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章 律師辯論比賽(四)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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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一曦站了起來,神采飛揚卻又神情沉穩,“謝謝主持人,大家好!對方辯友充滿激情的辯論,彷彿已經認定張三構成受賄罪;而對方辯友充滿邏輯錯誤的論證,又在提醒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
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曾經說過:“放走許多有罪的人,也比懲罰一個無辜者好。”
說到這裡,黃一曦心裡忍不住偷笑一聲,剛才還嘲笑康明揚用名人名言是學院派風格,可自己也不能免俗呀,不用名人來肯定論點彷彿這論點力量就薄了。
這個念頭只是一閃,黃一曦繼續陳述,“透過剛剛的辯論,我們認為,對方辯友的三個觀點值得商榷:一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將張三正常行使職權的行為認定為權錢交易;
二是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將李四收受賄賂的行為強加於張三頭上;
三是主觀臆斷,強加意志,將張三沒有收受賄賂的意圖推定為犯罪故意。
下面我將進一步總結我方的觀點。
一、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本案中,主觀上,張三事先並未意識到王五所送財物為賄賂財物,王五事先也未提出謀取利益之事,張三並無犯罪故意;
客觀上,張三並未收取王五所送的三萬元,其向領導請示也與三萬元無直接因果關係,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式。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張三與李四不構成共同犯罪。
王五與李四為同學關係,王五請託之人為李四,收受賄賂的也是李四。
李四收受錢財後,張三也未參與分配,更沒有共同佔有該三萬元,對三萬元不具備支配權和控制權。
縱觀整個案件,張三與李四並無密切聯絡和溝通,無任何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
黃一曦的最後一個字剛好卡上時間點上,眾位律師不得不佩服她的文字功字和把握時間的精確性,她的發言如果放在沒有時間限制上的平時,眾人絞緊腦袋也許也能寫出這樣的辯護詞。
但在辯論賽場上要有清楚的思路,沉著應變的思維,不和對方死槓,注意到對方沒有注意到的細節,這就不是一個普通的律師可以做到的。
長篇大論最怕言之無物,在座的都是資深法律人士,黃一曦的觀點一層一層遞進,把張三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和李四的共同犯罪說得清清楚楚,讓正方四個辯手想從她所說的論點抓住漏洞反駁都沒有辦法。
現場的眾位大能包括其他隊的選手也都在想,如果自己是正方四辯,在接下去的時間裡要如何發言才能有利呢,怎麼一下子大家都當機呢,現場一下子安靜下來。
最後還是正方一辯就搶先站起身來,反駁反方觀點,“那麼請問對方辯友,難道你沒有注意到,張三說:“你愛人正在住院手術,錢你留著用。我先不要,缺錢時再說,這難道不是一個分贓過程嗎?王五經理承包工程的事,你起草一個請示報告,我再跟企業領導說說,這難道不是謀取利益嗎?”
“我來回答對方辯友的兩個問題。”商洛宇笑著站了起來,本來他是不想插手自由辯論階段的,‘殺手鐧’沒必要過早的亮出來,讓對方四辯有所準備。可是沒想黃一曦殺傷力太大,對方的四辯一下子卡殼不說了。
目前看來,只要解決對方的這兩個問題,一切就已經塵埃落定了,既然對方如此配合,那他也不需要太客氣呀,早點辯論完早點休息嘛。
“對方辯手所說的問題的確是罪與非罪關鍵的判定,但對方辯手忽視或者故意不提一點,時間的順序和刑法的因果關係。
剛才我方三辯也說得非常清楚,王五在行賄的時候張三事先並未意識到王五所送財物為賄賂財物,而當時張三是知道李四的妻子住院需要金錢,在親屬或關係好的朋友中,因為對方經濟困難或急需錢財饋贈是一件十分正常的行為,即使是後來張三知道了王五的需求,也沒有去取該錢財。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王五的公司本身就有承包該項工程的資格,張三作為經辦此事的領導也有向研究決定的領導建議的權力。”
第一場的辯論在黃一曦發言後,幾乎是一邊倒的趨勢,但也沒有象眾人想像的沒什麼看頭,儘管到了最後,正方的自由發言人幾乎把自己擺放在了公訴人的位置上,氣勢咄咄逼人,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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