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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報,讀到了一個“不再辦”,從頭細細讀來,始知是“不再審批辦公室”的簡稱。
這些年來,報上一直是說機構重疊、臃腫,要精簡。誰知機構這玩藝就是怪,就像方桌的角,原本只有4個,鋸掉1個,反而變成了5個。這雖類似腦筋急轉彎,卻是活生生的現實。你說要精簡嗎?那就成立個“精簡辦”。“廟”砌起來了,還得有“菩薩”供著,於是批編制,進“菩薩”,熱熱鬧鬧,香火日盛。
至於“打狗辦”、“打拐辦”、“掃黃打非辦”你說哪個不重要?上邊一根針,下邊千條線。這“辦”那“辦”,倒也不要緊,問題是事情“辦”得怎麼樣?“針”走,“線”能不能隨?“線”多會不會亂?因為“狗”滿為患,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活,所以“打狗辦”成立。遺憾的是有些地方狗卻益發繁衍旺盛,狗市生意火爆。就說那“不再辦”吧,原本誰審批的,還讓誰審批,大筆一揮,不就得了麼,至於“不再審批”,就更簡單了,有必要再成立個“不再審批辦公室”嗎?“不再審批”還“辦”什麼呢?
精簡機構,決不是精簡名稱,更不是玩文字遊戲,就像“上海吊車廠”,第一次聽說簡稱,我笑得肚子疼,但現在我是再也笑不出來了。這是一種沉重,還是麻木?
點名批評官員
周和平(湖南冷水江)
香港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在世界上是有名的,大家都知道它有個廉政公署,實際上除了廉政公署外,它還有一套非常嚴密的規章制度,其中一項就是“公開點名批評”制。
例如,最近就有一批香港政府高官、公營機構高階人員、議員,因違規行為遭到市民的點名批評,在媒體上被公開曝光。其中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梁建邦,從香港乘坐客機頭等艙繞道倫敦前往以色列開會,被揭露為“假公濟私”;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陳德霖,用金管局的座駕繞道送兒子上學,遭市民舉報,指責為“公車私用,浪費公幣”;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鄺其志在恒生銀行總行只用作公事或慈善用途的宴會廳設宴慶祝銀婚紀念,被公眾投訴;鄺其志與太太陪同友人在深圳買冒牌商品,被批評為“公然侵犯智慧財產權”;水務署長許文韶上班時間排隊買儲稅券,也遭到公眾舉報與批評
香港這種“公開點名批評”制是值得借鑑的。其一,可以使公務員時時敲響警鐘,防微杜漸。俗話說:權力滋生腐敗。公務員特別是達到了一定行政級別的中高階公務員,權力是相當大的,如果不自我嚴格要求,很容易出現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錢權交易的腐敗行為,這時被社會公開點名批評,對其猶如當頭一棒,使其猛醒,不再往違法亂紀的深處滑,從這層意義上說,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對公務員的愛護和保護行為。其二,這是一種很好的監督方法。由於是全社會範圍內的公開點名批評,公務員對它的重視程度就比僅僅內部批評要大得多,作用與效果自然也要大得多。同時,這也有助於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和全民監督作用,從更寬範圍、更深層次健全公務員監督機制。
沉重的法律
胡海林
震驚全國的遼寧“邱兆林事件”終於有了結論。執法者邱兆林把一名無辜的女工程師打得精神失常最後變成了瘋子,而他也得到了他應有的“回報”——有期徒刑三年。姑且不論中國還有多少像邱兆林那以施淫威來維護權力地位的人、讓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想想,如果是一名普通群眾將執法者打成瘋子,法律還能判他三年嗎?而且一個事理昭然的事件拖了三年才得到最後解決,正是在這二年裡,官司一審再審,受害者趙毅積鬱成疾,發展到了遇見生只能條件反射地連呼“抓邱”這種狀態,誰來為趙毅的年青春負責,誰又能為趙毅的瘋負上真正的責任呢?
肇事者邱兆林被判刑三年。這三年,僅僅是對拖了三年的官司在年限量上的彌補,而難以彌補的卻是許多人(包括那些受冤還沒得昭雪的受害者及親人)對法律尊嚴的虔信。近幾年來,執法者犯法的事件層出不窮,椎究原因,不是我們的法律不夠健全,而是先前在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能秉公執法,而對後來者沒能起到根本的警戒作用。法律是公眾的法律,是人民集體意志的體現,一巳法律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只是恃強凌弱時,可怕的不是一兩件“邱兆林事件”的發生,而是法律尊嚴在民眾意識中的退化。
如今的猴子,殺雞都不怎麼怕了,你拔幾片雞毛還能嚇著它嗎?終審結束時,面對攝像鏡頭,邱兆林搖頭晃腦口呼“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它最終會證明我的清白無辜”,不知在座的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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