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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習便狂野好鬥,動輒為一件小事,便在田間地頭打得頭破血流,進而引起家族鬥毆、村落打鬥,甚或部族仇殺。蔓延日久,村落、部族、家族間極少沒有血仇者。這些相互仇恨的部族子弟在軍旅中,甚或在戰場上,也經常尋釁私鬥,寧可為了義氣和仇恨幫助私鬥的敵人,也不願在戰場上救援勇敢殺敵的兄弟。還有與西部戎狄部族雜居的老秦人,就更是剽悍狂野,只認熱血義氣,從來不知“規矩律法”為何物?茫茫草原,幽幽河谷,經常為爭奪水草耕地打成了世代血仇。偶然有仇家子弟在草原落單,便立即會被仇家毫不留情的殺掉。這裡的老秦人和戎狄部族都信奉“以血換血,以命換命”的復仇方式,除非強力與戰爭,幾乎任何法令都難以伸展到草原河谷的好勇鬥狠之中。秦穆公時代,為了防止戎狄作亂,便將臣服於秦國的許多戎狄部族半強制的遷移到地廣人稀的關中,與農耕的老秦人村落雜居。
大勢是穩定了,但久遠的民風卻是無法改變的。戎狄聚居的村落,就象他們在草原爭奪水草一樣,與老秦人的村落爭奪著水渠,爭奪著地界。年復一年,非但老秦人與戎狄部族多有仇殺,就是戎狄部族之間,老秦人之間,也有著各種各樣的私鬥血仇。一有機會,仇人間便會大打出手,死傷無算。
在當時的華夏大地上,沒有一個邦國的民風象秦國這樣濃烈的私鬥風習。就是同樣被中原輕蔑嘲笑的“南蠻”三國——楚、吳、越,也沒有秦國的民間私鬥這般普遍,這般毒烈。秦人自詡“人皆勇士”,可東方列國卻嘲笑秦人“怯於公戰,勇於私鬥,誠為惡習!”
秦國官府對這種民風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則是無法可治無可奈何,一則是大戰不斷要依賴民眾從軍血戰,無力去細緻的究詰於這些私仇糾紛。秦國只有一個鐵的法則:但有兵戎戰事,須得人人爭先,一致對外,否則殺無赦!也就是說,只要民人不抗賦稅、不拒從戎,官府一般不去理會民間仇殺。
遍訪秦國鄉野,衛鞅對這種私鬥風尚感觸極深。他把這種現象稱為“強民弱國”。民風強悍而國家衰弱,根源正在於私鬥。要肅清這種惡風,將秦人引導到為國家榮譽而死戰的正道上來,就要徹底禁止私鬥,培植一種勇於公戰的庶民精神。衛鞅為此專門寫了一篇《弱民》,向秦孝公提出“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有道之國,務在弱民”的總方略。所謂弱民,就是使民眾在國家法律面前處於弱小地位,從而不敢觸犯法律。所謂強民,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敢於犯法的刁民。要使民弱,就要使民眾厚道樸實。厚道樸實則民眾守法,刁鑽狂野則敢於亂法。這就是“樸則弱,淫則強”的道理。這種深徹的甚至是冰冷的論證,征服了秦孝公,使這個年輕清醒的國君看到了凝聚秦人的希望,決意支援衛鞅從根本上改變秦人的精神風尚。
為此,衛鞅做了精心謀劃,決定變法從治亂立威開始。
他在開府之日頒佈的第一批五道法令,全部是圍繞“弱民”治亂展開的。《私鬥治罪法》,首先嚴厲禁止一切私人鬥毆。也就是說,一切私人仇殺鬥毆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一切糾紛都應透過官府依據法令裁決,而不能私相仇殺解決。《什伍連坐法》則確保一切私鬥犯罪者不被隱藏、不能逃匿,而得以嚴厲懲處。《客棧盤查法》則在於防止仇殺犯罪者和東方密探的藏匿。也就是說,任何罪犯在秦國都將難以藏身。因為這兩部法令規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藏奸者與降敵同罰”。也就是說,舉發一個犯罪者和在戰場上斬殺一個敵人,功勞一樣,賞爵位一極;藏匿一個犯罪者和投降敵國一樣,都是死罪。很顯然,國家新法明確的將私鬥犯罪當作大敵,要徹底肅清。《農耕獎勵法》和《軍功授爵法》則是培植正氣,激勵民眾去爭取國家榮譽,辛勤耕耘,奮勇殺敵,建功立業,光宗耀祖。
這五道法令頒佈的時機,恰恰在五月大忙之前,既不影響農事,又將對年年夏忙必然發生的村落部族間普遍的為爭水爭地而引起的大量私鬥仇殺,給以迎頭震懾!衛鞅的法治主張是,頂風立威,新法才能站穩腳跟,法令的尊嚴就是要在治亂中確立。
但是,這五道法令幾乎全部改變了秦人的生活方式。它等於要人們對既往的恩怨仇恨一概泯滅,走上一條以法律為行動準繩的道路。無論是城堡國人,還是鄉野農夫,都感到被一條巨大的繩索捆住,渾身不自在。對鄰里村人的仇恨不能任意報復了,快意恩仇的日子將不復存在,殺了人不能逃匿,沒有官府的驗身畫像簡,就連客棧也不能住;恩人犯罪要舉發,仇人立功要慶賀;一切糾紛都要告官,弱肉強食要變成公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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