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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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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服從,而不是主要依靠暴力強制。民主法治國家應當將暴力的運用降低到儘可能低的程度上。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和秩序普遍地依靠暴力來維持,這就是‘暴*’,必將遭致人們普遍的抵制,是難以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的。”;

“但即便是民主制度,軍隊或者暴力機關也是不可缺少的。民主憲政制度是讓人們按照規則角逐政治權力,但有人不守規則怎麼辦?要知道:遵守規則的人與不遵守規則的人是沒有辦法同臺競技的。一個高不過五尺,重不過百斤之人,如果同久經訓練之拳師按規則進行拳擊比賽,他肯定不是對手。可是,如果他不遵守規則,那拳師就不是對手。他拿一把大刀,一支衝鋒槍,還沒等拳師靠近,就把他幹掉了。信奉民主,準備靠演講來爭取選票的政治家,碰到了依靠軍隊的血腥屠殺來奪取政權的領袖,最好的出路,只能是‘三十六計走為上’。”

“民主憲政需要強大的軍隊或暴力機關,以便懲罰那些不遵守規則的人。然而,如果這支軍隊的統帥利用這個軍隊進行政變怎麼辦?各國的經驗表明,軍人政變是民主憲政的大敵。它從根本上瓦解了民主憲政制度,而且,一旦民主憲政的規則被破壞,就會陷入傳統暴力政治的漩渦,很難重新恢復到民主憲政的軌道上。因為,人們再也不敢那麼認真地去遵守規則而陷入被動挨打的境地。如何防範軍人政變是決定民主憲政制度能否成功的至關重要的一環。美國人防範軍人政變的經驗非常值得借鑑:防範軍人政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建立文官控制軍人的制度,儘可能地使軍隊遠離政治鬥爭,使軍隊國家化,中立化。”

“為了使軍隊國家化,中立化,美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了文官控制軍人的制度。美國的締造者們相信,龐大的軍隊同暴*是分不開的。這種看法由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政治理論家提出,併為英**隊在殖民地的行為所證實。因此,《獨立宣言》曾控訴英王喬治三世:‘他在和平時期未經我們立法機關的同意,就把常備軍駐紮在我們中間。他使軍隊獨立於文職機關並且凌駕於文職機關之上。”制憲者們認為,必須把軍隊置於文職機關和文職人員的控制之下。這就是文官控制軍隊的原則。”

“美國憲法的許多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最主要的規定是:‘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陸軍、海軍和徵調為合眾國服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換言之,總統是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因此,他擁有最高軍事指揮權,包括作出最高軍事決策,任命高階軍事指揮官及其他高階軍官,以及釋出軍事動員令等權力。任何軍隊指揮官都必須服從總統的決策。美國憲法的一個基本要素是‘文職控制軍人,政策是由選舉出來的政治官員決定的,而不是由將領們決定的。’美國憲法的其他規定有:國會掌握宣戰、招募軍隊、制定有關軍事立法、決定軍事撥款等權力。象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陸海軍部部長,都由文職人員擔任。由軍職人員擔任的各軍參謀長,則只是文職部長的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在國防部長的領導下工作,是國防部長、總統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顧問機關,美國法律還有軍人退役後10年之內不得擔任國防部長的規定。其《統一軍事司法法典》也規定軍事上訴法庭法官由文職法官擔任。美國現役軍人也不得競選議員和民選官員。”

“文官控制軍隊,軍人不干預政治,已成為美國的傳統。美國自建國以來,從未發生軍事政變。政黨政府的更迭,政權的移交,都是依照法律程式和平地有秩序地進行的。其所以如此,除其他因素外,‘文官控制軍隊’原則的牢固樹立,是一個重要原因。”

“此外,美國‘文官控制軍隊’原則還有幾點有益的啟示:其一,由‘文官控制軍隊’更加合理,其原因與二者的職業特徵有關。軍人的職業就是戰爭,他們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自然傾向就是採用暴力和強制手段,這是與民主法治的要求不相容的;而文官的職業更傾向於說理,也就更傾向於利用法治手段處理各種問題。”;

“其二,儘可能壓低軍人,尤其現役軍人的政治地位,這樣能使民主憲政體制更加安全。我們知道,人的野心是隨著政治地位的提高而不斷增長的。如果一個軍人的政治地位非常接近國家的最高權力,那麼,他就極有可能萌發獲取最高國家權力的政治野心。而一個軍人萌發這樣的野心就尤其可怕,原因是他手中有軍隊,運用軍隊實現其政治野心更加自然和便利。相反,如果軍人的政治地位低,則他利用軍隊實現政治野心的可能性就小得多。當然,對於有政治理想的軍人政治家必須給予其實現的機會。要求軍人退役若干年以後可以競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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