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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卻要爭奪撫養權。

很多時候,一個人做出要搶奪一件東西的樣子,也許並不是真的想要這件東西,還可能是要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來獲取另一件她真正想要的東西。

殷曉媛真正的訴求是錢,是孩子,又或者兩者都需要,不好揣度。

但對程白來說並沒有什麼區別。

他們只需要知道方不讓真正的訴求在哪裡就好了:第一是孩子,第二是錢。

調解的努力不成,接下來繼續庭審。

雙方各自做了開庭的陳訴,表明自己的訴求,然後就直接圍繞幾個主要爭議點開始了交鋒。

頭一個便是同居。

蘇妙後來雖然乖乖跟了方不讓,站到了他們這邊,可殷曉媛一方蒐集的證據也不是擺設。

一旦能證實同居,在這一案中,損害賠償不是個小數。

劉臻道:“蘇妙和被告方不讓的不正當關係保持了4個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時間還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區進出紀錄作證,也有他們兩個人一些不正當關係的照片為證,甚至被告還公然帶著蘇妙出席過律所的正式活動。我方認為,這足以證明被告不僅僅是出軌蘇妙,更與其構成了同居關係。”

這一部分是由朱守慶來負責的。

畢竟蘇妙倒戈了,這方面他們早有準備。

朱守慶拿出了當初方不讓與蘇妙簽訂的“包養協議”和一份蘇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同居關係的認定主要有兩個要價,第一,男女雙方要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時間達到3個月。請先看這份協議,我們都知道這種協議並不完全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效力,但當它作為證據提交的時候,我們不能否認協議的真實性。從第三條可以看出,雙方主觀上,尤其是我當事人在主觀上,並不存在與女方共同生活的意願。再看這份房屋租賃合同,蘇妙雖然的確與我當事人保持過一段時間的不正當關係,可她除了在我當事人的一處住所裡‘過夜’之外,還有另一處位於普陀區的住處。既然都沒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麼能稱得上是‘同居’?”

他一邊說著,一邊沒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頗帶幾分氣勢地看著劉臻:“我認為對方律師也許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區別。前者是為了共同生活而長期居住在一起,後者是因為性關係而暫時同住。我當事人和蘇妙,頂多算是姘居,要構成‘同居’實在牽強。”

這一番話從法理上講,自然是挑不出什麼錯處,可要從情理上講,多少會讓道德觀念比較普遍、正常的人感覺到噁心。

從沒見過把不正當性關係說得這麼理直氣壯的。

陶文道沒打斷他,但聽的過程中一直在皺眉。

這就是方不讓在這一案中的天然劣勢了。

因為所有的行為都是存在的,即便能在性質上進行分辯,行為本身也很難讓人產生好感。

劉臻一方即使達不到給方不讓、蘇妙定性為“同居”的目的,也能透過對這一點的庭辯而讓他們自曝其短,讓法官對方不讓生出惡感,可以說怎麼也不虧。

果然,程白不動聲色地去打量劉臻,劉臻並沒有露出什麼不滿和意外的神色,甚至還對著才反駁了她的朱守慶笑了一笑,然後道:“審判長,我有幾個問題想問對方當事人。”

陶文道點了點頭。

劉臻便看向方不讓,拿起了幾張方不讓和別的女人出入各處場所的照片:“請問方先生,在你和我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你一直保持著和其他女人的不正當關係,是嗎?”

方不讓雙手十指交叉在一起,認得坦蕩:“是。”

朱守慶和程白都對望了一眼,各自都露出了一言難盡的神情:如果不是他們也掌握了殷曉媛和ars有婚外關係的證據,這會兒聽了方不讓對著這些完全能說是活動女伴的照片承認自己和她們有不正當關係,只怕早就把這當事人暴打一頓了。

甚至就連劉臻都有些意外。

她和方不讓從來沒有過接觸,拿出這些照片來的時候本以為對方一定會編出別的藉口來解釋否認,所以還準備了後招,沒想到他居然直接認了。

這麼“實誠”的被告,讓人很不習慣。

劉臻皺了眉,非但沒有放鬆下來,反而越發警惕,又拿了另一份證據:“你平均一週只回家看孩子一次,甚至有過連續兩個月不回家的情況,平均算下來和孩子的相處時間少得可憐,對嗎?”

這是開始撫養權相關的詢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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