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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章 羊毛出在羊身上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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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煜說著,又怕自己講不明白,乾脆提筆在桌上寫下一串簡單的漢字公式:

稅賦改革之後的正稅=稅賦改革前的正稅+(橫徵數額*稅賦改革頻次)

“能理解嗎?”

林煜要在講解之前這麼問,那估摸著得有一半看不懂,但現在卻是已經都能大概理解。

用這套通用公式經過換算,就可以很輕鬆的得出結論:

唐代兩稅=租庸調+橫徵(法外之徵)

晚明一條鞭法=(租庸調+橫徵)+橫徵

清初攤丁入畝=(租庸調+橫徵+橫徵)+橫徵

“這條公式就是黃宗羲定律的全部內容了,它的本質就是歷代王朝持續不斷地合法加稅,從魏晉的戶、調稅法,至唐代租庸調,再到後期的兩稅法,它們看似是減少了賦稅加派的弊政,但本質是依舊離不開賦稅絕對值的增長……而這種賦稅絕對值的算術級數累進,實際上就已經抵消了魏晉唐宋各朝,對於稅賦改革的全部效果。”

聽到這裡,饒是朱高熾早有準備,也還是忍不住輕吐口氣,他是真被這所謂的“黃宗羲定律”給嚇到了。

大明一直講究薄稅養民,好讓百姓能夠儘快的恢復生產,結果“薄稅”卻是反而比前朝加派的還要高。

一句話,積累莫返之害!

比之王朝週期律,還要令人恐怖生畏!

林煜這時又講起了題外話,他說道:“實際上,黃宗羲定律古來有之,就以兩稅法為例,陸贄曾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中說道:‘採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恆規’。”

這話的意思便是在說,將“非法”的稅收納入“經制”,便是兩稅法無法迴避的弊政。

明末與黃宗羲同時期的王夫之,同樣也在《讀通鑑論》寫道:“兩稅之法,乃取暫時法外之法,收入於法之中。”

雖然後世也逐漸有人對“黃宗羲定律”提出了質疑,但至少目前為止,放到明清兩朝來算,“黃宗羲定律”確實是真實存在的。

明初開國,大明為徵派賦役,編造了詳密的魚鱗圖冊和黃冊,將老百姓牢牢限定在土地上。

到了明朝中後期,皇帝帶頭掠奪地產,大量設定皇莊,大地主隱匿賦稅,國家的財政收入減少,而支出卻與日俱增。

全國各地農民從逃亡到抗賦抗役,從“盜礦”到武裝反抗“礦禁”、“封山”,從抗租到武裝“踞田奪地”,明廷被迫改革原本的“兩稅雙冊法”。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具體內容為:賦役合併;農民可以出錢代役,力差由官府僱人承應;田賦、徭役一律徵銀;役銀“量地計丁”,丁、田分擔。

雖然“一條鞭法”簡化了賦役的徵收手續,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開徵收的辦法,使兩者合而為一,但農民所有的負擔並未絲毫減少,只是將以前所交納的不合法賦稅合法化。

隨後便是“萬曆三大徵”的加派,為了對付遼東起兵的努爾哈赤,大明朝廷開徵“遼餉”。

“遼餉”加徵分三次,第一、第二次每畝加徵三厘五毫,第三次每畝加徵二厘,三次一共九厘。

至崇禎三年,大明在九厘加徵之外,再強徵“遼餉”三厘;

十年,為鎮壓農民起義軍,開徵“剿餉”,每年加派330餘萬;

十二年,大明在“遼餉”、“剿餉”之外,復加“練餉”,每年徵銀730餘萬。

“三大徵”加派高達2000萬兩,超過正額數倍,百姓苦不堪言。

清軍入關,多爾袞為了籠絡人心,宣稱免去“三大徵”,但實際上只是避惡名,改“遼餉”為“九厘銀”、“九厘餉”或“九厘地畝”,照舊加徵。

“練餉”不僅照常徵收,而且還將加派畝額大大擴充。

這便是“黃宗羲定律”當中,典型的將數額巨大、原屬臨時性攤派的不合法徵稅,全部納入正稅體制的做法。

至康熙年間,清廷編撰《簡明賦役全書》,作為徵收地丁銀的依據。

並昭告天下:

“將現徵錢糧冊內有名人丁,永為定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從康熙五十一年開始實行,以後到達成丁年齡的,再不承擔丁役。

雍正接續這一政策,將其攤入地畝徵收,是為“攤丁入畝”。

然,“攤丁入畝”並不是取消人丁稅,而是將易於流動的人丁銀數額固定化到土地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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