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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9日至21日,遼寧撫順市望花區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長焦志邦組織指揮,以涉嫌容留婦女賣淫為由,先後將撫順市財源餐飲娛樂大世界總經理史有旭、副總經理關新躍、女服務付麗新、王成玲、宋志敏等9人帶到該局“除六害專案隊”訊問。
焦志邦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先入為主,指示張金髮、金寶巖、孟凡貴、田野(均系該分局民警)等人以刑訊手段逼取口供。在審訊過程中,焦志邦多次到各個現場,授意“把他銬上,掛起來”,“不說就收拾他”。當被刑訊人向焦志邦指出“讓保安人員出面打人違法,我出去要告你”時,焦志邦蠻橫地說:“告能怎麼的,回企業過段時間我再把他聘回來!”
張金髮訊問史有旭時,因史否認其酒店有容留賣淫和與小姐有關係問題,張金髮便將史銬在鐵凳上,用電警棍猛烈觸擊史的頭部、腹部、大腿內側和陰部,見史仍不承認又用電棍猛擊史的嘴,造成其門牙脫落,刑訊達5個小時。後經法醫檢驗史有旭為輕傷。金寶巖等人對關新躍也採用類似刑訊,並將關銬掛起來長達32小時,其間不給吃飯喝水,不許上廁所,見關疼痛喊叫,又用襪子塞進關的口中。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按焦志邦的安排,在對女服務員付麗新訊問中,因付麗新申辯自己根本不存在賣淫問題,便被電警棍觸擊乳房和陰部及身體其它部位。當付哀求“我懷孕了,不要再打了”,仍不被放過,以致付麗新被折磨驚嚇得大小便失禁,終因不堪忍受侮辱摧殘從四樓跳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孟凡貴、田野在訊問女服務員王成玲時,逼迫其交待有賣淫行為不成,就用電警棍觸擊王的身體各部位,因王喊叫又用抹布堵其嘴。王被打昏迷後,又被用涼水噴醒,並不顧王“來例假了”的哀求,一直銬打王成玲長達7個小時之久,致使其身體多處被電警棍擊傷,左眼造成眼外肌麻痺,眼內斜,視力減退。經法醫鑑定為輕傷。
此外,女服務員宋志敏、高飛飛等人,在被訊問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銬吊、捆綁、過電棍等折磨和毆打。
這就是望花區公安局焦志邦等人“辦案”的經過和結果。
女服務員付麗新被刑訊跳樓死後,望花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竟以分局名義,與死者家屬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規定:付麗新屍體不進行解剖和屍表檢驗;不追究死亡原因;望花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助死者家屬人民幣65000元;死者家屬把手中有關付麗新死亡的一切材料交到望花公安分局後統一銷燬。
1997年5月29日,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將此案交市檢察院查處,該院隨後開始案前調查。
1998年4月,撫順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於4月28日和5月25日,分別將原望花區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長焦志邦等五名民警依法逮捕。
1998年6月10日,撫順市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焦志邦、張金髮、金寶巖、孟凡貴、田野在辦案中無視和踐踏法律,以肉刑逼取口供,情節惡劣,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到不同程度傷害的嚴重後果,且認罪態度不好,已構成共同涉嫌刑訊逼供罪,依據刑法第135條規定,移送審查起訴。
另據調查,1995年3月23日,望花公安分局將涉嫌“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史有旭、關新躍先行拘留。4月3日,望花區檢察院對史、關二人批准逮捕,並予起訴。同年11月20日,望花區法院經開庭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1996年4月17日,望花公安分局對史有旭、關新躍改為取保候審,1997年9月23日對二人解除取保候審。
1998年1月,史有旭、關新躍以自己沒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嫌疑為由,要求撫順市公安局確認望花分局對其二人做出的先行拘留決定違法。市公安局受理後,對本案進行了全面、認真複查,認為望花區公安分局認定史、關的犯罪嫌疑缺乏確切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拘留條例有關規定。
1998年6月29日,撫順市公安局做出決定:撤銷望花公安分局拘字(95)第70號、71號決定書;確認望花區公安分局對史有旭、關新躍做出的先行拘留決定違法。申訴人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年內,向望花區公安分局提出賠償申請。
至此,歷時三年多的刑訊逼供案真相大白。人們不禁要問:執法者難道不知有刑訊逼供罪?民警如此“辦案”的動機、效果何在?究竟誰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知法犯法。1992年7月,河南焦作礦務局九里山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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