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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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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傭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我把這些內容歸納成生活權。

今天,我國大部分人民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但由於區域性的貧窮和愚昧,社會上也存在大量的醜惡和醜陋,人民的生活權經常遭到侵犯。這些愚昧、貪婪和醜惡時常威脅著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例如拐賣婦女和兒童,便是中國社會的一大毒瘤。這些年裡,公安部門經常跋涉千里萬里為解救被拐婦女而奔波。至於說婚嫁問題,中國早已走出了父母包辦的歷史階段,自由戀愛已經蔚然成風。但儘管如此,家庭包辦的現象仍然存在,強迫性的婚姻仍然存在。最明顯的一個例子便是安徽鳳陽縣吉開桃事件。

2000年6月9日,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報道了一件女方告男方強姦的案子。安徽鳳陽縣一名叫吉開桃的女子在沒辦結婚證的情況下,被家人逼迫與吉本武結婚。喝完喜酒,經過一番張羅之後,吉開桃拒絕與男方同床,結果被吉本武暴力強姦。吉開桃逃出來後,向法庭狀告吉本武,但卻被當地風俗習慣所不容。官司打了一年多,在輿論界的干預下,吉本武才被拘捕。儘管如此,村人仍然眾說紛紜,大多數婦女認為喝了喜酒就等於結婚,不管領不領結婚證。從這一事件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社會相當一部分人對生活權的認識及法律水平。連結婚證都認為可有可無,至於說婚姻自由的觀念就更談不上了。一些花錢買媳婦的農民對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們為什麼這麼理直氣壯?這麼蠻橫?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花了錢,媳婦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買一個人的生存權,就有權力將女人用鐵鏈子栓在屋裡,剝奪一個正常人的自由。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們的愚昧。為什麼愚昧?原因並不是貧窮,而是對人權的宣傳教育太少,沒有從小學起就普及人權的基本知識。看看我們的小學生課本,愛國之類的文章空談高尚的文章一大堆,實實在在的人權知識很少。很多人上完學後腦袋還是空的,真正的道理還是不懂。當前社會大量出現愚昧事件,實在是對我們的教育內容一大嘲諷。

公約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制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看到這幾條的內容,使我想起了北京電視臺2001年4月20日晚的一個節目。主持人是那個反偽科學的鬥士司馬南。引起我注意的鏡頭是河北省某村莊裡一個破舊的房屋和兩個十幾歲的女孩。這個家裡已近10年無人居住。早先住在這個房子裡的男人因為有婚外戀,被女人情急之下殺死。女人因此被判刑17年,但兩個四五歲的女兒因此失去了照顧。跟著爺爺生活了兩年之後,爺爺也去世了,於是又跟著伯伯過,那艱苦的日子可想可知。在這種情況下,後來來了一個名叫張淑琴的人將她們領到了一個“兒童村”。孩子們從此在這裡過上了好日子。

話題引出的主要是犯罪分子的子女問題。當父母被關進監獄,子女怎麼辦?這樣的孩子便要流離失所,被社會遺棄嗎?這一問題多年來居然一直沒人管沒人問,搞社會科學的人也很少思考。許多服刑人員的子女過著悲慘的生活,即使如此,他們的子女有時還遭到社會的冷眼和歧視。在陝西某個監獄辦的小報上,曾刊出這樣一條報道,一個獄犯哭著對看守人員說,家裡還有5個孩子,都住在偏僻的山溝裡,一個大孩子的已經死了,其餘的由奶奶帶著,不是病就是殘,整天想爸爸想媽媽,連那個死去的孩子的小墳墓都在呼喚著爸爸媽媽。

文章發出後,許多犯人看後都嗚嗚哭。連看守犯人們的警察們也不忍這種現象再繼續發生下去了。於是,一位富有同情心的女警督挺身而出,開始靠社會集資和捐贈來創辦收容監獄犯子女的“兒童村”,將那些沒爹沒媽的監獄犯子女集中收養。這個女警督就是那家監獄報紙的副主編,也是那篇文章的作者,她叫張淑琴,年齡50多歲。透過它數年的努力,監獄犯兒童村不僅已經辦起來了,並且在全國各地已經辦起了好幾家,北京郊區的順義即有一家。

看了這個節目,我感到中國真是進步了。人性美好的一面正在中國發揚光大。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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