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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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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構成對原告侵權呢,我們認為,答辯人

採訪和編輯這篇稿件是非常慎重的,是根據下面幾個新聞事實進行的,第一點就是這個案件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事件發生後向答辯人提供的新聞素材。 《廣州商報》代理人:在這裡我作為廣州商報的代理人不再重複,總之,石野在誇大捏造事實,炮製假新聞,本來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出於他某種目的,人為誇大製造輿論誤導,惟恐廣州、廣東不亂,他的目的就是這樣。 原告:這裡我想講講自己的採訪過程。 主持:採訪過程等會兒法庭調查時再說,針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你是否同意,那麼跟你的

代理律師的意見是否相同。 反訴人:我同意代理律師的意見。 旁述:金雁學校梁禧顏老師是否拿教鞭打了學生蔡朝林頭部,這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不過樑

老師即使做了有關過激行為,其出發點也是為了學生好,這一點是無可非議的。 反訴人粱禧顏:當時小蔡拒絕出來,我就把他從座位上拉出來,當時他是第6行第一位,不

慎使他頭部擦過夾在課桌間的一條鋁片的銳角,當時我沒有發現小蔡頭部在溢血,還對學生

說,不要像蔡朝林那樣不做作業。 問:你拉他的時候是怎樣受傷的? 答:他的腳不動拒絕出來,我一拉,那他的身體失去了平衡,就這樣頭碰上了。問:頭的那個部位怎樣碰上的,怎樣流血,流血有多少? 答:應該是左邊。 問:左邊哪裡,左邊哪個地方? 答:(用手比畫)這裡吧。 問:他的傷口只有一處傷,是不是? 答:是。 問:他碰了頭的反應是怎樣的。 答:不吭聲,當時我因為面對學生,沒有具體看見他的臉。 原告:是什麼原因打他呢,他說了一個大概的情況,是蔡朝林不交作業,不聽話,說他讀書

聲音比較小又懷疑他的字寫得很認真,可能是他讀三年級的姐姐蔡彩林代寫的。 反訴人梁禧顏:小朝林不聽話,天氣太熱,快要下雨了,我心情不好,心情很急,急就易做

錯事,不小心就把他打傷了。 主持:那天老師是不是打了你的頭? 蔡朝林:是。 問:拿什麼打你? 蔡:鋁合金。 問:痛不痛? 蔡:痛。 問:去了醫院之後還痛不痛? 蔡:還痛。 主持:當時梁禧顏老師也承認打了你兒子嗎? 蔡景表:承認打了,梁老師,校長還有一個辦事員來我家。 旁述:《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代理律師從《未成年人保護法》角度陳述及他的答辯。 原告代理人:我們認為梁禧顏對蔡朝林究竟是採取了鞭打還是拉撞的方式並不是本案的關鍵,因為這兩種致傷方式情況上都是屬於違法的,體罰未成年人,也就是體罰學生,已經違反了1991年全國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因此對這種作為,這種社會現像應當受到批評監督和行政處罰,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 甲:金雁學校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告上法庭,同時將其下屬的《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鄧世祥推上被告席。 乙:作為報社的記者,在本案中是否有資格成為被告,還是先看一看他們是怎樣答辯的。 原告:本人做為答辯人是為《南方日報》社報業集團的工作人員履行記者職務的行為,有關的報道對被告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和被告捏造事實誣陷原告的雙重違法行為的正當輿論監督,根本不存在侵害被告名譽權的問題。所以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在《南方都市報》發表的有關文章是答辯人履行職責的行為,而且文章的內容客觀真實,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譽權。進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認為,文章的內容確有問題,也只能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列為被告,答辯人無資格充當被告,望人民法院及時予以糾正。 。。

女教師揮鞭抽打學生�維護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鄧世祥是我集團下屬《南方都市報》的工作人員,所以,本案採訪、寫作並發表關於金雁學校學生蔡朝林被體罰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鄧世祥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的若干問題意見當中的有關規定,那麼在原告,被告的資格問題上,反訴人只應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也就是我的委託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將石野、鄧世祥列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們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的主體資格作出正確的審定。 旁述:金雁學校狀告《南方日報

《中國首例公安局局長被殺案臥底是誰》 第16部分(第1/4頁),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