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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辦公室(場外市場附近)會見了他。我現在仍記得我們見面時他穿的那件漂亮的藍襯衫以及襯衫上的那些昂貴的袖釦。與承銷商的談話都是由鮑爾斯進行的,我只說了一句話。承銷商問我是否需要小號碼的汽車牌照,他可以幫我弄到,因為他是紐約州州秘書雨果的好朋友。我冷冷地謝絕了。
最後的結果是:承銷商用現金歸還我們10%的本金,其餘用他所承銷的股票票證歸還。我們透過各種途徑將這些票證賣出,最後為各自的客戶挽回了大約33%的本金。
這幾家薩吾奧爾德公司自身又怎麼樣了呢?我對事情的真相一無所知。如果這個世界上真的存在過薩吾奧爾德公司的話,那麼它們可能破產了。在第二年的金融手冊中,也沒有人對這幾家公司進行追蹤報道。我們這些所謂的“圈內人士”所瞭解的一切僅限於這幾家公司(假想的)經營範圍以及傳聞中的流通股數。這些資訊是從一份來歷不明的“說明性公告”中獲得的。然而,儘管我們如此容易上當受騙,卻一度非常自豪地操縱著整個交易,而且獲得了豐厚的利潤——這是因為普通投資者比我們更貪婪、更愚昧。在1919年4月到9月這6個月中,這3家公司數以萬計的股票在場外市場易手,這涉及到投資者數以百萬計的實實在在的資本。但據我所知:薩吾奧爾德事件中唯一真實的只有那座矗立在哥倫布廣場上、閃爍著公司名字的霓虹燈。我還得知,沒有任何人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對那位承銷商盜竊公眾錢財的卑鄙行為提出控訴。
很顯然,1919年的華爾街與現在的華爾街是完全不同的。在那些日子裡,華爾街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倫理道德。其中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的行為是無可挑剔的。他們在執行顧客指令和處理現金或財產抵押品上是高度可信的。但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對操縱市場的惡劣行為視而不見,許多人甚至自己也加入其中。他們鼓勵客戶進行投機,心裡卻完全明白幾乎所有的投機者最終都要一敗塗地。他們幾乎未採取任何措施以保證公眾免受類似於薩吾奧爾德詐騙案這樣的災難。
在這些欺詐行為中,應負責任的不僅僅是許多華爾街的經紀公司,而且還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它允許“皮包公司”在他們中間興旺發達,因此引發了公眾根本無法承受的巨大損失。這些皮包公司佯裝替客戶買入證券,卻透過各種途徑將客戶的保證金一卷而空。按照法律規定,真實交易必須要有買賣雙方。但有些證券公司受高額佣金所引誘,與這些皮包公司進行虛假交易。這些證券公司不可能不瞭解這些交易的性質和後果。令我不解的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怎能對皮包公司的欺詐行為及部分會員公司的推波助瀾行為視而不見呢?
我們公司完全瞭解這些皮包公司的真正目的,因此我們從道義出發,好幾次拒絕了這種回報豐厚的交易。但我必須承認我們持有這樣的觀點:拒絕這種交易既非我們的公民義務也非我們的職業職責。畢竟同其他經紀公司一樣,我們是商人而不是改革家。
第十章 20年代的大牛市:我幾乎成為百萬富翁
當我還在唸書時,我就已經做過12種兼職工作。而在華爾街,我只幹過兩件事:第一件是在一家經紀人公司裡,我從職員做起直至成為初級合夥人;第二件是在自己開的公司裡,我是經理。在我經營自己的公司之前,我曾一度試圖離開經紀人公司到《華爾街雜誌》當一名金融撰稿人。寫作是我的早期愛好,因此這是一次實現“文學”與金融相結合的好機會。我把自己的想法同NH&L的“合夥人”談了談,他們卻說服我放棄了這個念頭。
當我們的大女兒瑪喬裡·伊夫林於1920年出生以後,我們決定搬到郊區去生活。我們的新家位於弗農山一幢兩層樓房的上層。房子離“弗農山鄉村俱樂部”只有半個街區的距離,因此很快我就成為該俱樂部的網球會員。在那裡,我們結識了不少新朋友;我們還加入了一個一般不吸收外人參加的弗農山猶太居民團體。後來我們幾乎天天要和他們聯絡。在這個團體中有一對姓霍維茨的夫婦,女的名叫艾倫,男的名叫格特魯德。格特魯德在哈佛念過書,是弗賴德·格林曼的同班同學;他學的是法律,卻從未從事過這一行當,相反他成了另一位同班同學羅·哈里斯的得力助手——羅·哈里斯與他的兄弟們經營著一家非常成功的哈里斯雨衣公司。
霍維茨對我的金融思想及特殊操作方式瞭解甚多。哈里斯兄弟提出了一個重大建議:讓我脫離NH&L公司,並替他們經營一個金額巨大的帳戶;他們支付工資並讓我參加利潤分紅。他們將投資25萬美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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