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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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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骨髓,司命之所屬,無奈何也。”但是病入骨髓,如同病入膏肓,就無藥可救了。短短的一篇故事,使我們看到了一個由疾而病,由病而死的過程。

中醫治病仰仗患者天賦的自愈能力,就是所謂的正氣。所以,中醫治病不怕外感、外傷,就怕內傷、內亂。正氣浩然、精充血足的人,即便受到感染傷害,也很快就能恢復。就像二戰中的美國,在珍珠港受點兒小創傷,但是很快全國動員,投入戰爭,很快解決問題。這就像中醫治疾,因勢利導。

但是如果七情內傷,精血耗損,即便沒有外患,也會生出內亂,這就是病了,調理起來費時費力,還經常被患者不良的飲食、性愛、思維、情緒、習慣干擾。司馬遷在《史記·扁鵲倉公列傳》中感嘆道:“故病有六不治:驕恣不論於理,一不治也;輕身重財,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適,三不治也;陰陽並,藏氣不定,四不治也;形羸不能服藥,五不治也;信巫不信醫,六不治也。有此一者,則重難治也。”

現代的“疾”、“病”趨於同義,在翻譯成英文的時候可以通稱為illness或disease。但把“疾”翻譯成suffering,把“病”翻譯成sickness,似乎更合古義。

創 傷(1)

“創傷”一詞現在被廣泛應用,泛指對人體,甚至情感、精神的一切損害。在古代則不然,“創傷”是狹義的,有其精確的定位和含義。我們有必要去認真辨析,以利於臨床準確地辨證治療。

創傷是由外因導致的,二者的區別在於損害程度的深淺。傷是在面板表層,程度較淺。影視劇中的戰鬥英雄,在負傷以後經常滿不在乎地說“沒事,就擦破點兒皮”,指的就是這種情況。現在人們經常使用的創可貼,其實應寫做“傷可貼”,“創可貼”屬於典型的用字不當。

創,金字旁,指金屬利刃導致的損害,程度深達肌肉。所謂皮開肉綻,就是不僅傷了皮,而且創了肉。如果嚴重到導致骨折但是筋也就是肌腱尚未斷裂的,叫做折,俗話說:“姑表親,輩輩親,打斷骨頭連著筋。”導致筋骨都斷裂的,叫做斷。皮肉筋骨血脈都斷裂了,那就叫絕了。

為什麼要做這麼細緻的區別呢?這和古代刑名制度有關。法家治理天下,興訴訟,治牢獄。精確的定義有利於制定量刑標準,以理服天下。中國目前已知的成文刑法產生於公元前536年,即鄭國子產鑄的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公元前407年,魏文侯頒佈李悝《法經》;商鞅變法(前359—前350),制定刑法《秦律》。以後的《禮記·月令》與《呂氏春秋·孟秋紀》儲存了相關的內容:“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博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東漢蔡文姬的父親蔡邕在註釋《禮記·月令》時說:“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意思是說,立秋以後,金氣肅殺,有關部門應修訂法律條文,維修監獄牢舍,打造鎖鏈鐐銬。處理各種犯罪案件,一定要重證據,看看是傷在表皮,還是肌肉,僅僅是骨折還是筋骨俱斷?據此判決案件,一定要秉公執法。

古代衙役為了索取賄賂,練就了一套行刑杖責的本事,下手輕重、深淺力度都有講究。如果犯人給了錢,他會顯得很賣力,一棒下去聲音很大很脆,犯人皮開肉綻、鮮血淋漓。看起來行刑效果不錯,犯人受到了懲罰,但是這只是傷,傷的是面板,外敷些金瘡藥膏,過幾天傷口就慢慢癒合了。

而對沒交錢的人,他會打得很悶,但是很沉,這種勢大力沉的打法,加上施暴者的惡念,以意領氣,穿透力和滲透性都很強。雖然打完了可能連面板都不破,但是皮下肌膚全爛了,成了死肉。這種犯人不是死於杖下,就是死於刑後的潰爛感染,瘀毒無法外散,內竄攻心。這就是深達肌肉、血脈的創。有經驗的犯人,如果能當即索要幾碗童便服下,使淤血熱毒從小便排出,後用鮮豆腐外敷,引邪外出,尚有一線生機。當然最好是馬上服用活血化瘀解毒的金瘡藥。但是事前沒有使銀子,哪裡來的方便,只有死路一條了。

精確定義的另外一個目的,就是為了治療。中醫認為肺主皮毛,心主血脈,脾主肌肉,肝主筋,腎主骨。因此不同程度的損害,就要治療不同的臟腑,使用相應歸經的藥物,以利於創傷儘快痊癒,這是中醫外科學的基本原理。

傷在表皮,伴隨毛細血管或小血管的破裂,一般可以不用治療,別沾水,可以用唾液舔舔,等血液凝固,傷口結痂,自然脫落就好了。誰小時候都免不了磕磕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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