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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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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糾正這種不利情況,阿姆斯特丹於1609年在全市的保證下設立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既接受外國鑄幣,也接受本國輕量的磨損了的鑄幣,除了在價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鑄費和管理費,即按照國家的標準良幣,計算其內在價值。在扣除此小額費用以後,所餘的價值,即在銀行賬簿上,作為信用記入。這種信用叫做銀行貨幣,因其所代表的貨幣,恰好按照造幣廠標準,故常有同一的真實價值,而其內在價值又大於通用貨幣。同時又規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兌付或賣出的六百盾以上的匯票,都得以銀行貨幣兌付。這種規定,馬上就消除了一切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由於有這種規定,每個商人,為了要兌付他們的外國匯票,不得不與那銀行來往。這必然會引起對銀行貨幣的需要。

銀行貨幣,除了它固有的對通用貨幣的優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產生的增加價值外,還具有幾種別的優點。它沒有遭受火災、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對它負全責,其兌付,僅需透過單純的轉賬,用不著計算,也用不著冒風險由一個地方運至另一個地方。因為它有這種種優點,似乎自始就產生了一種貼水;大家都相信,所有原來儲存銀行內的貨幣,都聽其留在那邊,誰也不想要求銀行支還,雖然這種存款在市場上出售,可得到一項貼水。如要求銀行支還,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就會失去此項貼水。新由造幣廠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場上比普通的磨損了的先令購得更多的貨物,所以,從銀行金櫃中取出來歸入私人金櫃中的良好真正貨幣,和通用貨幣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認,其價值就不高於通用貨幣。當它存在銀行金櫃時,它的優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確認的。當它流入私人金櫃時,要確認它的優越性,所付代價要大於這兩種貨幣的差額。此外,一旦從銀行金櫃中提出來,銀行貨幣的其他各種優點,亦必隨著喪失。安全性喪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讓性喪失了,支付外國匯票的用處亦喪失了。不僅如此,要不是預先支付保管費,就不可能從銀行金櫃提出貨幣來。

這種鑄幣存款,或者說銀行必須以鑄幣付應的存款,就是銀行當初的資本,或者說就是所謂銀行貨幣所代表的那種東西的全部價值。現在,一般認為,那只是銀行資本的極小的一部分。為了便利用金銀條塊進行的貿易,這許多年以來,銀行採取的辦法是對儲存金銀條塊的人付給信貸。這種信貸,一般比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約低百分之五。同時,銀行繪與一張受領證書或收據,使儲存金銀條塊的人或持證人得於六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取回所存金銀,條件是將等於那筆信貸的銀行貨幣交還銀行,並給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銀)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黃金)的保管費。但同時又規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種支付,則所存之金銀條塊即按收受時的價格,或按為此而付給信貸時的價格,歸銀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儲金保管費,可以看作是一種倉庫租金。至於金的倉庫租金,為什麼要比銀的倉庫租金高得那麼多,也有幾種不同的理由。據說,金的純度,比銀的純度更難確認。比較貴重的金屬,比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損失亦比較大。此外,銀是標準金屬,據說,國家的意圖,是鼓勵以銀儲存,不怎麼鼓勵以金儲存。

金銀條塊的價格比通常略低時,其儲存最為普遍,到價格騰貴時,則往往被提出。在荷蘭,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造幣廠價格高,這好比最近金幣改鑄以前英格蘭的情況,理由亦相同。其差額,據說一般為每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銀八盎斯,其中包含純銀十一分合金一分。對於這樣的銀(在被鑄為外國鑄幣時,其成色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確認,例如墨西哥銀圓)的儲存,銀行所給的價格,即銀行所給的信貸,則為每馬克二十二盾;造幣廠價格約為二十三盾,市場價格則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幣廠價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銀條塊的銀行價格、造幣廠價格及市場價格幾乎保持著相同的比例。一個人一般可為了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而出售其受領證書。金銀條塊的受領證書,幾乎常有若干價格。所以,坐待六個月期滿,不把儲金提出來,或忘記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幹分之五十的保管費,而獲取另六個月的新受領證書,以致銀行得按收受時的價格把儲金收為已有,卻是極不常有的現象。但是,這現象雖不常有,但亦有時發生,而在金的場合又比銀的場合較常發生,因為銀的保管費較輕,金則因為是比較貴重的金屬,其保管亦須支付較高的倉庫租金。

由儲存金銀條塊而換得銀行信用與受領證書的人,在其匯票到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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