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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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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想享受較高的生命權,就必須有豐富的物質基礎。要想減少在生命權上的差別,只有減少窮人和富人之間的貧富差別,減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間的等級差別和身份待遇。在中國,這種差別今天主要體現在城鄉二元結構方面。不減少這些差距,不打破傳統的城鄉分割,公民就難以獲得平等的生命權。總之,今天人們要重新審視公民的生命權,重新審視公民生命權的價值。

'2',人身權

此公約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十條的第一款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這兩條可能在我們國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權和尊嚴權。

生命不可隨意剝奪,身體也不可隨意侮辱。那就是說,打死人不行,打人罵人和侮辱人以及隨便逮捕和判刑也不行。在西方一些國家,有嫌疑犯沉默權利和法庭辯護權利。一九六六年美國發生了米蘭達案件之後,就有了“米蘭達權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時必須說的這樣幾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米蘭達權利的產生是因為當時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亞利桑那州的米蘭達(Ernesto Miranda)被當地警察逮捕之後,在沒有諮詢律師又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經過兩個小時的審訊,他承認犯下過強姦拐騙的罪行。但在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中有5人認為米蘭達的供詞無效。為什麼米蘭達的供詞無效呢?最高法院對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沉默權)作出解釋,說嫌疑犯在被審訊之前,必需被告知他諮詢律師以及可以讓律師到場的權利。如果嫌疑犯沒有被告知上述權利,那麼他的一切供詞在法庭眼裡均無效。相比之下,我們中國人就沒有這種待遇。

就在我寫作此書期間,2001年6月的一天,電子郵箱裡突然發現一封從美國來的信,這是一位出國多年的老朋友,他說自己的弟弟在北京可能是因嫖娼被抓起來了,請設法營救。於是我撥通了他弟媳婦的電話,弟媳婦說,其丈夫李某在前幾天去上夜班後,再也沒有回來,後來得知被關押在北京市北郊清河的一個收容所,是因為在髮廊嫖娼而被抓的。據說凡是遇到這種情況,一般要被勞動教養半年。一個多月後我又得知,李某被轉移至昌平縣的沙河七里渠北京市第二教養所。被抓整整一個多月了,家人未能與被抓者見上一面,更不瞭解情況,甚至到收容所去送東西和送錢時也被告知“不許問”。

一個人被抓捕被關押,居然不許家屬問明情況,這種待遇甚至比不上那些刑事犯罪者。那些觸犯刑法的人員還有找律師辯護的權利,可這些沒列入刑法之列的人卻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後來我專門瞭解了一下勞動教養的性質,這種懲罰屬於一種行政處罰,不屬於刑事處罰範疇。因此,與律師辯護和法院判決無關,只要被抓起來就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和權利,其待遇反而比不上罪行更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社會上很多人為此鳴不平。

遠離刑法的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據說是中國的一種特色,是由中國的國情所決定的,現在一時還不能取消。它處罰的物件是那種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又破壞了社會規範的人。因此,他受到的待遇是一種介於刑法與民法之間的行政處罰待遇。譬如那些擾亂社會秩序的法輪功練習者所受到的就是這種勞動教養待遇。目前,法學界和法律界對這種勞教制度多有爭議,日後有什麼變化還需要觀察。

但就李某這一件事,我感到中國的這種行政處罰量刑似乎過重了。李某此人我在80年代見過,是一個很樸素的河北易縣農村青年,80年代初即來京打工,在環衛部門工作,由於吃苦耐勞,幾年後被轉成正式工,戶口也轉進北京,後來還加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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