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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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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死的職業用具的輸出受到這麼重的處罰時,活的職業用具即技工自不能聽其來去自如。所以,喬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號規定,凡引誘英國技工或製造業工人到外國去執行職業或傳授職業者,初犯科罰一百鎊以下的罰金,處三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即隨法庭意旨,科以罰金,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加重了這種處罰,即初犯科罰金五百鎊,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科罰金一千鎊,處二年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前一個法令,某一個人如被證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證明受人引誘或答應或訂約為上述目的前往外國,那末這樣的技工,必須向法庭提出不出國的合式的保證,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種保證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出國了,並在外國執行其職業或傳授其職業,則在英王陛下的駐外公使或領事的警告下,或在當時閣員的警告下,必須在接警告後六個月內回國,並繼續住在本國,否則即從那時候起,被剝奪一切國內財產的繼承權,亦不得作國內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更不得繼承、承受或購買國內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也被國王沒收,作為外國人看待,不受國王保護。

我國自誇愛護自由。無須說明,此等規定和此等誇大的自由精神是多麼矛盾。十分明顯,這種自由,在這場合,為了商人和製造業者瑣細的利益而被犧牲了。

這一切規定可稱頌的動機,是推廣我國製造業。但推廣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製造業,而是阻抑我們鄰國的製造業,並儘可能消滅一切可惡競爭者的搗亂性競爭。我國製造業者認為,他們應當獨佔本國同胞的技能才幹。透過限制某些職業在一個時間內所得僱用的人數,並規定一切職業須有長時間的學徒時期,他們企圖侷限各職業的知識,使僅為少數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們又不願這少數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國去傳授技能給外國人。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目的,而生產者的利益,只在能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才應當加以注意。這原則是完全自明的,簡直用不著證明。但在重商主義下,消費者的利益,幾乎都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這種主義似乎不把消費看作一切工商業的終極目的,而把生產看作工商業的終極目的。

對於凡能與本國產物和製造品競爭的一切外國商品,在輸入時加以限制,就顯然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了。為了前者的利益,後者不得不支付此種獨佔所增加的價格。

對於本國某些生產物,在輸出時發給獎勵金,那亦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第一不得不繳納為支付獎勵金所必要徵收的賦稅;第二不得不繳納商品在國內市場上價格抬高所必然產生的更大的賦稅。

有名的與葡萄牙籤訂的通商條約,透過高的關稅,使我國消費者不能向鄰國購買我們本國氣候所不宜生產的商品,但必須向一個遙遠的國家購買這種商品,雖明知該國這種商品的品質較差。國內消費者,為了使本國生產者能在比較有利的條件下輸出某幾種產物到這一個遙遠國家去,不得不忍受此種困難。這幾種產物的強迫輸出在國內市場上引起的增高價格,亦得由消費者支付。

但為管理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訂立的許多法律,比我國所有其他通商條例,都更嚴重地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以顧全生產者的利益。一個大的帝國建立起來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個顧客之國,使他們只能向我國各生產者的店鋪購買我國所能供給的各種物品。我國生產者由此種獨佔取得的僅是價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國消費者要負擔全部費用,以維持這個帝國,護衛這個帝國。為了這個目的,僅僅為了這個目的,我國在最近二次戰爭中,用去了二億鎊以上,借債一億七千萬鎊以上,至於前此各次戰爭用費,還不算在裡面。單單這一項借款的利息,不僅大於由殖民地貿易獨佔據說所能得到的異常的利潤的全部,而且大於這貿易的價值的全部,換言之,大於每年平均輸出到殖民地的貨物價值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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