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上計與預算、稅收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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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計,乃是一種年終考績制度,起源於戰國時期。所謂“計”,指的便是“計書”,也就是統計的簿冊。這些統計的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倉庫存糧數量、墾田和賦稅資料、戶口數目以及治安狀況等等。
秦國繼承了漢代的制度,推行上計制度,以此作為考核行政系統官員的具體方式。根據漢制規定,郡縣每年年終都要將管轄範圍內的戶口、錢穀、盜賊數量等資訊上報給上級官府。
縣令長需要向郡守上計,郡守再向上級州牧府尹彙報,最後州牧府尹則向丞相呈報。因此,縣令長受到郡守的考核,郡守接受州牧府尹的考核,而州牧府尹則由丞相評定其殿(下等)最(上等)等級。
上計吏不僅能夠就州府行政管理事務向皇帝提出個人意見,還有機會被留在中央擔任官職。這一活動通常被稱為正月朔朝賀或者元會之禮。這個儀式包括了郡國計吏上計、朝廷宣讀詔書、計吏回應奏事以及舉行上壽宴會等一系列儀制。
漢律中有《上計律》,而秦律所做的不僅僅是沿用這一律法,還在此基礎上有所增加。這些增加的部分成為了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
地方上除了將需要向朝廷申報的各種簿籍和貢奉物品一同帶去外,郡國還可以將他們向中央推舉的特殊人才也一起隨行。這樣一來,不僅可以讓這些人才得到更好的機會展示自己,同時也方便了朝廷對他們的選拔和任用。
上計是中央對地方的資料考核,但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與之相對應的還有預算(國家財政預算)。州府上計吏在完成考核之後,便會參與到預計之中。
預算的分類非常細緻,包括行政、軍事、地方財政、大型公共工程、勸課桑農以及科技研發等各個方面。這些預算涵蓋了秦國的所有財政支出規劃,而此時也是朝廷各衙門最為忙碌和激烈爭論的時候。
中央對州府的預算決定了地方能夠留下多少稅款,這對於地方的發展速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同樣地,其他中央各部也面臨著類似的情況,預算就是對國庫財富的再次分配。每個部門都希望爭取更多的資源來推動自身的工作開展,因此爭吵和爭執在所難免。
當預算被分配給各個部門之後,這些部門還需要對其下屬部門進行再次分配。這種分配通常會分為三個層次,例如州府會從中央政府那裡獲得預算,並對下屬的郡縣進行分配;而郡縣則會進一步對縣級行政單位進行分配。
秦國將這種預算管理制度稱之為三級預算。它的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收支劃分。
秦國的預算管理體制經歷了多次改革。總體而言,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秦國逐漸從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轉變為實施多種形式的分級管理體制。
秦國的財政來源非常廣泛,其中最大頭的部分來自農牧業稅收、個人所得稅(如免役錢)、財產稅(如貲賦和算緡告緡)、鹽鐵茶壟斷銷售、鑄幣、商業稅以及戰爭帶來的收益。此外,還有其他附屬國家的貢品也構成了秦國財政收入的一部分。
農牧業稅收無需過多解釋,秦國自建國以來就已經開始實行攤丁入畝制度,並且全國所有土地都需要繳納稅款,包括皇室和政府擁有的土地。這樣的制度確保了國家能夠穩定地獲取農業生產的財政收入。
所謂“攤丁入畝”,就是把歷代相沿的人頭稅(丁銀),併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人頭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具體來說,攤丁入畝的實施辦法如下:
- 田賦和人頭稅合併為一,稱為“地丁銀”,按照土地的肥瘦程度分為三等九級,分別徵收不同比例的稅款。上等田每畝徵稅三成,中等田二成半,下等田二成;
- 新開墾的荒地,三至五年內免稅,三至五年後按照下等田的標準減半徵稅數年;
- 對於普通百姓而言,他們需要繳納的個人稅主要是“免役錢”,這相當於一種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役替代費用。透過這種方式,百姓可以避免親身服役,而是由官府僱用人來代替他們工作。
此外,還有一項名為“貲賦”的財產稅,專門針對編戶齊民的家產進行徵收。這些家產包括田地、房屋、車輛、馬匹、牛羊以及奴隸等各種財產。貲賦的徵收額度取決於家庭資產的多寡,通常以一萬錢為界,每一萬錢需繳納一百二十七錢作為稅款。換算下來,稅率約為百分之一。
算緡,乃是針對商人、從事商品銷售的手工業者以及放高利貸者所徵收的一種高額財產稅。而告緡,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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