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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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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件,1月30日上午11時,金陵女子文理學院收容所內的1個12歲的小姑娘,回到朝天宮黃泥巷19號家中,遭到4個日本兵輪姦。

第428件,2月7日,12歲的幼女半夜被姦汙。她是昨天才和父親重返大方巷家中的,今天她父親又把她送回收容所。她的下體發腫,不能行動。

上述10例,9例摘于田伯烈的著作,只有第281件引自《南京安全區檔案》。以上各件均經國際委員會查實,向日方提出抗議。

即使給日軍的掠奪說成是全市大掠奪也不過分。日本兵是一排排的闖入建築物,並屢次在軍官眼前進行掠奪,他們掠奪任何想得到的東西,日本兵多次強迫中國人搬運掠奪來的物品。

最初所需求的是糧食,這是很明確的。接著就搶劫其他有用的東西和貴重物品,最可恥的是日本兵還搶劫難民,集體搜查難民收容所計程車兵搶劫金錢和貴重物品,有時還發生將難民的隨身物品全部搶走的事情。

歸納起來,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的罪行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屠殺我國同胞30萬以上;第二、強姦婦女2萬名左右,一般地是先奸後殺,慘無人道;第三、有三分之一的建築被焚燒,受害最嚴重的是繁華的商業區;第四、被搶劫的財物不計其數。

第二部分第23節 鐵證如山(15)

(三)縱火與破壞

根據國民政府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1947年調查認定,日軍鋒鏑所至,焚燒與屠殺常同時進行。陷城之初,沿中華路迄下關江邊,遍地大火,烈焰燭天,半城幾成灰燼。又據南京的外籍人士提供的材料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認定,全市約三分之一的房屋建築燒燬。

焚燒破壞是侵華日軍的“三光”政策之一,早在杭州灣登陸後便已實行。請讀者先看看“龍溪兩岸的烈火”慘案:

這次轟炸、焚燒、破壞,一直進行到深夜11時,北起吳興縣菱湖查家籪,南迄杭縣王家莊,長120裡,寬10多里範圍內的近150個大大小小村莊,被炸得燒得一片火海,直到第二天還在燃燒。

日軍攻陷南京後在慶祝“勝利”的狂歡中,更加瘋狂地縱火,許多民房、商店、名勝古建築,以致整條街道被燒成灰燼。我們先來看看日軍縱火留下的罪證:

罪證之一。通濟門外米行街27家,各有祖產或自置房產,歷來經營各業,安分守紀。日軍侵入南京時,竟將通濟門外米行街焚燒殆盡(僅有米行街1號市民左東生房屋倖免殃及)。一個繁榮之街市,一變而為瓦礫場。不僅如此,後來,日軍盡將各家所被毀時遺留下的磚石瓦片,全部運至大教場(光華門外飛機場)附近,為其軍事之用。

罪證之二。孫慶有,男,24歲,住王府巷。日本兵進城後一個禮拜的一個晚上,約在8點到9點鐘時,日軍在鄰近的王府巷的豐富路衛生所裡(原址就是現在的建鄴醫院)先是烤火取暖,然後縱火把衛生所燒了。當時火勢越來越大,眼看火勢向王府巷茅房棚戶區蔓延,孫慶有等人非常驚慌。這時,日本兵假意要他們去救火,實則進行殺人。他們見到日本兵來了,便乘黑四散躲避。當時有些人從難民區裡回家看看,因而被抓,被打死了很多人。有很多人被日本兵拋進火裡活活燒死。日本兵抓住他家鄰居徐保定、韓天成2人,要他們喊人去救人。他倆被迫喊了兩個人一起去,結果喊人的和被喊的4個人,沒有一個生還。

當天晚上,他見到被日本兵殺死的人還有:範老頭夫婦被磚頭砸死了;王月的母親和弟弟(是個瞎子)被刺刀刺死;王冠發的岳父岳母被用繩子捆住,推到火裡燒死;柏老五和鐵貴寶的嶽叔丈在豐富路賣粥的夥計,也被打死、砍死;他母親還看見吳三躲在雞毛堆裡,被日本兵發現,狠戳一刀,從前胸直刺到後背心而死去。

罪證之三 。馬懷德,當年60歲,在黨家巷開個叫“望成軒”的飲食店,經營水餃和牛肉麵。店房是兩層樓6間,較為寬暢。

12月15日那天,日本兵闖進望成軒,把傢俱全部砸碎烤火,然後在樓下放一把火。傾刻間,烈煙騰空,火勢很快蔓延開來。馬懷德躲在樓上,見樓下著火,就往外跑,沒跑多遠,就被日本兵開槍打死了。這次大火,從黨家巷一直燒到東牌樓,瞻園路半邊街的10多戶人家的房屋也被燒得精光。

罪證之四。潘守華,住長樂路222號,經營紙張。有大間樓房一進,披廈一間,記憶體綿表30餘擔、表芯紙20餘擔、錫箔一百塊、新聞紙20餘令、毛邊紙30餘令,紅紙2百刀,木造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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