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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的代理律師姓何,所在律所不是特別出名。一輪程式走完,正式進入主題。審判長說:“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上訴人簡要陳述請求事項及理由。”時陌握著從謝錦程那順來的逢訴必贏鋼筆,頭也不抬地在紙上寫寫畫畫,筆下如有神力相助,力透紙背:“我方訴請跟上訴狀一致,因時間關係,在此不再重複,所有訴請和觀點都以上訴狀為準。”謝錦程同樣也道:“我方答辯意見已於庭前交給法庭和對方當事人,當庭也不再重複。”陳宇的代理律師何律師也說了同樣的話。一天開幾個庭,時間就跟金子一樣寶貴,為了節省時間,答辯狀和雙方提交的證據都在庭前寄送給了對方,方便對方整理意見,當庭立刻發表。審判長歸納道:“根據雙方的訴辯理由,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1嘉友公司寧州分公司是否本案借款的債務人?2嘉友公司、嘉友公司寧州分公司應否對本案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各方當事人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時陌與謝錦程異口同聲:“沒有。”說完,兩人愣了一下,相互對視了一眼,時陌挑釁地努努嘴,謝錦程還是像剛才那樣,淡得沒有什麼特別的表情。陳宇的代理律師何律師也沒異議。“下面請主審法官對本案事實進行調查。”主辦法官拿出一審判決書,朗聲道:“請各位當事人檢視判決書一審查明事實部分,對該部分的表述有何異議?請上訴人發表意見。”時陌翻開一審判決書,金色的筆尖點到了他做了標記的段落,仔仔細細、一絲不苟:“以下我所有意見,均代表嘉友公司和分公司。,應當表述為‘合同上蓋有我方的公章’。同頁是陳宇蓋的;、財務的問題作出詳細解釋,現在陳宇方這麼一說,反而變成謝錦程這一方像在無理取鬧了——我都說這是我的個人借款,財務也是我的人,我也願意還錢,你們債權人還偏偏要拉公司下水,這不是無理取鬧麼?況且同是被上訴人,一方支援了時陌方的主張,他們這一方就是孤立無援了,情勢對他們相當不利!謝錦程抬起頭,就見時陌得意洋洋地撇鼻子,宣揚自己的戰果。他太低估時陌的能力了!陳宇一審時沒有任何表現出支援上訴方的傾向,二審換了時陌代理,就完全幫時陌這方說話,如果不是時陌提前聯絡了陳宇,跟陳宇溝通,陳宇怎麼可能這麼爽快地支援時陌這一方?時陌的能力,已經超出了口才、辯論、邏輯分析能力等等的範疇,正在往影響對方當事人的方向發展了!一個律師的能力究竟恐怖到什麼地步,才能讓與自己對立的當事人支援自己的主張?謝錦程根本無法想象!審判長繼續發問了:“上訴人在二審中是否有新證據提交?”“有!”時陌聲音響亮,鏗鏘有力,“我方已於庭前提交了一份證據材料,,是分公司已登報作廢的公章,依法應不予認可,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依法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效力。第四,涉案借款合同約定當事雙方的借款利息為2,但在實際履行中卻是4,且從一審查明的事實和債權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來看,本案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日期是2014年8月23日,第二筆借款合同簽訂日期是2014年11月2日,但陳宇分別在2014年7月13日、2014年10月4日先後往本案債權人賬戶上打入3000萬和2000萬的款項,並註明是‘還部分欠款’,在此之前,陳宇與本案債權人沒有任何的借貸關係,由此可見,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在陳宇與本案債權人發生借貸關係後才補籤的,是陳宇還不了款,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將還款責任轉嫁到我方,損害我方利益的非善意行為。”謝錦程的呼吸驟然一窒,時陌最後的觀點就像一槍打在心臟上,太過一針見血,太過赤裸裸,這是一審律師並未提出的觀點,若是先以個人名義借款還款,再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那麼就有可能存在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非法行為,這種行為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借貸在前,簽訂合同在後,謝錦程就是巧言善辯,也沒足夠的證據推翻現有的證據!而且,陳宇偏向上訴人一方,對於自己借款的事實都予以認可,要是陳宇也認可合同是事後補籤,那麻煩就大了。這個案件其實三方都有責任,誰的責任小,誰更能獲勝,但現在的局勢,明顯就是二對一,要怎麼突出重圍,就是對謝錦程能力的重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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