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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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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銀子送去,二人的關係才見緩和。經過詰訊李侍堯家人張永受,可以大致判定素爾方阿所供情節基本可信。

調查落實海寧指控李侍堯貪婪各款用了不到十天時間,並沒費很大氣力,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上旬欽差大臣和坤向乾隆奏稱:經查詢,李侍堯收受莊肇奎銀二千兩,素爾方阿銀三千兩,汪圻銀五千兩,德起銀二千兩,張瓏銀四千兩,共銀一萬六千兩。又以修理在京房屋收受素爾方阿銀五千兩,德起銀五千兩。又勒賣珠子兩顆給同知方洛、昆明縣知縣楊奮共要銀五千兩。以上情節經詰訊李侍堯家人張永受等與素爾方阿等各供相符,李侍堯亦不否認。總計李侍堯受賄索賄約計三萬一千兩,實乃罪無可恕。

案情非常明瞭,在這點上許維做不了什麼手腳。

《大清律例》中李侍堯該定的罪名應是‘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其最高刑為斬刑。原律是‘(贓至)四十兩,斬’。但在實際實踐中,對監守自盜罪擬刑並不援照上述本律,而是根據雍正三年(1725年)遵旨所定附律條例:‘凡侵盜錢糧人己,自一千兩以下仍照監守自盜律擬斬,準徒五年;數滿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遇赦不準援免’。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形容或有些誇張,但如果真正嚴格依據《大清律例》懲治貪汙賄賂法條辦事的話,恐怕隨便拉出一個官員殺掉都不會冤枉他。特別像李侍堯這樣肆無忌憚的大貪官,根本無須像和��獍憬示∧災�⒍�率羝鵠唇曳⒓煬伲�媸旨窳窖�娑�霞γ�餛ぶ�嗟奈侍餼妥愎煥釷桃⑺郎霞甘�瘟恕�

但李侍堯竟然奇蹟般的死裡逃生了!關鍵還是許維出力了,為和��糲鋁爍霾凰啦恍蕕乃藍醞貳�

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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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侍堯獲罪下獄,這可驚呆了眾多雲貴官員,他們內心忐忑不安地暗中觀察著,生怕牽連上身,畢竟每個人的屁股底下都有陀屎,想查很是簡單。

當聽說欽差許維許大人執意要求就案辦案,不得牽涉過度的訊息後,不由歡呼雀躍不已。這些雲貴官吏可是真的怕了,就算李侍堯已經靠邊站,這輩子難以起復,照樣沒人敢站出來檢舉揭發。這是為何?都是‘與受同科’惹的禍。

何謂‘與受同科’?

通俗地講,就是行賄的與受賄的判同樣的刑,有點匪夷所思是不是!

《大清律例》赫然列有‘與受同科’的條例: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

所謂"以財行求",即行賄;所謂"說事過錢",即居間介紹賄賂;所謂"受財人",很好理解,就是收受賄賂的。

這個條例系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頒行舊例,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兩次增修,基本內容未變。從實際分析,這只是歷代清皇的異想天開,自以為是的錯誤想法。‘與受同科條’例較之‘官吏受財’(收受賄賂)律更嚴,這隻能造成一旦有案件發生,大家都不敢多吭聲了,由於行賄者、介紹行賄者與受賄者同科,誰敢揭發?即或有人告發,猶必互相掩飾",不到萬不得已,行賄之人及介紹賄賂之人絕不會主動據實揭發。

以李侍堯案的最後處理來看,誰揭發誰倒黴,誰揭發的越多倒黴越大,閉緊嘴巴不揭發則安然無恙,原官照當不誤。

海寧是首發李侍堯貪婪案的無可爭議的功臣,對澄清吏治自有特殊貢獻。可以肯定地講,如果沒有海寧的揭發,做了二十多年總督的李侍堯也絕對不至於陰溝裡翻船。與李侍堯同樣歷任兩廣、湖廣、直隸總督的楊景素在乾隆四十四年死去時沒發現任何問題,可謂全節而終,曾幾何時就穢聲外揚,以至李侍堯案尚未結案,乾隆帝就深有感慨地通諭國中臣民說:"今李侍堯既有此等敗露之案,天下督撫又何能使朕深信乎?近又聞楊景素聲名亦甚狼藉,但其人已死,若至今存,未必不為又一李侍堯也。"那還用"未必"嗎?只是他在世時沒有一個像海寧那樣特別倒黴的人檢舉揭發罷了。

海寧現如今已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人避之惟恐不及。他心裡也冤得慌!把和��己薜焦親永鑀啡チ耍�薏壞蒙�袒畎�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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