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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禮樂制度(2)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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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諸侯紛紛崛起,他們開始創造出屬於自己的音樂文化,這些新的聲音被稱為新聲。由於這些新聲與傳統的雅樂有所不同,人們便將周之雅樂稱為古樂。雅樂通常使用鐘磬等大型樂器演奏,注重五音的協調,以營造出莊嚴、肅穆的氛圍。

“鄭、衛之聲”常常與“雅樂”相對舉,最初指代的是鄭國和衛國所創作的音樂。儒家學派將鄭、衛之聲斥責為“淫聲”,但這裡僅僅指的是他們的音樂,而非詩歌。鄭、衛之聲通常由管絃類樂器演奏,五音不調,令人心煩意亂。儒家學者認為這種音樂不利於推行道德教育,甚至對政權統治有危害,因此將它視為導致社會混亂和國家滅亡的聲音。

受到儒家思想文化的深遠影響,後來的人們把那些不符合樂理、五音不調的音樂都歸類為鄭、衛之聲,或者稱為“淫聲”。

西漢初期,宗廟祭祀樂中有一部分延續了周代的雅樂,而大部分則是叔孫通根據周代雅樂的標準創造出來的祭祀樂。到了漢武帝時期,雅樂發生了新的變化,吸收了鄭、衛之聲的音樂特色,形成了漢代特有的新型雅樂,並在郊祀活動中演奏。

西漢立國之後,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文化藝術也得到了蓬勃發展。其中,鄭、衛之聲所涵蓋的音樂型別不斷增多,其影響範圍比以前更廣。

在宮廷中,日常的筵席和享樂活動都經常奏響鄭、衛之聲。與此同時,隨著西漢版圖的擴大,各個民族和地區之間的交流與融合日益加深。這使得民族樂舞開始傳入中原,並迅速流行起來。此外,百戲、夷族樂舞以及民間音樂等領域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極大地豐富了百姓的日常生活。

在西漢時期,中央樂署機構基本上沿襲了秦代的設定。這些樂署機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娛神為主的樂官;另一類則是以娛人為主的樂官。在漢初的時候,雅樂與鄭、衛之聲相互獨立,沒有混雜在一起。

而太樂和樂府作為兩個重要的音樂機構,各自有著明確的職責分工。太樂主要負責在宗廟祭祀儀式中演奏雅樂,而樂府則負責日常的筵席娛樂活動中的用樂。這樣的分工確保了不同場合下音樂的專業性和適宜性。

在西漢之前,太樂採用的是世官制,而當西漢建立國家之後,這種制度發生了改變,轉而採用官僚制,並設立了嚴格的選拔和考核制度。在樂府中,既有著長期任職的樂人,也有透過徵發來的樂人。由於漢武帝創造的漢代新式雅樂中混合了鄭、衛之聲的音樂特色,所以只有樂府才有能力承擔演奏漢代新式雅樂的重任。

此外,樂府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採風。他們會收集民間的音樂、舞蹈甚至是百戲表演,然後呈現給秦皇觀賞。這不僅是一種娛樂方式,更是古代皇帝瞭解民間各地風俗習慣的一種有效途徑。

樂府除了以上的職責外,還承擔著收藏、製造樂器的任務,同時還要管理樂人和樂器,以及負責演奏音樂。

而太樂署則主要負責制定聲樂、確定曆法,管理和教導樂人,負責祭祀用樂,以及儲存前朝遺留下來的樂曲。

可以看出,兩者的分工明確,太樂署屬於雅樂,主要用於娛神;而樂府則屬於俗樂,主要用於娛人。

與音樂配套的舞蹈,在雅樂上有著特殊的劃分,它是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秦國對周禮的繼承和發展。在這個體系中,不同身份和等級的人享受著特定的待遇和禮儀。

皇帝作為最高等級的貴族,在禮樂使用上擁有最高的規格。他採用的是西周王一級別的規格,樂隊編制為四面,樂舞則是八佾,也就是六十四人。這種規格的樂舞只有天子才能使用,它象徵著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尊嚴,彰顯出皇帝的尊貴地位。

諸侯王作為僅次於皇帝的貴族等級,其樂隊編制為三面(缺北面),樂舞為六佾,即四十八人。他們的樂舞規格僅次於天子,體現了他們在地方上的統治地位和重要性。這些諸侯王在自己的領地內擁有一定的權力和影響力,但仍然需要遵循天子的禮教規範。

諸侯作為高等級別的貴族,樂隊編制為二面(缺北和東),樂舞為四佾,即三十二人。他們的樂舞規格反映了他們在社會中的中等地位和職責。雖然不如天子和諸侯王那樣顯赫,但諸侯們依然是社會的精英階層,擁有一定的財富和地位。

卿大夫,這一階層的貴族處於社會的中層,其地位和權力相對較低。他們的樂隊規模較小,僅在宮殿的南側設定一面樂器,樂舞表演則採用二佾的形式,意味著僅有十六人的隊伍參與其中。儘管士的樂舞規格相對較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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