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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危害的嚴重性。一般傳統的犯罪僅限於一時一地,針對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多數。網路犯罪則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網路受到破壞,甚至有可能連行為人自身都無法預計或控制。據美國學者估測,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每年可導致數百億美元的損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動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這種浮華衝昏頭腦,而事實證明,日前生的全世界性電腦災難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虛幻性。網路犯罪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網路犯罪者披上了一層文雅的面紗,使得人們並不將其視為一般的、真實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網路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網路犯罪一般不直接針對某個犯罪個體,使得其社會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網路犯罪的這一特徵,極易導致人們特別是青少年判斷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對網路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網路犯罪分子。
青少年屬於弱勢群體,社會應儘可能給與引導、保護。青少年網路犯罪的社會根源在於青少年對網路犯罪的認識、防範意識存在盲點,家庭也沒有起到第一層保護的關鍵作用,其社會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網路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這是由網路犯罪的非暴力化特點造成的,也是我們在認識網路犯罪的時候必須要轉變觀念的地方。在傳統的犯罪中。從犯罪的手段到結果多數表現出強烈的暴力性特徵,因此這類犯罪一直受到人們的譴責。而網路犯罪往往很難與暴力劃等號,與傳統犯罪相比,這類犯罪甚至還顯得很“文雅”,因為實施這類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過高等教育,具有較高學歷。人們很難把他們和犯罪、暴力聯絡到一起。導致非暴力化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傳統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過是人們肢體的延長,這類工具越是達。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網路在成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後,延長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網路技術的達。意味的就是這類犯罪對暴力的遠離。這樣,就模糊了人們對網路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網路犯罪的預防、監控,乃至有效的懲戒。
二是網路的不良資訊與青少年法律觀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識處於形成之中,他們對法律規範的瞭解有限,對自身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難以有正確認識與控制。加之網際網路的互動性和直接性的特點,使任何政府組織和個人都不可能佔有它,無法對其中的資訊進行徹底清除、封鎖和控制。隨著網際網路的進一步展,各種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資訊也伴隨而來,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觀念模糊,道德意識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網路上,青少年的主體意識會被極大地調動和刺激起來,青少年可以在網上充分暴露壓抑在心理深層的需要和**,可以毫無拘束地放縱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歡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盡興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青少年正處在“準成*人”階段,價值觀處於形成階段,個人的行為規範處於養成之中,網際網路上不良資訊的泛濫極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們的是非辨別力和道德約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責任感的削弱、自我約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識的泛濫。同時,網上形形**的各種資訊極易導致青少年對正確教育與引導產生逆反心理,對西方和外來的東西盲目吸收,對現行的制度和體制橫加指責。他們對網路行為更多地是從生話的角度去認識。而不是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會把自己的行為與犯罪聯絡起來,而僅僅看成是一種智力遊戲,是一種生話裡的挑戰。
三是網路的隱蔽性削弱了道德規範的約束力。網上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虛擬性,網路行為中個體所面對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徵的人,而是一堆數碼符號,人們的行為往往是以數碼符號的形式進行的,網路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時候不知道對方在現實社會的真實身份,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由於網上行為的自主性、虛擬性和隱蔽性大大增強,犯罪風險小,而目前又沒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規來規範網上行為,僥倖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青少年網路犯罪行為的生。先,非面對面的網路交流方式使網路犯罪處於一種隱匿狀態,因而罪犯也就沒有很深的罪惡感它不同於實際生活中的搶劫和詐騙,只要躲過網路的安全系統讓網路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獲利而且在網路上誰也不知道你是誰,這也使得網路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動完成後讓計算機自動刪除犯罪程式,不留痕跡,而且該類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即使罪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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