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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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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州中級法院即於1997年12月12日作了終審判決,裁定駁回新康醫藥經營部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1998年1月12日,汶川法院執行人員持判決來京執行。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謝敏輝還沒有抓獲歸案,案情還沒有水落石出,而同樣作為本案受害人的新康醫藥經營部卻遭到“洗劫”。阿壩、汶川兩級法院違反有關規定,不顧案件事實,匆忙下判,“及時”執行,無非是想造成既成事實,嫁禍他人。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今天,作為國家審判機關,阿壩中級法院和汶川縣法院出於保護地方企業利益的需要,違法辦案,其行為嚴重踐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1995年8月,坐落在山西省聞喜縣的三五三四工廠準備東遷河北省廊坊市。不脛而走的訊息在地方建築部門引起了強烈反響。與廊坊市本無任何關聯的有關廠領導的家裡,頓時門庭若市,好不熱鬧。

經群眾舉報檢察機關查明:

1996年初,廊坊市城建二公司副經理任奎帶領二處處長姜作清和專案經理孫汝平前往山西省聞喜縣,送給三五三四工廠主管基建工作的副廠長李道宏金項鍊一條、金戒指一枚,總價值4629。90元。

1996年夏,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二處副處長龔志泰到李道宏家,送去了現金1萬元。當年12月龔志泰又到李道宏家送現金1萬元。

1996年11月和12月,廊坊市城建一公司二處處長朱保民先後兩次到李道宏家,分別送去現金1萬元和2萬元。

1997年1月某日晚上,廊坊市城建一公司四處處長李文健到李道宏家送現金1萬元。

上述有關施工及承攬工程單位,先後6次共送給李道宏款物計64629。90元,被李道宏據為己有。其中有的存入銀行,有的挪作它用。事後,經李道宏之手,廊坊市城建一、二公司及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均承攬到了三五三四廠的有關工程。他們在施工中或完工後,再次對李道宏表示了“感謝”。

廊坊市安次區法院一審查明:李道宏在擔任三五三四廠副廠長主管基建工作時,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廊坊市城建一、二公司和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等有關施工和承攬工程單位賄賂的錢和物,總計折款64629。90元。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是:被告人李道宏無罪;沒收李道宏所得金項鍊一條、金戒指一枚,人民幣6萬元。

李道宏受賄案在廊坊市影響甚大,可謂眾所周知。可近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後的再審結果,再次判決李道宏無罪,並將“沒收李道宏所得的金項鍊一條、金戒指一枚、人民幣6萬元”,改判為“返還”李道宏所得的金項鍊一條、金戒指一枚、人民幣6萬元,此舉令人不解。有人不禁要問:三五三四廠準備東遷廊坊之前,李道宏與廊坊並無任何干系。在明知廊坊的建築單位均係為了承攬工程才給他行賄錢物,而他利用了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一一收下,事後再為這些單位謀取利益,難道這不是受賄是什麼?兩級法院如此判決為哪般?

1994年10月,北京昌寧公司與江蘇省南通市華罐公司簽訂易拉罐合同並約定於同年底到貨500萬套。同年12月8日到貨150萬套,昌寧公司當即發現印刷質量不合格,第二天便向華罐公司書面提出質量異議。1995年4月17日華罐公司派人來京達成協議。在協議中,華罐公司承認自己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願意於8月下旬來昌寧公司挑出不合格的罐,自行處理,合格的由昌寧公司收下使用。同日,雙方又簽訂了第二批訂貨協議。

華罐公司於1995年4月下旬將第一批剩餘的350萬套罐發至北京,6月初將第二批訂購的500萬套全部發到北京。

昌寧公司在使用了82萬套時發現第二批貨的印刷顏色褪色,即紅顏色在一週之內褪變成粉色或白色,使易拉罐成了“陰陽罐”。在國家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昌寧公司又書面提出質量異議。

而此時華罐公司不但不履行4月17日的挑罐協議,反而搶先在本地法院起訴,同時對第二批罐也以昌寧未按時付款為由起訴。1996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判決昌寧公司敗訴。昌寧公司上訴至江蘇省高階法院。同年6月底至7月,國家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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