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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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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達到這樣一種地步,即我應該能很單純地、毫不掩飾地說,我的生命中有兩個轉折點:一是我父親把我送到牛津大學,一是社會把我送進監獄。我不會說牢獄生活是我所能遭際的最好的事情,因為這種話使我自己太痛苦了。我願意說或聽到人家談到〃我是一個典型的時代產兒〃,我要用自己的墮落也是因為那種墮落把自己生活中好的變成惡的,惡的變成好的。然而,無論是我說的還是別人說的都不太重要,重要的事、擺在我面前的事、也是我不得不做的事,或是為了不使我的餘生陷於殘廢、損傷或不完善的事,是把我經歷的一切吸納進我的本性中,使其成為我的一部分,毫無怨言、恐懼或厭惡地接受它。世上最大的罪惡是淺薄,凡認識到的都是對的。

當我剛被送進監獄裡的時候,有些人勸我試著忘掉自己從前是一個什麼樣的人。這種忠告是毀滅性的,因此我只有認識到我是誰,我才能找到一種安慰;現在,還有許多人勸我出了牢獄就把從前在牢獄裡的生活全部忘掉,我知道這同樣是致命的,這就意味著我會一直被一種無法忍受的羞辱感追逐著,那些對我與對他人一樣有意義的東西日月的美麗、四季的美觀、黎明的音樂、深夜的靜謐、從樹葉間垂落的雨滴或悄無聲息地伏在草上使其變成銀白色的露珠都將會被我玷汙了,並且會喪失它們醫治我創傷的力量和傳達歡樂的力量。拒絕或放棄自己的經歷就是要阻止自己的發展,否認自己的經歷就是自己對自己撒彌天大謊,這無異於否定靈魂。因為,就像肉體吸收各種各樣的東西既有平常的不潔淨的東西,也有被牧師或一種幻覺淨化過的東西並把它們變成敏捷的力量,化為健美的肌肉的活動和清麗的肉體的結構,化為頭髮的曲線與色彩,化為唇、化為眼睛,因為,靈魂反過來也會有營養功能,也能把本身是卑下的、殘酷的、屈辱的東西變成高尚的思想情調和有重大價值的熱情,不僅如此,它還可以從中發現自己最嚴肅的肯定方式,也常常能透過帶有褻瀆或破壞傾向的東西,最完全地把自己顯現出來。

事實上,我曾是一所眾所周知的監獄裡的一個眾所周知的囚徒,我必須坦率地接受這個事實,儘管這對你來說似乎有些奇怪,我不得不教會自己的一件事是不為此感到羞恥。我必須把它作為一種懲罰接受下來,如果一個人為自己受到的懲罰感到羞恥,那他最好根本不要受到懲罰。固然,許多事我根本沒做過也被定了罪,但我被控告的許多事我確是做過的,在我的生活中,還有更多的東西根本從沒被控告過。鑑於我在這封信裡所說的,如神是奇怪的,他不僅因為我們身上的邪惡與墮落懲罰我們,而且還會因為我們身上的美德與仁慈懲罰我們,等等,我必須接受這樣的事實:人既會因為做過的壞事受到懲罰,也會為他做過的善事受到懲罰。我毫不懷疑,這樣做是非常對的,這有助於我或也應該有助於別人認識到這兩點,並且不對其中的任何一點過於自負。如果我並不為自己受到的懲罰感到羞恥,我希望將來也不會,那麼我將能夠自由地思想、漫步、生活。

有許多人,在他們被釋放之後,會揹負著他們在監獄的這段經歷到社會上去,把它作為一種秘密的不光彩的事情隱藏在內心深處,最後,像可憐的中毒的動物那樣爬進某個洞穴死去。他們這樣做是悲慘的,也是錯誤的。這是可怕的錯誤,是社會迫使他們不得不這樣做的,社會賦予自己對個體施以嚴酷懲罰的權利,但社會也有極大的淺薄的罪惡,它不知道自己做過什麼。當一個人所受的懲罰結束時,社會卻讓他孤獨一人,這就是說,就在它應該開始承擔對那人的最大的義務時,它卻拋棄了他。社會確實是為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恥的,所以才避開被自己所懲罰的人,就像不能償還債務的人要避開債主,或是像對一個人犯了不可補救、無可挽回的過失而要躲開那人一樣。我可以在我這方面主張,假如我瞭解了我曾受過的痛苦,社會也應瞭解它曾加於我身上的懲罰,任何一方都不應該有怨恨或冷酷。

當然,我知道,從某種觀點看,事情對於我會比對別人更為困難,就從事情的性質上來說,確實也必須這樣。與我關在一起的可憐的小偷和流浪漢在許多方面都是比我幸運的,能看到他們所犯罪的灰色城市或綠色田野間的小路是狹窄的,他們如果要找到那些對他們做過的事一無所知的人,是不必走出像一隻小鳥在黃昏和黎明所飛行的範圍那樣的距離之外的;但對我來說,〃世界已縮小成手掌般大的天地〃,無論我到什麼地方去,我的名字都是用硬鉛刻在岩石上的,因為我不是從一個無名小卒成為現在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罪犯的,而是從一種永恆的名譽墮入一種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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