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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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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收入的人,無論他所執何業,他總會覺得,他應當與其他有大收入者過同一的生活,並且在歡樂、虛榮及放蕩上面梢費其大部分時間。但是,對於一個牧師,這樣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照此下去,他不但會把他應該用在職務上的時間消費掉,並且會使他人格上的莊嚴,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掃地,而人格的尊嚴,正是使他能以適當的勢力與權威,執行其職務的唯一憑藉。

第四節 論維持君主尊嚴的費用

一國君主,除了執行種種職務所必要的費用以外,為維持其尊嚴計,亦須有一定的費用。這費用的大小,隨社會發達時期的不同而不同,隨政體形態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發達的社會中,各階級人民的房屋、傢俱、食品、服裝以及遊觀玩好之具,都由樸質而流於奢華,在此種情況下要君主獨逆時尚,決難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所費必日益加多。因為不是這樣,就不能維持他的尊嚴。

就尊嚴一點說,一國君主君臨於其臣庶,比之共和國元首對幹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望塵莫及;所以為要維持這較高的尊嚴,勢必要較大的費用。總督或市長的官邱,自不能與國王宮廷比其華麗。

本章的結論

防禦社會的費用,維持一國元首的費用,都是為社會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照正當道理,這兩者應當來自全社會一般的貢獻,而社會各個人的資助,又須儘可能與他們各自能力相稱。

司法行政的費用,亦無疑是為全社會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這種費用,由全社會一般的貢獻開支,並無不當。不過,國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項費用的必要,乃因社會有些人多行不義,勢非設定法院救濟保護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復其權利或維持其權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費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們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開支,最為妥當。除非罪人自身無財產資金夠支付此手續費,否則,這項費用,是無須由社會全體負擔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費用或州區費用(例如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區支出的警察費),當由地方收入或州區收入開支,而不應由社會一般收入開支。為了社會區域性的利益,而增加社會全體的負擔,那是不大正當的。

維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機關,無疑是有利於社會全體,所以,其費用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當。不過,最直接地受這費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來各處轉運貨物的商賈,以及購用那種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格蘭的道路通行稅,歐洲其他各國所謂路捐橋捐,完全由這兩種人負擔;這一來,社會一般人的負擔就要減輕許多了。

一國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分明是對社會有利益的,其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當。可是,這費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為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發地出資開支,恐怕是同樣妥當,說不定還帶有若干利益。

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維持,或不是全由他們維持,那末,在大多數場合,不足之數,就不能不由全社會一般的貢獻彌補。因此,社會的一般收入,除開支國防費及君主養尊費外,還須補充許多特別收入部門的不足。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將在下一章詳細說明。

第二章 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一國每年支出的費用,不但有國防費,君主養尊費,而且有國家憲法未規定由何等特定收入來開支的其他必要政費。這些費用的開支,有兩個來源:第一,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而與人民收入無何等關係的資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節 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源泉

特別屬幹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收入源泉,由資財及土地構成。

君主由其資財取得收入的方式,與其他資財所有者同,計有兩種,一是親自使用這筆資財,一是把它貸與他人。他的收入在前者為利潤,在後者為利息。

韃靼或阿拉伯酋長的收入全為利潤,他們自身是本集團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他們自己監督飼養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獲取收入。不過,以利潤為王國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狀態下的事情。

小共和國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業經營上的利潤。據說,漢堡小共和國的大部分收入,就是來自國營酒庫及國營藥店。君主有暇從事酒、藥的買賣,那個國家當然是不會很大的。公立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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