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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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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地,被集體槍殺的軍民十九萬餘人

遭零星屠殺,其屍體由慈善團體掩埋者十五萬餘人

受害者總數三十萬人以上

在《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敵人罪行調查報告》(檢證一七○六。《遠速》,五十八號,載前引資料集1,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中說:

一、確定為受害者三十萬人情況未得到確證者二十萬人

二、被集體屠殺者二十萬餘人

三、受害者的確切數字三十四萬人被強姦和拒絕被強姦後慘遭殺害者二、三十人被捕後生死情況下落不明者一百八十四人

四、被屠殺者二十七萬九千五百八十六人

上海發行的日文報紙《改造日報》(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根據島田勝己:《進攻南京與屠殺事件》〔人物往來特輯〕,一九五六年六月號)說:

被第六師團屠殺者 二十三萬人被第十六師團屠殺者 十四萬人被第九師團屠殺者 六萬人

合計 四十三萬人

上面這些數字,根據不足,因而雖很遺憾,但應當說其缺乏可靠性。中國歸來者聯絡會代表團於一九六五年訪問南京時,據說當地對外文化協會汪良作了這樣的說明:“當時在南京被屠殺的人數,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統計,約二十萬人。國民黨發表的數字約三十萬人。但據後來國民黨提出的犯罪調查報告中發表的數字有三十九萬人,也有五十萬人。於是,人們議論紛紛,認為被屠殺的人數太多了。但從統計數字看來,屠殺三十萬人是具體報告中的數字,有犯罪調查統計的正確資料根據。 所謂三十九萬人、 五十萬人的說法,沒有根據,是估計數字”(山岡繁:《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戰爭受害地區》,第七頁)。汪良說;根據犯罪調查統計的正確資料,被屠殺的人總數為三十萬人。汪良還向訪問團的人談到了中國軍民在燕子磯遭受大屠殺的情況,因而可以認為,他所說的三十萬人似乎包括這部分被屠殺的人數。在南京整個城市,被害者的總數說是三十萬人,或南京地方法院所列舉的數字——三十四萬人,似乎可以說接近實際的數字。

那末,在東京進行的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中,是如何看待在南京事件中被害的總人數的?在判決書中所寫的要點如下:

南京被佔領後,在最初兩、三天中至少有一萬二千名中國非戰鬥人員——男女和兒童慘遭殺害,在佔領後一個月中,在市內大約發生了兩萬起強姦事件。日本軍還說要掃蕩已成為一般老百姓的中國兵,有二萬名已到服兵役年齡的中國男子遭到集體殺害,而且日本軍還屠殺了三萬多名俘虜。

另外,從南京逃難出來的市民中,有五萬七千多名被日本軍追上後,收容起來,他們備受飢餓和刑訊,大部分終於死亡,而活下來的多被機槍和刺刀殺害。

這樣,遠東國際軍事審判的判決說南京事件的被害者總數約為十二萬人,但該判決書還接著這樣說:

據後來估計,日本軍在佔領南京後的最初六個星期的時間裡,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殺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虜,總數在二十萬名以上。這些估計並不誇大,那可以從掩埋隊以及其他慈善團體所掩埋的屍骸達十五萬五千具這一事實得到證明—…·這些數字沒有把被日本軍焚燒後丟棄的、投入揚子江的以及用其他方法處置的許多人計算在內(《遠速》 ,載前引書1,第三九六頁)。

關於屠殺的人數問題,判決書的前半段說:被殺害的包括男女和兒童非戰鬥人員有一萬二千名、抓便衣兵時遭害的有二萬名、俘虜被殺三萬多名,合計六方名以上。尤其是來到近郊避難的市民有五萬七千名,他們有的餓死,有的被屠殺。

在佔領南京後的兩、三天時間中,至少有一萬二千名非戰鬥人員——男女和兒童慘遭殺害,這可以從前面介紹的金陵大學教授貝茨博士的證詞,以及在後面介紹的南京同際救濟委員會在《南京地區戰爭受害情況》中所作註釋推測(參照本書第一八五頁)。可是博士說的,不像判決書所指出的那樣,在時間上侷限於最初的兩、三天中。貝茨博士還作證說:被殺害的非戰鬥員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字,是在安全地區及其附近調查結果所獲知的,日本兵還在市內外殺害了許多人,但無法調查這些情況,而在前面提到的被害人數中,自然不包括俘虜,也不包括雖系一般老百姓卻被錯當作穿上便衣的散兵的人。

日本兵抓便衣兵時殺害的兩萬名這個數字,似乎也可以認為是根據美國駐南京副領事埃斯皮的報告(參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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