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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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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司法中心主義相反,這裡假設法院和其他第三方不介入這種協議。Klein和Leffler說得很清楚:“我們始終假定……合同不能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執行”(Klein and Leffler;1981;p�616)。19世紀後期中國臺灣的商業契約法就明顯類似於這種情況(Brockman;1980)。Stewart Macaulay關於商務合同的非正式性的論述在實質上也與之相似:“通常,商人們並不覺得他們有‘一份合同’,而是感到他們有‘一種安排’。他們說‘取消安排’而不說‘違揹我們的合同’。”(Macaulay;1963;p�61)

誠然,純粹私人安排是一種極端情況。正如Robert Mnookin和Lewis Kornhauser所說,私人安排總是在“法律陰影”下運作的(1979)。Galanter認為,刻畫契約研究的更好方法是,“法律處於固有安排的陰影之中”(Galanter; 1981; p�23)。對此有很多解釋。要點是在任何綜合性的契約研究中,恰當地給法律提供一席之地。這足以佐證我的觀點:各方私下設計雙邊合同保障條款的激勵是法庭裁決效力的函式,並且隨著交易特徵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在這裡所描述的交易中,法庭受到了種種嚴格的限制。

B�本文的一些特點(Some Attribute of this Article)

本文用交易成本術語來考察自我實施協議。假定締約代理人是有限理性的,如果環境允許的話,會有機會主義傾向。鑑於之前我強調的是企業而不是市場機制,在這裡我只研究市場調節下的交易。於是利益的治理問題就包括各種契約選擇。

儘管抵押品既具有事前(甄別審查)影響又具有事後(保證)影響,這裡主要關注的是事後契約履行的情況。本文以前的一個版本已簡要地考察過各種事前甄別屬性(1982a;p�6~9)。然而,對甄別均衡的評估是複雜的,同時也不是討論的關鍵所在。對甄別均衡問題的討論,參見Michael 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以及John Riley;1979a;1979b。這也是研究自我實施協議文獻的焦點。此外,與Telser和Klein�Leffler類似,這裡所關注的跨時(intertemporal)契約的特徵是不確定性與交易專用性資本,但在其他方面則存在著重大差別。

儘管Telser認為“對於一系列隨著時間不斷進行的交易來說,終止日期既不為人知也不確定”(Telser;1981;p�30),因為使用此模型的任何有限的交易序列都可以被分拆(p�29),但我所考慮的交易可以是有限的,事實上,一般也都是有限的。而且,與Telser的著作相比,交易專用性資本的作用在本文中體現得更為明顯,而且得到了更充分的闡述。

Klein和Leffler研究的自我實施協議也是無限期的,而不是有限期的。抵押品模型進一步區別於Klein和Leffler的研究,因為(1)他們討論的是最終產品市場上的質量不確定性,而我假定質量已知,並關注中間產品市場的隨機需求;我在第Ⅳ部分B節對特許經營的討論與Klein�Leffler的觀點類似,並假定需求外部性的原因是質量不確定性。第Ⅱ部分所闡述的抵押品模型並不直接適用於這種情況,但其精神實質在以下三個方面是相通的:(1)與買方一樣,特許經營者也得在各種備擇契約中進行選擇;(2)投資於專用性資產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因為這具有更好的激勵效應;(3)沉沒成本技術更有效率,它使得在Klein�Leffler的論文中至關重要的無效率權衡失效。(2)他們的“基本理論結果”涉及犧牲“最小成本的生產技術”以保證質量(1981, p�618, 628~629),而抵押品模型不涉及任何犧牲(誠然,用抵押品支援交易的做法鼓勵投資於成本較低的專用性資產技術);與Klein�Leffler提出的觀點相反,在質量保證模型中,總成本不一定會增加,因為投資從可逆(固定成本)技術轉移到了不可逆(沉沒成本)技術。這樣,生產方就可以修建一座帶有獨特“標誌”的大廈,而不是修建一座難以歸類的通用大廈。耐用性投資可以是相同的,但從第二棟大廈實現的替代價值或許要低得多。第二類設計所表明的長期承諾減輕了客戶的質量波動風險,這就是Klein和Lef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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