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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費芯俊�1999年第4期)為代表。本文再做探討,以為新證,並有重要問題揭示。
一、戶數在宋代社會中的作用
一個政府存在的基礎和規模,決定於人口,人口生存和組織的基本形式,是家庭。作為社會細胞,家庭數量還直接關係到政府的母奶---賦役的徵調,因為賦役主要是以戶為單位徵調的。宋朝各級政府對戶數的掌握十分重視,對地方政府、地方官員而言,戶數的多少更與切身利益密切關聯。
1.定諸縣等級。
自唐代以來,為便於管理,將各州縣制定了等級。縣一級大體為7等,依次為:赤、畿、望、緊、上、中、下。其中赤、畿兩等,通常是京師、大都會及附近的縣,屬特殊的政治地位,其餘5等,均按戶數確定。宋太祖剛登基的建隆元年冬,為適應新形勢和戶口變化,即詔天下除赤、畿外,重新制定諸縣等級:4000戶以上為望縣,3000戶以上為緊縣,2000戶以上為上縣,1000戶以上為中縣,1000戶以下為中下縣。並自此每3年升降一次。'1'(卷1建隆元年十月壬申);'2'(《職官》11之58)以此可知縣的大小及地位,不在於疆域,而在於戶數。林駉指出:“建隆之元年也,版籍來上,嚴定升降;至明年也,戶口增耗,申嚴殿最。夫開基立極,豈無急政?一則曰定版籍之升降,二則曰嚴戶口之殿最者,深知本固邦寧之意歟!”'3'(卷10《戶口》)由此急迫性可知各縣戶數多少及變化,對於穩定局勢、加強統治的重要性。
2.定州縣官編制。
地方官員的編制,各地並不統一,而是根據戶數確定的。如州一級的通判,只設於萬戶以上的州郡。宋真宗景德三年,“復置解州通判一員。舊制:州不及萬戶者省其通判,此時(解)州戶盈萬數”'1'(卷64景德三年十月庚寅)。解州原來曾有通判,由於戶數減少喪失了資格,至此又按制度重設。可見這一制度是切實執行的。400戶以下的小縣則不設縣令,由主簿兼知縣事。宋神宗時,令20000戶以上的縣增設縣丞一員,宋徽宗崇寧時各縣均設,但至大觀三年,除萬戶以上縣或雖不足萬戶但有山澤、坑冶之利的縣之外,其餘皆罷去。主簿之設遵循同樣原則,開寶三年規定千戶以下、400戶以上縣不設主簿。'4'(卷167)當然,地方官品位的高低,也與所出任的地方戶數相適應。如宋真宗天禧元年規定,江南諸縣5000戶以上者,派京朝官擔任長官。'1'(卷90天禧元年十一月乙未)
3.定州縣官俸祿。
宋代州縣官的俸祿,主要由朝廷格式司“用《十道圖》較郡縣上下緊望,以定俸給”'1'(卷81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丁亥)。例如:5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參軍20千(即貫),3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8千,1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5千,5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2千,不滿5000戶的州錄事10千。又如:10000戶以上的縣令20千,主簿、縣尉12千;7000戶以上的縣令18千,主簿、縣尉10千;5000戶以上的縣令15千,主簿、縣尉8千;3000戶以上的縣令12千,主簿、縣尉7千;不滿3000戶的縣令10千,主簿、縣尉6千。'4'(卷171)俸錢之外的職田也是如此。如縣令職田:10000戶以上者6頃,5000戶以上者5頃,不滿5000戶者4頃。主簿、縣尉的職田是:10000戶以上者3頃,5000戶以上者2.5頃,不滿5000戶者2頃。'4'(卷172)戶數的多少,與地方官的收入多少直接掛鉤。
4.定州縣賦役。
賦役來自人戶,主要是按戶等高下為標準徵調的,其前提當然是官府對戶數的掌握,勿需多言。在此主要介紹州縣的差役數量。直接為地方官府服務的州縣吏人、弓手等,朝廷並不允許地方隨意抽調、招募,而是有定額限制,定額的標準仍是戶數。如州郡吏人,開寶六年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80人;散從官,鹹平年間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100人。諸縣吏人數額規定的更詳細。如諸縣曹司吏人,20000戶以上縣30人,10000戶以上縣25人,7000戶以上縣20人,5000戶以上縣17人,3000戶以上縣15人,1000戶以上縣12人,不滿1000戶縣10人。'5'(卷12)建隆年間用法令形式規定的還有弓手數額:10000戶以上縣50人,7000戶以上縣40人,5000戶以上縣30人,3000戶以上縣25人,2000戶以上縣20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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