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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容妹做辯護的是一個入行八年的大律師,姓李,戴一副金絲眼鏡。李律師先拿出一疊檔案:“陳大狀,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入院伙食補貼,這幾樣都有票根,可以照價賠償,照理沒有商量的空間。我建議直接討論傷殘賠償金跟精神損失費這兩項。”陳錦蓉點點頭:“都好。我想李大狀應該已經替陳榮妹算好要賠償的金額了吧?”李律師笑著應了:“做律師的收了錢,當然要替當事人辦事了。檔案在這裡,首先是針對受傷的保安的賠償,這個需要對他的傷進行傷殘鑑定。我手頭上有一份醫院出的檔案,證明保安劉先生於2012年1月17日因尾椎骨骨折入院。出院時檢查發現腰部活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過沒有嚴重到影響工作的程度。傷殘等級應該定在十級。”“十級傷殘的賠償係數應該是10,去年荃灣地區人均收入是港幣22493元,20年的賠償金應該是港幣539832元。陳大狀你可以計一下,應該就是這個數目沒錯了。”陳錦蓉搖了搖頭:“李大狀,看來你根本沒有賠償的誠意。”李律師的臉色有點難堪:“不知陳大狀有乜指教?”“我們先不提傷殘賠償係數,李大狀為什麼用荃灣地區去年的人均收入來做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的時候應該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去年的人均收入做賠償標準。沒錯,這個案件發生的地點是荃灣,但是因為案件重大,應該在最高法院審理,而不是荃灣地方法院。所以賠償金要按照最高法院所在地的灣仔區去年人均收入港幣32132元來計算。”“陳大狀,我承認這個案件很嚴重,但是律政署已經決定撤銷控罪,換句話講就是我的當事人根本不會到最高法院去受審。我認為還是應該在荃灣地方法院解決問題。”李律師辯解道。陳錦蓉點點頭:“律政署的確撤銷了控罪。”李律師笑了:“那麼看來陳大狀都是同意我的建議了?”“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標的數額不能超過港幣6萬元,近年來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這個數目放寬到了港幣20萬。但是李律師你剛才給出的金額我沒記錯的話是五十多萬。這麼大的數額仍然應該由最高法院管轄。所以,賠償金仍然要以灣仔區去年的人均收入來計。”陳錦蓉侃侃而談。李律師半晌都沒說話。陳錦蓉便繼續說了下去:“這是。腰部活動受限的程度有沒有達到25是一個可以利用的點,如果操作得好的話,可以將這一處的傷殘定級為十級,而不是師父所說的九級;”“性功能障礙這一項師父把它歸到了六級傷殘,但是我記得九級傷殘的相關規定裡面也有類似的一條;障礙的嚴重程度是區分究竟是六級傷殘還是九級傷殘的重要指標,要連續三個月的檢查結果來輔助判斷;而保安受傷到現在只有一個月多一點,時間還不夠長,不能完全肯定障礙的嚴重程度,所以我會要求至少再給多兩個月的時間來等待。”“除此之外,精神賠償金的數目我也會盡量壓低;劉先生是在上班時間、為了執行大廈交給的任務而受傷的,可以算作工傷,大廈業主都應該按照法律做出一定的賠償;另外劉先生個人也有購買商業保險,他可以再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等於是他一次受傷可以得到三方補償,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可以對劉先生的心理有所撫慰,所以由陳容妹所賠償的精神損失費這一方面可以降低到一百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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