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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記室參軍封裕諫曰:“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
由上可知,棗祗所說“分田之術”,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給一定數量的土地,所獲穀物按規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對分。這種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兩漢以來地主豪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漢書》卷99《王莽傳》所說:“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顏師佔於此下注雲:“謂貧民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收也”。棗祗所執行的分田之術,也不過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貧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稅而已。東漢初,馬援在苑川(今甘肅蘭州市榆中東南)屯田,也採取與田戶中分制,說明對分收穫的農產品並非棗祗獨創,乃系沿襲兩漢慣例。曹魏統治者採用這種剝削方法可使豐年多取,災年少免,從而能夠收到積穀供軍的效果。在常有戰爭時期,農民參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夠安定生產的環境,以延續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縱然僅能享受自己勞動果實的一半,也只有硬著頭皮,擦著渾身的汗水,聊以卒歲了。
曹魏並非在任何時間場合對屯田農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據《晉書》卷26《食貨志》載東晉初年後軍將軍應詹給晉元帝上表說:
軍興以來……下及工商流寓僮僕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倉盈庾溢,可計日而待也。
所謂“一年中與百姓”,即農民開始從事屯田生產時期,統治者為了達到“倉盈庾溢”的目的,要讓農民活下去,保持農民的勞動能力,所以只好暫時免收賦悅,實際也無多餘的收穫物可以榨取。所謂“二年分稅”,是說到了第二年,生產條件雖有所改善,但農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稅。所謂“三年計賦稅以使之”,指到了第三個年頭,農民生活及生產條件基本有保障了,於是便徵收全稅,同時還給農民加上一定的勞役。如魏高貴鄉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與蜀軍戰於洮西,魏軍中除正規軍外,還有屯田民及少數民族加入戰鬥,結果,魏軍吃了敗仗,傷亡慘重,曹髦下詔說:
其令所在郡典農及安撫夷二護軍各部大吏,慰恤其門戶,無差賦役一年;其力戰死事者,皆如舊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說明屯田客遇有緊急情況需參加對敵戰鬥,還說明屯田農戶平時有差役負擔。據《三國志》卷12《司馬芝傳》載大司農司馬芝嚮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建安中,天下倉彛С涫擔�儺找笞恪W曰瞥躋嶽矗��畹澠┲紊��魑�肯輪�疲�戲槍�掖筇逅�艘病��蚺┟裰�綠錚�哉�賂�鄭�懦�跎#�麩咧致螅�褙字�。��履吮稀V畏A系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今諸典農各言:“留者為行者宗(疑為“事”之誤,觀上面有農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時,屯田民“專以農桑為業”,並未規定有力役、兵役負擔。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時,諸典農官令部下經商求富,致使農業勞動力減少,影響到生產。為此,司馬芝上奏:“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這個建議得到了曹叡的同意。當然,積弊已深的經商風氣,並非一紙詔書所能矯枉。
從司馬芝所言屯田民終歲種田服役的忙迫情況看,他們確實是夠辛苦的。但他們所從事的各種雜役都與農事有關,還說不上是額外的勞動負擔。至於經商治生則是屯田民非生產性的額外負擔。但並非政府規定的勞役。另外,《晉書》卷2《文帝紀》言司馬昭於“正始初,為洛陽典農中郎將,值魏明奢侈之後,帝蠲除苛碎,不奪農時,百姓大悅”。有些同志認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雜役,則不能說沒有徭役負擔,我以為:所謂“苛”,是額外加派的稅役;所謂“碎”、“雜”,乃零星攤派,諸如此類的苛捐雜稅,在封建時代,無時不有,只要不是經常性的,就以不視為正式負擔為妥。假若一律都以“有”字概括之,那也就沒有區別了。曹魏興辦屯田的目的是解決軍食,為了多積糧谷而減輕屯田民的經常性的力役、兵役負擔,總是有利的。
至於屯田民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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