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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決不會願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麥拉的著作都說,古義大利的穀物耕種事業,在奴隸制度下非常衰微,對主人非常不利。耕種事業在亞里斯多德時代的古希臘並沒有多大進步。所以,當論及柏拉圖理想國時他說:要有一片象巴比倫平原那樣極大極豐沃的土地,才可以養活五千懶惰人(當時認為衛護那理想國所必要的戰士)及其妻僕。
人類好勝的心理,多以統治下等人為榮,而以俯就下等人為恥。所以,如果法律允許,工作的性質也允許,那在奴隸與自由人之間,他一定願意選用奴隸。蔗糖與菸草的栽種,能夠提供使用奴隸耕作的費用;穀物的耕種,現在似乎還不能夠辦到這一點。主要產物為穀物的英國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來操作。本雪文尼亞人最近議決釋放黑奴。那種事實,使我們相信他們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隸是他們財產的大部分,他們決不會贊成釋放。但以蔗糖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隸擔任;以菸草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隸擔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種甘蔗的利潤特別大,在歐美兩洲,簡直沒有什麼耕種事業比得上。栽種菸草的利潤,雖比不上栽種甘蔗,但與栽種穀物比較,卻仍然較大。這兩種耕種事業都能提供奴隸耕作的費用,但栽種甘蔗,比栽種菸草更能提供這種費用。所以,與白種人數相比,黑奴的數目,在甘蔗區域,比在菸草區域大得多。
繼古代奴隸耕作者之後,逐漸出現了法蘭西今日稱作對分佃農的一種農民。這種農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隸農),在英格蘭,這制度早已廢止,所以,在英文中,我現在不知道他們叫作什麼。在這制度下,種子、牲畜、農具,總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資本,都由地主供給。農民離去或被逐去時,這種資本就須歸還地主。出產物在留出被認為保持原資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後,其餘就由地主與農人均分。
在對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費用,嚴格地說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隸耕作制下沒有差別。但其中,有一個根本不同之點。對分佃耕制下的傭農,是自由人,他們能夠佔得財產,可以享有土地生產物的一定比例。生產總額愈大,他所佔有的部分亦愈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於能夠生產多少,就生產多少。反之,一個沒有佔得財產希望只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奴隸,就會圖自己舒服,比量著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產物多於自身所需。也許就是部分因為對分佃耕制對地主有利,部分因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勵農效反抗他們的權力,終而使大家都覺得奴隸耕作制不利,於是大部分歐洲的奴隸耕作制度逐漸消滅。這樣一次大的變革,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怎樣發生的,在近代歷史中,是最難稽考的事件之一。羅馬教會,常自誇其廢除奴隸的功績。當然,我們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紀亞歷山大三世時代,羅馬教皇就發出了普通釋放奴隸的訓諭。但這訓諭,似乎不過是個諄諄的勸諭,不遵守訓諭的人,並不受處罰。奴隸制度依然保持了數百年。最後,因為上述那兩種利害關係(他主的利害與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來,才逐漸把它廢除。一個已被釋放,又許繼續保用土地,但自己沒有資本的賤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資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為法蘭西今日所稱的對分佃農不可。
不過,在對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產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對分佃農決不願用這有限的節餘來改良土地。教會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產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產物的半數,一定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儘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產物,固然是對分佃農所願望,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對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對分佃農耕作。地主常常指摘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為,拖車的利潤,全部歸於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也殘留著這種佃農,叫作由地主借給種子農具的佃戶。大貴族吉爾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說,英格蘭古代的佃農,與其稱為農戶,無寧稱為地主的屬役。這種佃農,大概與此屬於同一種類。
慢慢地繼對分佃農而起的農民,可以說是真正的農民。他們耕田的資本是自己的,但要對地主繳納一定數額的地租。這種農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們有時覺得,投下一部分資本改良土地,對自己有利益。他們希望,在租期未滿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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