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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我之後進入看守所的公司會計被檢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裡無人照顧”為由,於1985年12月釋放了。1986年的2、3月間,區檢察院也通知我,已將我家人上交的現金全部都退回了。看來“貪汙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有罪推定在先,又無法輕易將我放出。當區檢察院以為我無罪之後,我反而“升級”進入了市級看守所(宣武區半步橋的K字樓,據說是日本人建的監獄),並交由市檢察院審理該案了。
從我正式調入華遠公司到被關押進看守所,我大約在華遠一共工作了不到12個月的時間,但卻被審查了14個月的時間,可以說時間是足夠了,也可以說是被徹底地洗了個乾乾淨淨。
“貪汙罪”的來頭是因為我給自己和員工發了一大筆獎金(當然這是有上級批准的)。在1985年3月,我就在企業自我清查整頓中主動申報過,並已經在5月7日區政府各機關來總結公司自查成果時做過結論的。既然不能用“貪汙罪”來定罪,也要找個判罪的理由,於是市檢察院就從公司自查的報告中找了一條工商局認為超出經營範圍的“投機倒把罪”判我緩刑回家了。
我當然不同意這種莫須有的罪名了,上訴之後,法院順水推舟地將此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查。
如果單為講故事,這一年多的特殊生活就可以說上好幾天了。最重要的是,當一個人能從監獄生活中無罪釋放之後,遵紀守法的警鐘會天天響起,這也許也是一個人難得的教育。
故事二:檢察院再次出證我無罪!
因為這段經歷,黨內給了我一個警告的處分,但我之所以至今仍堅持在華遠公司這個國有企業中努力奮鬥,就在於我要證明我的清白,我對這個曾經堅信的理想仍抱有無限希望,至今也未後悔過。
事實說明了一切。我曾從軍十多年,先後榮立過集體和個人的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六次。作為是一名戰士,只能戰死於沙場,決不後退半步的軍人精神至今仍深深地溶於血肉之中。華遠的成功既有前幾任領導的重要功績,也與我的努力密切相關。
人民與政府同樣用各種榮譽承認和證明了這一切。
我光榮地當選為人大代表,並被評為勞動模範、被授予“五一勞動獎章”,又連任了兩屆北京市政協委員。一個人的一生之中能有這麼多的榮譽,還有什麼不滿足的嗎?也正是這些榮譽才讓我沒有去幹個體戶,沒有僅僅為個人的得失而停止努力工作!
答覆網民的提問(6)
1996年華遠與華潤合資之後,準備借橋於香港上市。經過世界各國的路演之後,華遠創下了中國第一家地產公司在境外上市認購的最高倍數的紀錄,並準備於1996年11月8日正式敲鐘掛牌了。
但就在正式掛牌的前一天,香港的八大主要媒體和香港聯交所同時接到了一封匿名信。信的主要內容就是我曾於1985年入獄,是一名罪犯,一是沒有資格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二是我對香港當局和股民隱瞞了犯罪的記錄,失去了誠信。
按香港當時的管理規定,所有上市公司上市之前,董事都必須填報一長串的宣告,包括是否曾有犯罪記錄,並要宣誓證明這些宣告的真實性。香港當局有權根據這些宣告中的隱瞞與不真實情況對當事人處以刑事處罰,如有未申報的犯罪記錄則是重罪了。當時的情況下,不但我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未敲鐘掛牌的公司將被取消上市的資格。
原以為早已過去了十多年的事情,突然從天再降,如一聲霹靂再次成為影響公司上市的攔路虎。
自下午1時起,我的電話就沒斷過。第一家打來電話的是香港的《明報》,此後《信報》等多個接到匿名信的報社記者都認為找到了一條大新聞,紛紛來電求證。
當然最關心此事的還是華潤的老總們。華遠在香港上市主要是靠大股東華潤的背景,如果出現隱瞞的情況,當然最受影響的是在香港已有六十多年發展歷史的華潤集團了,這也將對中國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我不能說我沒有被檢察院審查過,也無法證明我無罪(無罪的裁定書早不知道去哪裡了),只能告訴他們我是人大代表,按中國的法律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是不能當選人大代表的。後來按著華潤律師的要求,我只能不接電話了。
當天下午最忙的則是我的黨委書記(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周書記單槍匹馬去市檢察機關查閱十多年前的檔案,要求調出當年的裁定書,之又到區檢察院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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