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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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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孩子必須截肢,誰是這家主事的?”在哈爾濱的一家大醫院裡,經過緊急處置,醫生們開始術前準備。“我是這家主事的!”剛剛趕到醫院的香香爺爺,懷裡揣著剛剛賣掉馬車、馬匹的1500元錢擠到了醫生面前。“這孩子傷勢嚴重,需要截肢,還要做其它修補手術,因為高壓電擊穿了她的身體。”“孩子有沒有危險,開刀要多少錢!”香香爺爺的頭上急出了汗。

“手術結果難說,術前先交押金4000元。”醫生交待完走了。香香的爺爺和爸媽都低下了頭。除了兜裡這點錢,家裡就剩地裡那點兒白菜了。

住院6天后,香香一家悄然離開醫院回到了鐵力。

“不能就這樣算了,變壓器安到人家地裡,傷了人,得負責任。”鄉親們除了陪著落淚外,想起了討說法的事。“對,找他們去!”香香爺爺“騰”地站了起來。

“誰的責任啊?你懂什麼,看看這個,這是國家的規定,我們都是按這規定辦的!”“啪”一本厚厚的書摔到桌上,香香爺爺不認字,找了幾天,縣農電局的一句話就把他噎住了。

“別找我們,這個變壓器,我們還沒接收呢!”縣石油公司的話更簡單。

這以後,香香的爺爺無論找到哪兒,不是閉門羹,就是這幾句話。老人又在悄悄落淚。

幾個月後,終於,有個部門出面協調此事了。但不知是協調此事的政府官員也不懂法,還是有什麼別的原因,香香爺爺在縣勞動局安全委員會得到了一紙協議:縣農電局和石油公司兩家從道義上各給付隋香2000元人民幣。簽字前又加了一個前提條件:今後不再追究此事!

不識字,不懂法的老人在協議上籤了字。

經過3個多月的煎熬,香香的雙臂爛掉了,脫落了。萬幸的是,香香媽的每天幾十次的換藥、消炎擋住了細菌的侵襲,香香闖過了一大關!

更加幸運的是,香香的一位諳熟法律又極富同情心的表姐夫得知了此事,從此,香香一家有了希望。

起訴、立案、調查、開庭。主審法官徐曉峰的幹練加上對香香境遇的極大同情,使本案的審理一開始進展很快。1989年夏初,在立案後一個月內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席上是香香和她的爸爸媽媽;被告席上是一對兄弟,一位是縣農電局技術股長,另一位是縣石油公司副經理。

“縣農電局為縣石油公司安裝在原告隋香家菜地裡的變壓器,安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原告代理律師振振有辭地陳述著。

“按國家有關規定,變壓器安裝在兩米以上的基座上,就可以不安裝護欄,就對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不負責任。”農電局的代理也有根有據。

“據實地調查,變壓器的基座不足兩米,且有大束下垂電線,根本不符合安全標準,這是一;二,即使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造成今天對隋香的傷害,也要有人負責任。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律師慷慨陳詞。

“本案已由縣勞動局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農電局代理人又找到一條理由。

“2000元換兩臂,這在法律上叫顯失公平,協議無效。”

“那,那變壓設施是由我方承建安裝,出事時工程已完,責任應由使用單位承擔。”農電局開始把責任推向石油公司。

“不對,承建安裝是否完成,應以交接手續為準,請問可有證據。”

香香媽除了24小時照顧香香生活,為她繼續擦藥治傷外,開始有意識地讓香香用腳幹這幹那;時不時在炕上撤一把豆子讓香香揀。香香爸則伺候菜地,趕小馬車拉腳,沒日沒夜地為餬口奔波。

斷頓了,親屬給點米,鄉親借點面;有錢先給孩子買藥,沒錢時高利借款。一家人盼著法院早日判決。

1年、2年、3年,法院的判決杳無音訊。

第6年,也就是1995年,當初審此案的徐法官在外地法庭任職多年後,又調回已縣改市的鐵力法院。一天,新任法院院長親自交辦一個案子,開啟卷宗,徐法官呆了——這竟是6年前自己初審的香香損害賠償案。案子怎麼至今還沒結?怎麼6年間,卷宗中只多了一份法醫鑑定?!

此案一定要審,而且要儘快審結。時隔6年,徐法官第二次開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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