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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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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能活一次!千萬別活得太累!

快樂要懂得分享才能加倍快樂,美好的生命應該充滿期待驚喜和感激。

………【獄警日記(連載)(203)】………

今天上網比較早,開啟電腦登陸QQ,今日要聞跳了出來,這是我每天最先看的新聞,看到第四條是“躲貓貓”事件開庭。我是獄警自然很關心要被判刑的那兩個獄警了。我轉一下吧——

躲貓貓案兩民警昨受審被告當庭聲稱對待不聽話者武力制止最有效

在出事的監室,一些羈押人員為了買平安寧願花錢,一名願意作證的人員自稱,自己為了買平安花了兩萬元。

公訴人:有一名在押犯人一定要我們在法庭上說,他在家只跪父母,但在監獄動不動就罰跪,連一點人格尊嚴都沒有!

案件回放

1月28日,涉嫌盜伐林木罪的李蕎明被刑拘,羈押於晉寧縣看守所。2月8日17時許,同住9號監室的在押人員張濤等人以玩遊戲為名,把李蕎明的眼睛用布條蒙上,對其體罰、毆打,李蕎明於2月12日死亡。為逃避罪責,張厚華、張濤等人共謀編造李蕎明是在玩“躲貓貓”時不慎頭部撞牆致死的虛假事實。

嵩明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東明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和履行管理職責,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了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現、制止和打擊。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關押於該監室,被張厚華、張濤(已另案起訴)等人體罰、虐待和毆打致死。被告人蘇紹錄在2oo8年至2oo9年2月期間,對違反監規紀律的2o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公訴機關認為,李東明應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蘇紹錄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將擇日宣判。

被告李東明:9號監獄主管

我來看守所時間不長業務不熟

被告人李東明,原是某派出所一名普通的民警。去年8月,由於各種原因他被調到晉寧縣看守所工作。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說法,法庭上,李東明辯稱,在看守所工作以來,他一直認真工作,盡職盡責。在晉寧縣看守所他分管8、9、1o監室,是這三個監室的主管,而蘇紹錄是協管。他說,由於對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不熟,他應安排當起了蘇紹錄的“徒弟”。

自稱每天寫工作日記

今年1月31日,他值完班後,進行了正常的交班。在他當監警期間沒有現牢頭獄霸。在李東明看來他的工作不會有太多的問題,為了說明自己對工作的負責程度,他說,每天對於工作的情況,他還專門寫了日記,找被羈押人員談話,也有相應的記錄。在李蕎明事件之前,沒有因管理的問題受到過處罰。

李東明說,雖然每個監室主要是主協管負責,但按照看守所的相關規定,他們輪流巡視,每人大概兩天輪一次。不到自己巡視,不歸自己負責。

其辯護律師對其作無罪辯護稱:“李東明為人老實,只是業務素質太差,趕鴨子上架。”“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重失職才構成此罪,李東明未達到嚴重的程度,不構成此罪。”

被告蘇紹錄:9號監獄協管

承認對2o餘名被監管人抽打罰跪

公訴方指控,2oo8年至2oo9年2月期間,被告人蘇紹錄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職責過程中,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紀律的伍龍福等2o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並使用膠底布鞋抽打臉頰和用警棍毆打身體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

庭審中,蘇紹錄承認虐待監獄人員的指控,但稱採取這樣的措施是為了搞好監室管理。蘇紹錄認為,對於有些怎麼都不聽話的人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武力制止。其承認在少數情況下存在違法處理情況。“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點到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沒有一人提出過控告和舉報。”“蘇紹錄虐待羈押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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