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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雲送我到江邊,並一再囑咐我,要握緊鎖釦,千萬松不得手!溜索只是一根鋼纜,固定在兩岸的山岩上。鋼纜上套著一個磨得發亮的木把手,兩手緊握木把手,用力一蹬或別人助力一推,即順鋼纜滑向對岸。人懸掛鋼纜上晃晃悠悠,向上看白雲飄飄,向下望濁流滾滾。此時,兩耳生風,兩手冒汗,身體直覺得向下墜,膽子再大也感到暈眩。因為心慌意亂,六神無主而鬆手墜江者大有人在,據說墜江者只閃露兩下身影,便順水漂流永遠去了緬甸。
第22節:海眼一枝花(4)
說來也快,千米江面用了不到5分鐘,就回到了中國。早知如此順暢,便無須騎馬爬山一整天累死累活!轉念又一想,那樣也就看不到美麗的緬北山水畫卷了,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回去後,我通知老黃明天停業,去緬甸那邊縣政府候審,並一再叮囑他絕不能顯露與我熟識。老黃當過下級軍官聰明過人,喜悅之情溢於言表,孩子也為即將見到久別的媽媽而情不自禁。同時,縣政府工作人員也將明天上午出庭一事,通知了翟旺夫婦。雙方都提前到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大氣也不敢出。孩子奔向媽媽懷中,親暱地偎依著。我明白,不能立即開審,等候時間越長越能對他們形成心理壓力!我遠遠地看出,他們就像待宰的羔羊,內心惶恐不安。緬甸縣政府很像中國封建社會,縣長直接審案不設法院。有個“司法所”只起預審作用,結案還須縣長來定。
時間差不多了,我一臉嚴肅地走過去,坐於正座之上。值勤人員大喊“開庭,全體起立”!待我坐穩後,除幾名衛兵始終站立外,其餘的人相繼入座。首先照例詢問他們的姓名、國籍、住址、年齡等基本情況,然後由原告黃流,也就是河南老黃提出申訴。他控告翟旺破壞婚姻、拆散家庭、侵吞財物;控訴其妻段玉竹犯重婚罪,未經離異即和別人姘居,並與翟旺同謀侵吞財物。同時,老黃還委婉地表示,只要段玉竹回心轉意,回去和他過日子,看在兩個年幼的孩子份上,他可以原諒她的過錯,決不再提這事。隨後由被告答辯,段玉竹主要說與老黃感情不合,實在過不下去。我當即質問她,你隨他從雲南到河南,難道不是自願的嗎?感情不合為什麼在一起過了10多年,還生了兩個孩子?她無話可答,低下頭,緊緊摟抱著依偎在她懷中的男孩。
我接著說,“如果”依照中緬兩國的法律定罪,段玉竹犯有兩項罪名,一是犯有重婚罪,完全可以與黃流離婚,再和翟旺結婚,不應私自脫逃;再就是侵吞他人財物罪,可以合理分得夫婦共有財產的一半,不應全部捲走。這樣就侵吞了本屬於黃流的另一半錢款,也就是人民幣150萬元,應判刑兩年並退回侵吞財物。至於翟旺,也犯了兩項罪,一是破壞別人婚姻和家庭罪;一是侵吞他人財物罪,按罪定罰要判刑3年。財物則由段玉竹一人退賠,因為你們是同居,財產並未分開。聽了我的講說,那對男女直嚇得面色蒼白,渾身發抖。
稍停,我接著說,你們聽清楚了,我剛才用了“如果”一詞,並未正式宣判。為什麼?就因為這裡是緬甸的少數民族地區,中央政府允許按地方風俗和習慣,也就是按照地方法規來斷案。本地傳統法規就是尊重婦女,凡屬婚姻和家庭問題,一律由女方決定。說罷我從衛兵身上摘下一支手槍並且推上了子彈,將手槍擱置案頭,他們被我的動作嚇得惶恐不安。我抬高聲音接著說,是依照政府法律,還是按地方法規?你們來定。如果你們選擇地方法規,女方還需要進一步表態,是由縣政府判決,還是女方自己做主?如由縣政府定案,翟旺拐騙良家婦女,拆散別人家庭,要被判處死刑;如女方自己選擇,按照地方風俗習慣就要將兩個男人打死一個,然後跟隨活下來的人去過日子。
我的話音一落,老黃可犯了難,如按國法判刑,他不能領走老婆;如按地方風俗習慣,又恐怕這女人向他開槍。正當他猶豫之時,還是那女人反應快,提出照地方法規,這樣她就有了主動權,老黃對此也未提出反對意見。我示意衛兵把槍拿給段玉竹,兩個男人都緊張起來,因為誰也猜不透這女人安的什麼心!聰明的男孩唯恐打他父親,便掙脫女人的懷抱,跑去維護老黃。衛兵將他領到戶外,男孩放聲大哭,那淒厲的哭聲傳達出即將失去親人的悲痛,使聞者下淚,而作為母親的段玉竹卻全然沒當一回事。她嘴角上掛著一絲獰笑,把槍對準了翟旺。這小子萬沒想到會是這樣,嚇出了一身冷汗,他一邊往後退,一邊說“別!別!別……”這女人看到翟旺驚慌的樣子,她笑了,笑得那麼開心。緊接著她來個急轉身,對著老黃就是一槍!老黃應聲倒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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