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同學哪有資格看懂哥裝的逼?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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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老師,我前陣子看到一片外國的案例分析論文,有些不解——剛才聽您在課上談到了目前還在立法討論階段的《物權法》,並且大談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的種種表現形式,我突然有些心得,想請您斧正。”
馮見雄談吐得體,說話沉穩,完全就是積年律師的氣場。
“那個論文上,分析了兩組對比案例,一個是索尼公司賣pS2遊戲機、被使用者破解了系統後,可以玩自行燒錄的盜版pS遊戲資源。然後索尼公司試圖起訴某些被抓典型的消費者團體,但是被反訴後米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了索尼公司敗訴。
另一個案例,是微軟公司銷售的某一批正版wINdOwS作業系統,也被正版使用者破解並非法升級為未授權版本。微軟方面取得證據後也提起了訴訟,米國那邊最後判決了微軟勝訴。
同樣是企業出售的正版產品,被消費者破解後在上面跑盜版的遊戲或者升級至盜版未授權版本,但是微軟和索尼的下場截然相反,我原先一直看不懂那背後的法理學原理,今天聽了您的講課之後,覺得是不是就是因為您說的那個原因呢?”
邱雪聽得很認真。
剛開始的時候,她聽這個男生大談炎炎拿外國的司法判例來說事兒,還覺得這學生有些輕浮。畢竟她教的民法學雖然不至於是教本國司法實踐,但好歹也要基於本國法律和法條。
如果拿一個完全不相干的案例來問,那就是技匠式的浮躁賣弄了。
然而,隨著馮見雄問完,她的感官已然不一樣了。
中美民法雖然千差萬別,但背後的基本法理學精神是有很多相通的。比如“契約自由”、“保護善意第三人”、“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
剛才她在課上,主要講的就是“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的辨析。
而馮見雄這個問題,幾乎像是喂招一樣喂到了她的口中,讓她很有侃侃而談的慾望。
“這位同學你說得很對。雖然那兩個案子的具體卷宗我沒看過,不好下太細的結論,但我想你總結的核心法理學依據是對的。
軟體銷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服務產品銷售,背後沒有物權的轉移。而遊戲機的銷售,本質上是一種貨物產品的銷售,背後有物權的轉移。
所以軟體銷售行為背後是純粹的‘合同之債’關係,雙方有任何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方利益,法律都認可,從其約定。
而遊戲機銷售背後同時兼具‘合同之債’和‘物權轉移’。
這時候,‘合同之債’的關係依然是可以任意約定的,使用者在購買前點選的那個‘如果要繼續往下安裝,請點選我同意’的按鈕,是一個應當遵守的承諾——這裡我們不討論霸王條款。
但是‘物權轉移’之後的物權行使方式,賣方就沒有資格去規定和限制買方了——除非這個合同不是‘買賣’,而是租賃或者別的什麼,導致買方不能取得100%的完全物權,或者說‘所有權’。這時候賣方才有可能有資格繼續對買方如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物做出限制。
這個案子裡面,關鍵就在於遊戲機買賣是‘貨物銷售’,所以買到之後消費者想怎麼處置自己的遊戲機都是消費者的絕對自由。消費者得到的是遊戲機的‘所有權’,把遊戲機的系統破解了,執行盜版遊戲,性質上跟把自己的遊戲機砸了,是一個道理。
而消費者買wINdOwS系統的時候,買到的是‘軟體使用權’,而且軟體不是‘物’,所以沒有完全物權,微軟公司就在銷售合同中對消費者買了之後怎麼用,就可以指手畫腳。”
邱雪本來只是在回答問題,居然越說越來勁兒,被撓到了癢處。以至於語句都不是那麼嚴密了——不過也沒關係,本來就是侃侃而談的課堂答疑,又不是辯論賽。
一邊還在教案上寫寫畫畫,思忖著下次再上民法課講物權債權關係對比的時候,一定要把馮見雄說的這個案例給用進去。
這個案例簡直比她自己的教案還要好許多倍!
又有國際大公司之間命運截然相反的判例提供戲劇化的對比,又有高逼格的“物權、債權在面對智慧財產權利益衝突時,優先順序順位取捨”元素,拿來寫進教科書都沒問題有木有!
或許整個金陵師大法學院的老師們,都不一定能再找出一個在說明這個教學論點時更好的分析案例了。
邱雪此刻就像是一個練了十幾年華山劍法的人,正要使出一招“有鳳來儀”時,對面居然搶先餵了一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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