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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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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佔使一切收入的原始泉源,即勞動的工資、土地的地租和資本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不象無獨佔時那麼富足。為了要促進一個國家一個小階級的利益,獨佔妨害了這個國家一切其他階級的利益和一切其他國家一切階級的利益。

只有透過提高普通利潤率,獨佔才能使任何一個階級得利或能夠得利。但是,一般說來,高的利潤率對於國家所必然產生的各種壞影響,除上述外,還有一種更壞的影響;按照經驗,這種壞影響和高的利潤率分不開,而其有害作用,也許比上述各種壞影響合起來的作用還要大。高的利潤率,隨便在什麼地方,都會破壞商人在其他情況下自然會有的節儉性。在利潤很高時,儉樸似乎是多事,而窮奢極侈,似乎更適合於寬裕的境遇。但大商業資本所有者,必然是全國實業界的領袖和指導者。他們的榜樣對國內全部勤勞民眾生活方式的影響,比任何其他階級的影響大得多。若僱主是小心的、節儉的,工人亦大都會如此;若主人是放浪的、隨便的,那末擁工亦會按主人的榜樣工作,亦會按主人的生活方式生活。這樣,本來最會蓄積的人,都不能在手上有所蓄積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不能因這些本來最會使這基金增加的人們的收入而有所增益。國家的資本不能增加,反而逐漸枯竭。國內所維持的生產性勞動量,一天少似一天。加的斯和里斯本商人異常的利潤,曾增加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資本嗎?他們減輕了這兩個乞丐般的國家的貧窮嗎?促進了這兩個乞丐般的國家的產業嗎?這兩個商業都市的商人的費用是那麼大,以致異常的利潤不但沒有增加國家的總資本,而且不足保持原有的資本。我敢說,外國資本一天多似一天地闖進加的斯和里斯本的貿易中去。為了要把外國資本從自己資本日益不夠經營的這種貿易中驅逐出去,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才一天甚似一天地加強這種不合理的獨佔。試比較加的斯及里斯本的商人習俗和阿姆斯特丹的商人習俗,你就會感到,受高利潤影響的商人行為與性格,與受低利潤影響的商人行為與性格,是怎樣不相同啊。誠然,倫敦的商人,雖不象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那樣,一般都成為堂堂貴族,但與阿姆斯特丹的商人比較,卻就一般是更不小心、更不節儉。但是,據說,大部分倫敦商人,比大部分加的斯和里斯本商人,富裕得多,而比大部分阿姆斯特丹商人,卻略有遜色。倫敦的利潤率,與前者比較,一般是低得多;與後者比較,一般是高得多。俗語說,“容易來,容易去”。隨便什麼地方,消費的一般情況,與其說受真實消費能力的支配,倒不如說受弄錢花費的難易程度支配。

這樣,獨佔給唯一階級帶來的唯一利益,在許多不同方面妨害國家的一般利益。

僅僅為了要培育顧客而建立一個大帝國的計劃,乍看起來,似乎僅僅適合於小買賣商人的國家,究其實,那種計劃,對於小買賣商人的國家,也是全不相宜的,但適合於政府受小買賣商人支配的國家。這樣的政治家,也只有這樣的政治家,才會認為,用同胞的血與財寶來建設並維持這樣一個帝國是有若干利益的。你對一個小買賣商人說,你賣給我一塊地皮,我就會常常在你鋪子裡購買衣物,雖然你鋪子裡的賣價比別家鋪子昂貴。他不見得會很踴躍地接受你的提議。但若另一個人賣給你這樣一塊地皮,並吩咐你要在那小買賣商人鋪子裡購買你所需的一切衣物,這小買賣商人對他便會非常感激。有些英國人在國內不能安居,英國給他們在遠地購買了一塊大地皮。誠然,其價格很小,不是今日的普通買價,即三十年年租,而只等於初次發現、踏勘海岸和奪取土地的各種費用。但土地是良好的、廣闊的,耕作者得有大量土地耕作,有時又得自由隨意在任何地方售賣其生產物,所以不過三、四十年(1620—166O年),就變成了一個那麼富庶繁榮的民族。於是,英國的小買賣商人及其他各種商人,都想長此獨佔這些人的光顧。他們不敢說,他們原來用一部分貨幣購買土地,嗣後又用一部分貨幣來改良土地,他們只向國會請願,美洲殖民地人民將來只許向他們的店鋪買賣:(一)殖民地人民所需的一切歐洲產貨物,都得向他們的店鋪購買;(二)殖民地人民要把他們認為適於購買的那些殖民地產物,全數賣給他們的商店。他們並不認為全部產物都適於購買,因為其中有若干部分輸入英國可能妨害他們在國內經營的某些商業部門。這若干部分生產物,他們自然希望移民們儘量對外地售賣,愈遠愈好;即因此故,他們提議,把這些生產物的銷售市場限定在菲尼斯特海角以南各國。這種真正小買賣商人的提議,在有名的航海條例中定為一個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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