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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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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稱是。

上既減笞法,笞者猶不全;乃更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定棰令:棰長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得笞臀;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六月,匈奴入雁門,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馬。吏卒戰死者二千人。隴西李廣為上郡太守,嘗從百騎出,卒遇匈奴數千騎。見廣,以為誘騎,皆驚,上山陳。廣之百騎皆大恐,欲馳還走。廣曰:“吾去大軍數十里,今如此以百騎走,匈奴追射我立盡。今我留,匈奴必以我為大軍之誘,必不敢擊我。”廣令諸騎曰:“前!”未到匈奴陣二里所,止,令曰:“皆下馬解鞍!”其騎曰:“虜多且近,即有急,奈何?”廣曰:“彼虜以我為走;今皆解鞍以示不走,用堅其意。”於是胡騎遂不敢擊。有白馬將出,護其兵;李廣上馬,與十餘騎奔,射殺白馬將而復還,至其騎中解鞍,令士皆縱馬臥。是時會暮,胡兵終怪之,不敢擊。夜半時,胡兵亦以為漢有伏軍於旁,欲夜取之,胡皆引兵而去。平旦,李廣乃歸其大軍。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

自郅都之死,長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上乃召濟南都尉南陽寧成為中尉。其治效郅都,其廉弗如。然宗室、豪桀皆人人惴恐。

城陽共王喜薨。

孝景皇帝下後元年(戊戌,公元前一四三年)

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讞而後不當,讞後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三月,赦天下。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丙戌,地震。上庸地震二十二日。壞城垣。

秋,七月,丙午,丞相舍免。

乙巳晦,日有食之。

八月,壬辰,以御史大夫衛綰為丞相,衛尉南陽直不疑為御史大夫。初,不疑為郎,同舍有告歸,誤持其同舍郎金去。已而同舍郎覺亡,意不疑,不疑謝有之,買金償。後告歸者至而歸金,亡金郎大慚。以此稱為長者,稍遷至中大夫。人或廷毀不疑,以為盜嫂,不疑聞,曰:“我乃無兄。”然終不自明也。帝居禁中,召周亞夫賜食,獨置大胾,無切肉,又不置箸。亞夫心不平,顧謂尚席取箸。上視而笑曰:“此非不足君所乎!”亞夫免冠謝上,上曰:“起。”亞夫因趨出。上目送之曰:“此鞅鞅,非少主臣也。”居無何,亞夫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與錢。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怨而上變,告子,事連汙亞夫。書既聞,上下吏。吏簿責亞夫。亞夫不對。上罵之曰:“吾不用也!”召詣廷尉。廷尉責問曰:“君侯欲反何?”亞夫曰:“臣所買器,乃葬器也,何謂反乎?”吏曰:“君縱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吏侵之益急。初,吏捕亞夫,亞夫欲自殺,其夫人止之,以故不得死,遂入廷尉,因不食五日,歐血而死。

是歲,濟陰哀王不識薨。

孝景皇帝下二年(己亥,公元前一四二年)

春,正月,地一日三動。

三月,匈奴入雁門,太守馮敬與戰,死。發車騎、材官屯雁門。

春,以歲不登,禁內郡食馬粟;沒入之。

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工者也。農事傷則飢之本,女工害則寒之原也。夫飢寒並至而能亡為非者寡矣。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繇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蓄積,以備災害。強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五月,詔貲算四得官。

秋,大旱。

孝景皇帝下三年(庚子,公元前一四一年)

冬,十月,日月皆食,赤五日。

十二月晦,雷;日如紫;五星逆行守大微;月貫天廷中。

春,正月,詔曰:“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吏發民若取庸採黃金、珠、玉者,坐贓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甲寅,皇太子冠。

甲子,帝崩於未央宮。太子即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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