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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教決定書出臺前後,龍港公安分局有大量程式違法行為:1。採取強制措施拘押當事人,沒有任何法律手續;2。決定收容審查,沒有任何事實根據;3。為了將錯就錯,進行大量事後補證;4。決定勞動教養,根本不徵求所在單位和所在地區黨政組織的意見;5。決定行政處罰,不直接向本人宣佈;6。收容審查決定被法院宣告無效後拒不放人。
五、龍港公安分局處理本案時,還有大量其他違法行為:1。任意毆打當事人;2。在將錯就錯事後補證中,又隨意塗改取證日期,並對證人進行誘供;3。違反辦案原則,故意將歪曲捏造的事實提供給幾家新聞單位,力圖造成“既成事實”,干擾法庭正常審判。
楊新培和葉青律師說,一審開庭使案情真相大白,劉少屯無辜的證據已非常充分,所有參加旁聽者也耳聞目睹了一切。但一審法院那份行文自相矛盾、含糊其辭、也不敘述認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判決書,卻背離庭審查明的事實,說勞教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量刑(注:原文如此)基本得當”,以此維持了勞教決定,使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嚴格依法辦案,它也表明了鹿城區人民法院作為基層法院處理本案時的尷尬處境。
看著法律受到的褻瀆,楊新培和葉青律師十分痛心。他們慨然決定,繼續擔任劉少屯的訴訟代理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這是在1995年10月11日。
1997年6月3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少屯不服勞教上訴案。從劉少屯上訴至此時,又過去了整整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此前,法院曾決定於1996年9月12日審理此案,但當天卻因為被上訴人溫州市勞教委以某種理由表示不能出庭,而不得不延期)。
在這段遲滯凝重的時間裡,劉少屯度過了三年勞教的最後一天,於1997年工月17日走出高牆,回到學校。6月3日上午,他作為一個恢復自由的公民,和楊新培、葉青律師一同坐在法庭上,在臺下幾百名神情專注心思各異的旁聽者面前,迎接了最後的挑戰。
庭審開始,楊新培律師向著以年輕的女法官王慧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再一次詳盡舉證,並請法庭傳喚證人當庭作證,無可辯駁地否定了強加在劉少屯身上的兩項“違法”事實。面對被上訴方拿出的“證據”,他尖銳地質問,一些有利於劉少屯的重要的原始證據,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辦案卷宗裡為什麼被全部抽掉了呢?被上訴人在收集證據時,為什麼“只是找一些因違法而時時處於公安機關特別控制下的劣跡人員,而具有正義感的正直的黨政幹部和周圍群眾一個都不去找、不敢找?”這不能不使人對辦案動機發生懷疑。
一個由被上訴方安排的“證人”上前來指證劉少屯的“違法行為”,楊新培律師請他在自己、葉青律師和劉少屯三人中指出誰是劉少屯,他運足眼神來回掃視半晌,終於只是徒勞一場。追問之下,他承認,沒見過劉少屯,劉少屯的“違法行為”是“聽說”的。
以“聽說”為“證據”,以“聽說者”為“證人”,被上訴人指控劉少屯的證據之蒼白疲軟,由此可見一斑。
楊新培律師接著分析,公安部關於勞教物件有明確規定,即“家居大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或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大城市、鐵路沿線的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劉少屯是人民教師,有正當崇高的職業,他生在本地,長在本地,生活在本地,無任何違法行為,根本不是上述規定中的勞教物件。從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看,勞動教養是對“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分子採取的強制教育措施。它表明,適用勞教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嚴重性和連續性等三個必要條件,劉少屯一個條件不具備,怎麼能將他勞教?
緊緊圍繞勞教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規和程式的謬誤,楊新培律師的犀利剖析和所提出的一個個詰問,以確鑿的證據,嚴密的邏輯和內在的道德震撼力,使得被上訴方代理人每每只能以沉默作答。一審時原告方義正辭嚴呼喚公理的場面,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裡又一次重現。
在結束自己的發言時,楊新培律師心情格外沉重。他懇請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撤銷勞教決定,主持正義,還人間一個公道。
1998年3月12日,二審開庭後的第10個月,劉少屯終於盼到了夢寐以求的解放。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溫州市勞教委認定劉少屯兩起違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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