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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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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之位,在國王之上;教士於教令令而有獨立之地位,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且能以權力臨教會。

旅行法權,免常務。律也,一切階級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優之權。

六、國家所委於教會者,僅宗教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會管教育耳。若學校,則國家之之;各專門學,亦歸宗教勢學校也。一切專門學,皆脫力範圍。宗教之羈絆,國家保護其自由。

七、無公法、私法之別,無屬地所行之主權,殆如私管業之七、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極分明,財產。君權者,一家族之權公權與公務相倚。

也。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國權破碎八、國家者,自國民而成者也,但分離,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中央統制之權仍存於國家。

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國家因國民的基礎,其範圍市府,逐漸推移,法律之組日趨廣大。法律亦以國家統織極散漫。一之精神,施平等於全體。

九、代議選舉之權,由身分而異,九、選舉之權,達於人民全體,其貴族及教士佔非常之勢力,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法律亦因階級為區別。國而為一。

十、諸侯自保其家國,故盛行保十、全體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護政略。國家主僅,偏於一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權方,細民不能享自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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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梁啟超文集

甲 中世乙 近世十一、國家無意志,無精神,只十一、國家自有知覺,循至善之由於天性與趨勢而決行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議別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擇為根柢。

法律以習俗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舉歐洲舊思想與中國舊思想與歐洲新思想,試一比較,列表如下:甲 歐洲舊思想乙 中國舊思想丙 歐洲新思想一、國家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為國家之一支體,其為人民而立,更一、國家及君、人民,一、國家及人民,皆不俟論。故人民皆為神而立者為君主而立者為國家之主體。

也,故神為國家也,故君主為國(十九世紀下半之主體。家之主體。紀之國家主義,亦頗言人民為國家而立,然與舊思想有絕異之點,另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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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731

甲 歐洲舊思想乙 中國舊思想丙 歐洲新思想二、國家與人民一二、國家與人民,全體。國家者,活然分離。國家二、人民之一部分,物也(以人民非者,死物也,私與國家有關係。死物故)

,公物物也,可以一人國家者半公私也(以人民非私獨有之,其得之之物也,可以據物故)

,故無一也,以強權以優為己有,而不能人能據有之者。

先權。故人民之一人獨有。人民之盛衰,與盛衰,與國家之國家之盛衰,如盛衰無關。影隨形。

三、治人者為一級,治於人者為一三、有治人者,有治級,其級非永定於人者,而無其三、治人者為一級,者,人人皆可以級。全國民皆為被治於人者為為治人者。但既治人者,亦皆為一級,其地位生為治人者,即失治於人者。一人而即定,永不得治於人之地位;之身,同時為治相混。即為治於人者,人者,亦同時即即失治人者之為治於人者。

地位。

四、帝王及其他統治權,非天之代理,四、帝王代天臨民,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帝王之權即神者,而天之所委天之所委任,而權,幾與神為一任者,故帝王對民之所委任;故體。於天而負責任。統治者對於民而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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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梁啟超文集

甲 歐洲舊思想乙 中國舊思想丙 歐洲新思想

五、政治與宗教,各五、政治為宗教之附五、宗教為政治之附有其獨立之位屬物。屬物。置,兩不相屬。

六、公眾教育,權在六、公眾教育,權在六、無公眾教育。

教會。國家。

七、立法權在一人(君主)

,其法以七、立法權在少數之七、立法之權在眾人古昔為標準。

人(君主及貴族)(全國民)

,其法(或據先哲之其法以神意為標以民間公利公益言,或沿前朝之準。為標準。

制,或仍舊社會之習慣。)

八、公法、私法,界八、無公法、私法之階極明。國家對別。國家對於人於人民,人民對八、與中國舊思想略民,有權利而無於國家,人民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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