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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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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巾、竇建德、王世充、黃巢、張士誠、張友諒、張獻忠、李自成、洪秀全之徒悲也。彼其與聖神,相去不能以寸耳,使其稍有天幸,能於百尺竿頭,進此一步,何患乎千百年後贍才博學、正言讜論、倡天經明地義之史家,不奉以“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欽明文思、睿哲顯武、端毅弘文、寬裕中和、大成定業、太祖高皇帝”之徽號!而有腹誹者則曰大不敬,有指斥者則曰逆不道也。此非吾過激之言也。試思朱元璋之德,何如竇建德?

蕭衍之才,何如王莽?

趙匡胤之功,何如項羽?

李存勖之強,何如冒頓?楊堅傳國之久,何如李元昊?朱溫略地之廣,何如洪秀全?

而皆於數千年曆史上巍巍然聖矣神矣!

吾無以名之,名之曰幸不幸而已。若是乎,史也者,賭博耳,兒戲耳,鬼域之府耳,勢利之林耳。以是為史,安得不率天下而禽獸也。

而陋儒猶囂囂然曰:此天之經也,地之義也,人之倫也,國之本也,民之坊也。吾不得不深惡痛絕夫陋儒之毒天下如是其甚也!

然則不論正統則亦已耳,苟論正統,吾敢翻數千年之案而昌言曰:自周秦以後,無一朝能當此名者也。第一,夷狄不可以為統,則胡元及沙陀三小族在所必擯,而後魏、北齊、北周、契丹、女真更無論矣。第二,篡奪不可以為統,則魏、晉、宋、齊、梁、陳、北齊、北周、隋、後周、宋在所必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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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正 統732

而唐亦不能免矣。第三,盜賊不可以為統,則後梁與明在所必擯,而漢亦如唯之與阿矣。然則正統當於何求之?曰:統也者,在國非在君在,在眾人非在一人也。

舍國而求諸君,舍眾人而求諸一人,必無統之可言。更無正之可言。必不獲已者,則如英、德、日本等立憲君主之國,以憲法而定君位繼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憲法之語誓於大眾,而民亦公認之,若是者,其猶不謬於得丘民為天子之義,而於正統庶乎近矣。雖然,吾中國數千年曆史上,何處有此?然猶齗齗焉於百步五十步之間,而曰統不統正不正,吾不得不惟其愚而惡其妄也!

後有良史乎,盍於我國民系統盛衰、強弱、主奴之間,三致意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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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梁啟超文集

論 立 法 權

(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諸權分立,在歐美日本,既成陳言,婦孺盡解矣。然吾中國立國數千年,於此等政學原理,尚未有發明之者。故今以粗淺平易之文,略詮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國民。篇中雖間祖述泰西學說,然所論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論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學者觀之,殆如遼東之豕,宋人之曝,只覺詞費耳。然我四萬萬同胞中,並此等至粗極淺之義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詞費而默然也。

學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則菅蒯之棄,固所願矣。

第一節 論立法部之不可缺

國家者人格也。

(有人之資格謂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後有行為,無意志而有行為者,必瘋疾之人也,否則其夢囈時也。

國家之行為何?行政是已。國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優於中國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則立法部早發達,實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臘,即有所謂長者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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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立 法 權932

會(Gerontes)

,由君主召集貴族,制定法律,頒之於民;又有所謂國民議會(AnasemblyoftheCentes)

,凡君主貴族所定法律,必報告於此會,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後施行。

其後雅典之拔倫,斯巴達之來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為國之楨。

羅馬亦然,其始有所謂百人會議者(Comi-tiaCenBturiata)

,以軍人組織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議決;及王統中絕之際,有所謂羅馬元老院(TheSenate)

、羅馬平民議會(ConciliaPlebis)者,角立對峙,爭立法權,久之卒相調和,合為國民評議會(ComitiaTributa)

,故後雖變為帝政,而羅馬法之發達,獨稱完備,至今日各國宗之。及條頓人與羅馬代興,即有所謂人民總會者(Tolkmot)

,有所謂賢人會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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