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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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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記者“捏造新聞,歪曲事實,企圖敲詐10萬元”,接著一家《廣州商報》也從斜刺裡殺出,公然寫假新聞為校方搖旗吶喊。金雁小學邵海強等人的誣衊行為,激怒了我和《南方都市報》的所有同仁,1998年6月7日,《南方都市報》在頭版頭條用大號標題,刊出《金雁小學公然誣告,本報記者憤起反擊》對此進行了反擊;6月9日,又在頭版發表了社會各界對此事的反響情況;6月14日,《南方都市報》在頭版的顯要位置刊出了本報記者盧嶸和鄧世祥署名“回敬”的文章——《金雁小學捏造事實廣州某報推波助瀾》,用鐵的事實對金雁學校和助紂為虐的《廣州商報》進行反擊。

此後,我們共接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各種電話近千個,收到各種新聞線索數百條,重大新聞線索十幾條,其中有後來曾轟動全國的陽江市“死人”曾傳耀夫婦狀告公安局的特大新聞,就是當事人特意致電給我請求施以援手,我深入陽江採訪後,以新聞連載的方式,在《南方都市報》連續8天刊載了這宗題為《惡兒媳婦謀財害命七旬公婆活人變死人》的長篇報道,影響巨大。有關詳情,請見後面有關章節。

1998年6月10日,我在廣州著名青年律師朱小斌的陪同下,以侵犯名譽權為由,一紙訴狀將邵海強(廣州海珠區金雁小學董會主席)、區寶瓊(廣州海珠區金雁小學校長)、梁禧顏(廣州海珠區金雁小學教師)、廣州商報社及李樹森(廣州商報記者)等五名被告推上廣州市東山區法院的被告席,並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費;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我在起訴書中認為:被告邵海強、區寶瓊、梁禧顏捏造事實,歪曲真相,顛倒黑白,誣衊陷害,其行為已侵犯了我的名譽權;被告《廣州商報》及李樹森的行為不僅是在助紂為虐,而且也完全喪失了一個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的起碼的職業道德,並且編造假新聞造謠中傷原告,也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為此,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援,依法維護新聞記者輿論監督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獲知我將他們告上法庭後,1998年6月23日,金雁校方也對我及報社進行了反訴,並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南方都市報、我和鄧世祥分別列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

1998年7月13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時間長達一天。因為這是廣東省首宗新聞記者狀告採訪物件的官司,經眾多新聞媒介的傳播,在羊城社會各界激起了巨大反響,儘管我為小學生蔡朝林執言仗義的義舉得到了無數讀者的高度讚揚,但我當時卻承受了很大的壓力,當然不全是來自那些不明真相的人,還有來自報社內部的無形壓力。按道理,對於這樣一宗本報獨家報道,而且在社會上激起了如此強烈反響的新聞事件,報社理應大力支援我這位記者,我也是多麼希望報社領導給予我大力支援,給予我勇氣。但令我失望的是,個別領導因為迫於來自陰暗處的阻力,早將正義的天平傾斜。本來,報社是準備發表大量的報道對此事進行聲援的,誰知,在開庭結束後,事情起了微妙的變化,當班的領導突然決定不發稿子了。到後來,還是在頗有正義感的責任編輯崔向紅再三堅持下,7月14日的《南方都市報》才在頭版的右下角發了一篇題為《本報記者石野狀告金雁小學開庭》的不足100字的簡訊。

港澳媒體大力聲援我令我感激的是,儘管當時我所供職的《南方都市報》個別領導對此冷漠,但時任南方日報總編輯、現為南方日報社長的範以錦同志對我的此宗官司表示了極大的關注,他不但打電話安慰我,還特意兩次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裡,認真地瞭解有關情況,併為我打氣。他還指出,這不僅是你個人的官司,也是我們整個南方日報社的官司。相對南方都市報的冷漠,上層領導能以這樣的姿態對待我,我受傷的心自然得到了一定的慰藉。這場鬧得沸沸揚揚、令廣東新聞界密切關注的新聞官司,我後來多次打聽有關判決結果,但一直無果。直到第二年7月份我離開《南方都市報》,接著又離開廣州時,我還是沒得到有關此案的訊息。

我與金雁小學的官司受到數十家廣州地區和港澳地區的媒體大力聲援與支援:廣東商業電視臺、廣東省電視臺《珠江檔案》(後更名為“社會縱橫”)、廣州電視臺、《資訊時報》、《廣州法制報》、《法律與生活》、《中國改革報》以及港澳地區的《東方日報》、《明報》和《澳門日報》等全國各地共計數十家新聞媒體都對我表示了旗幟鮮明的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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