帶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妝,比如衣服和首飾——這些東西的價值實際上都換算為值多少金子計入嫁資總數。偶爾也有走到另一個極端的法官,認為嫁妝應該成為丈夫繼承人的財產,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妝主人的孩子。還有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繼室以前已經收養了繼承人,法官翁甫奉勸新婦別把嫁妝帶進第二次婚姻:“婦人隨嫁奩田,乃是父母給與夫家產業,自有夫家承分之人,豈容卷以自隨乎?”

我們已經看到不少寡婦離開前夫家再嫁到新丈夫家的案例。然而,“納接腳伕”——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家,種前夫的田,養前夫的子女——同樣並不少見。類書裡有這類事的用語,逸聞傳說也提到這種情況,如前一章提到的節婦吳氏拒絕婆婆為她招婿。洪邁的故事裡也有招婿的寡婦,她把丈夫(當地的一位巫師)的禮器賣給別人,然後“招”來另一位男人。

211毫無疑問,在相對貧困的人群裡招婿之俗比較流行,比如佃戶。一位佃農如果死了,留下母親、寡妻和三個不到十歲的孩子,地主可以趕走他們全家,因為他們沒有能力種地、交租。或許地主會給他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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