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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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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六年作戰計劃(乙案),是設想中日戰爭發生於日蘇戰爭之後,其中敵情判決、作戰方針和作戰指導要領,與甲案有若干不同:

在敵情判決中指出,敵為應付世界戰,先必略取資源,鞏固作戰之基礎,將主力對我國軍取攻勢,在最短期間內欲消滅國軍作戰之意志。

在作戰方針中規定,國軍以復興民族,收復失地之目的,於開戰初期,以迅雷下及掩耳之手段,於規定同一時間內,將敵在我國以非法所強佔領各根據地實力撲滅之。並在山東半島經海州及長江下游亙杭州灣迄南沿海岸,應根本撲滅敵軍登陸之企圖。在華北一帶地區應擊攘敵人於長城迄北之線,並乘好機,以主力進入黑山白水之間,採積極之行動,而將敵陸軍主力殲滅之。

在作戰指導要領中提出:

(一)開戰初期,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將敵在我國以非法佔領之各根據地之實力,在規定同一時間內,將其奇襲而撲滅之,俾爾後國軍作戰進展容易。

(二)國軍應以大無畏攻擊之精神,統一之意志,對驕敵實行攻擊,挫折其企圖,以達成國軍復興民族,收復失地之目的。'《民國檔案》,1988年第1期,第34頁。'

在上述甲乙兩案的敵情判斷中,都正確地指出日本在軍備及物質方面佔有優勢,將採取積極之攻勢,而期速戰速決,欲在短時期摧毀中國的作戰意志。但是,在敵情判斷的結論中,則認為敵慣以武裝恫嚇,以達其不戰而勝,遂行其外交談判,以區域性軍事行動,實行其國策。這就忽略了日本大規模全面侵華戰爭的嚴重威脅。日本在1937年度的侵華作戰計劃中,明確具體地規定要使用4個集團軍共14個師,對中國華北、華中和華南實施全面戰略進攻。

對日本全面侵華的時機和兵力使用的判斷方面,甲案是設想日本首先向中國發動進攻,並將以主力先對我國採取攻勢。但是,將惹起俄日戰或美日戰,甚至中俄英美聯合對日戰。日本將以陸空主力應付俄軍,海軍主力應付英美,對我者只有一部兵力而已。乙案雖指出將以主力對中國採取攻勢,但因此案是設想中日戰爭在日俄戰爭之後爆發,日軍必然不能全力對華作戰。

實際上,日本總的世界戰略是採取中間突破,即先侵佔“滿蒙”,進而侵佔全中國,獲得足夠的戰略資源和有利的戰略基地,爾後北攻蘇聯或南攻英美。

不首先侵吞中國就先向蘇、英、美進攻,不先從弱處開刀闢頭就與強敵決戰,脫離日本帝國主義既定的侵略政策。同時,也沒有估計到,蘇聯和英美等國都將從其自身的利益出發,儘量避免陷入或過早陷入戰爭。因此,中日全面戰爭爆發後,不會很快惹起日俄或日英美的戰爭,我國必須作抗擊日軍主力甚至是全力進攻的準備,作長期獨立支援抗日戰爭的準備。

在作戰方針和作戰指導要領方面,由於判斷日本的大舉進攻會發生在日俄戰爭之後,即使發生在日俄戰爭之前,不久後將惹起日本與蘇、英、美之戰,日軍的主力可能不放在中國方面,從這一判斷結論出發,國民黨提出的作戰方針和作戰指導要領,就忽視了敵強我弱的根本特點,及其規定的中日戰爭長期艱苦的規律,使作戰方針和指導帶有輕敵和速勝的思想。

如作戰計劃甲案在作戰方針中提出:“應根本擊滅敵軍登陸之企圖”,“應擊攘敵人於天津——北平——張家口之線,並乘好機越過長城,採取積極之行動,而殲滅敵軍”。在作戰指導要領中提出:“空軍於作戰之先,以主力撲滅長江內之敵艦,及滬漢兩地敵之根據地”,“會戰期間,……準備全部重轟炸隊襲擊敵之佐世保——橫須賀及其空軍根據地,並破壞東京——大阪各大都市”。

作戰計劃乙案在作戰方針和作戰指導要領中更提出:“於開戰初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於規定時間內,將敵在我國以非法所強佔領各根據地之實力撲滅之”。“應擊攘敵人於長城迤北之線,並乘好機……將敵陸軍主力殲滅之。”

從中日雙方軍事、經濟強弱不同的基本特點出發,上述作戰方針、任務和指導,有些是難以實現的,有些是脫離實際的,勉強去作,後果不堪設想。同時,作戰計劃甲案中提出:“不得已時,應逐次佔領預定陣地,作韌強之抗戰,”“不得已時,實行持久戰”。

這就不難看出,作戰方針和作戰指導帶有濃厚的戰略速決和速勝的色彩。儘管如此,參謀本部在1937年上半年擬定的這兩個國防作戰計劃,對國民黨以後研討和制定對日作戰方略,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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